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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与调解都是追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合意,只不过调解中有了第三人的指导。但纠纷的最终解决还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笔者认为,调解只是和解的一种形式,在民事诉讼模式逐渐向当事人主义改革的今天,应当逐步取消调解制度,建立包含调解下和解的和解制度。具体思路是:以现有和解制度规定为基础,吸收调解制度的合理内核,摒弃调解制度的不合理因素,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完善我国现有的民事纠纷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