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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案件越来越多,实践中,受损方要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依照我国法律,只能有权要求侵害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这样赔偿范围很小.如果借鉴德国法,建立和完善以加害给付为核心和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可以弥补我国现行给付障碍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给合同关系的受损方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