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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退出和拯救机制促使破产管理人制度应运而生。实践中,破产事务纷繁复杂,破产管理人不仅要懂得经营之道,更要熟识法律,精晓会计业务。因此,决定破产管理人工作热忱的报酬问题在这一市场化的职业中显得尤为突出。我国将破产管理人报酬之决定权交由法院,此种设计符合世界潮流,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这种法院“主宰”一切的做法尚不足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本文拟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基本问题入手,深入剖析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立法现状,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对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