纯粹经济损失及其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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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不与受害人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本文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概念的界定、分析国外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与制度的变化,阐述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纯粹经济损失的规定,最后为我国引入纯粹经济损失给出几点实质性建议。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例外救济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132-01
  引言
  纯粹经济损失是侵权责任法实践所产生的一个法律技术工具,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受害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相联系的损失,因此受害人的数量、损失范围可能极为广泛,由此可能引发对“诉讼闸门”的疑虑,因法院的资源有限,过多的诉讼可能使法院不堪重负,难以去处理那些紧迫的案件,诉累可能阻碍社会主体的行动自由,对此有必要予以遏制,以避免责任过于扩张,在承认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域里,一般将纯粹经济损失置于可赔偿范围之外①。国外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相对完善,而我国的赔偿规则尚不健全,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层面的实践问题进行研究。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直观了解来源于诸如电缆案件这样为人所知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例,该案中,工人过失挖断电缆,因迟迟无法修复而导致工厂停工、工人失业。在这一系列的后果里,工人的行为只是直接损害了电缆,工厂主或工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虽未受到直接侵害,却因此停工或者失业,由此发生的损失则通常被称为纯粹经济损失。
  英美法系的一些法官和学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并非人身损失及有形财产损害的结果,不是源自实际损害,这种损失通常也不会对财产造成直接或实际的损害,是一种并非通过对原告的人身和确定的财产造成的实质损害而产生的费用损失②。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③综上所述,纯粹经济损失应该与以下几个因素相关: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任何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主要强调损害的间接性;第二,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经济上的损害,而非人身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第三,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能获得赔偿。基于此,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被理解为: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绝对权利的受损而发生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这些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所认许,难以获得赔偿④。
  合同保护的保护范围之列,由此开辟了通过合同救济来救济纯粹经济损失的道路。
  二、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规定
  (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扶养人依法为履行其扶养义务而支付给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在人身伤害造成扶养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被扶养人将丧失该生活费。《产品质量法》第44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项等都要求加害人就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取决于对扶养费性质的认识。有人认为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范畴,有人不这么认为。本人倾向于支持后者,理由是: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往往具有经济上的依赖和感情上的牵连,亲人的受害死亡给他们带来了一系列损害。因此近亲属请求赔偿的请求权是他们自身受害而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依赖死者受害而继承的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设定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的也是近亲属的财产和精神利益⑤。基于这一认识,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范畴。
  (二)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包括死者生前的抢救期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等都对护理费问题做了规定⑦。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护理人员只要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确实需要护理的,法院对护理费一般都予以支持。
  结论
  前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不表明司法实践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认同,它只是表明在不同的司法区域,如果面临同样的法律问题,在法律价值观趋同的背景下,即使采取不同的法律框架,其对相同社会事实的调整结果也将相同。
  就纯粹经济损失概念而言,本人认为它的引入与我国既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冲突,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有益于我国侵权法调整方式的进步。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引入,必须考虑到与既有概念的协调⑧,因此有必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为一种纯粹经济损失给与赔偿,但在适用中应该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1)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该债权尚未产生,或者虽然发生但是因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原因而归于无效,则不发生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2)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是不法侵害;(3)第三人要明知债权的存在而故意加以侵害。如果第三人并不知道该债权的存在,尽管事实上构成了对债权的侵害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⑨。
  第二,即使一项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也并不表明该损失就确定地不能获得赔偿。对于那些其损失范围和受害主体都比较确定的纯粹经济损失,在特定情况下,并不能排除对损失的法律救济。
  第三,虽然故意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一般应予赔偿,但不能从字面意义来理解这一规则。该规则的含义仅在于:故意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不受一般不予赔尝规则的限制,其是否应予赔偿需受到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限制。
  注释:
  ①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参考第427 -428页。
  ②[美] D.w.Robertson.义务新领域:纯粹经济损害[C]∥ .刘葱译.张新宝.侵权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82.
  ③王泽:.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C]∥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77.
  ④张新宝,张小义: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问题[J],法学杂志,2007,(4).
  ⑤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研究[J].法学研究,2008,(4).
  ⑥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50.
  ⑦张新宝,张小义.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问题[J].法学杂志,2007,(4).
  ⑧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381-38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⑨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崔影(1989.12-),女,汉族,安徽亳州,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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