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电力市场的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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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有上千家)、市政当局积极参与。与市政当局签署的排他性特许合同和划界协议成了竞争的绊脚石。市政公司参与天然气的配送、发电、输电及其他业务,譬如公共传输。大多数能源供应商过去各自占有界限明确的市场,与之竞争的供应商根本无法插足。因此,德国的许多公用事业企业实际上垄断了区域和地方市场。
  
  欧盟与德国的电力法规
  
  1997年2月19日,欧盟(EC)有关内部电力市场共同准则指令96/92(Directive 96/92)开始生效,标志着欧洲市场和德国电力部门在组织管理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项指令把自由化措施引入了各个业务领域(发电、传输以及配送)。在发电方面,可以通过授权或许可建立新发电厂。在输电方面,第三方首次有机会可以通过管制或协商准入输电网。如果公司在能源部门从事不止一项的业务,就有责任单独设立账户。指令还为开放电力市场规定了时限。
  在准入输电网方面,欧盟指令96/92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以在受管制的或经协商的第三方准入之间进行选择。大多数国家选择了通过管制的第三方准入,如奥地利、西班牙、芬兰、法国、希腊、卢森堡、荷兰、英国和瑞典。在这些国家,只要为使用电力传输及配送支付规定费用,有资格的客户就有权自由准入。不过,德国采用了经协商的第三方准入输电网。规定:输电网运营商提供给第三方的条件,其优惠程度不得低于同类情况下提供给自身服务、附属或联营公司的条件。这样一来,发电厂、供应商和客户三者间订立供应合同,但还必须与输电网运营商进行协商,确定支付传输服务的费用。
  欧盟指令主要是为市场完全开放作准备:取消资格门槛,所有最终消费者和分销商都是有资格的客户。为了执行欧盟指令,德国修订了新的能源法,并于1998年4月29日开始生效。
  这项能源法废除了德国电力行业现有的例外规定,从而修正了德国的竞争法。此外,还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就拒绝准入输电网被认为是滥用市场主导地位。
  德国的反垄断当局负责解决涉及输电网准入的纠纷以及竞争法的有关问题。在输电网容量不足及没有互惠互利的情况下,可以拒绝输电网准入。有关准入受拒及准入条件的纠纷必须提交给反垄断当局处理。因准入遭非法拒绝可以向普通商业法庭提出赔偿损失要求。
  
  有管制的定价机制
  
  根据现有法律,只有向私人家庭、农业公司和小的商业物业(所谓的缴费客户)收取的费用才会受到联邦州价格监督局(通常是各州经济部)的批准。价格监督局必须在事先核准适用的费用表。实行价格控制旨在保护缴费客户避免支付过高价格、确保公用事业公司能够获得合理利润、保护环境及节约使用资源。
  公用事业公司与关税客户在供应条件方面的协商要受到联邦德国法律的限制。为了保证对缴费客户的供应,市政辖区内的公用事业公司必须做到:发布有关低压输电网供应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以及一般费用表;连接高压输电网;为依照这些条件和费用表的客户提供服务,输电网连接和供应必须是由于经济原因,否则不能被公用事业公司接受。
  只有供应方拿出正当的理由,证明服务差异不会导致向任何客户增收费用,以及针对所有客户的价格差异都是适宜的,不同的一般费用表才可以适用于不同的市政辖区。
  如果某能源供应商在市场占有主导地位,费用的确定也会受到德国反垄断法的禁止。在这种情形下,有没有市场主导地位主要取决于相关地区市场的界定。就德国电力市场而言,对市场主导地位的鉴定非常有争议。
  与供电给关税客户形成对比的是,供电给分销商和工业顾客方面的条款和条件则完全取决于公用事业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协商。
  
  颇具特色的第三方 准入协议
  
  德国联邦经济部授权监管第三方准入合同的协商以及计算传输费的标准,就此而言,监管工作是实现安全可靠、价格合理的供应、环境保护及高效竞争所必不可少的。然而,政府并不进行监管,因为能源行业自己就能够管理第三方准入。第三方准入原则的实际操作方面,电力工业协会(VDEW)、工业汽车生产商和各大最终工业电力消费者三方之间达成了一项框架协议,确定了输电网准入方面的主要条件和定价原则。最终工业电力消费者由能源与电力工业协会(VIK)和联邦工业协会(BDI)作为代表。
  第一个协议经过重新协商之后,目前已被经修订的第二个协议取代,修订协议于20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第二个协议规定了每个高压输电网用户支付投入/产出费用的标准,该标准并不依赖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相应的经济交易。此外,如果德国南北区之间发生交易(这类交易在协议中已有界定),以及如果发生国际交易,就必须支付一笔额外费用,以抵补跨区域和跨国界输电带来的额外成本。
  协议只对作为缔约各方的商业协会有约束力,而对诸多能源供应商没有约束力。协议内容包括针对电力部门的特定标准,以及针对电力事业和电力客户之间的第三方准入协议的指导准则。
  因为高压输电网运营商不受协议的法律约束,所以可以自由同希望输电的电力企业或者希望通过传输获得能源供应的客户签署协议。如果未达成协议,高压输电网运营商有权根据合理判断来确定输电费的数额。如果潜在的输电网用户不同意输电网运营商所确定的输电费,可以向管辖法院对这家输电网运营商提起诉讼,裁定费率是否合理。
  
  有限竞争
  
  2002年5月,德国议会通过了经修订的能源法,从法律上承认了协议的有效性。根据反托拉斯法,只有协议未涉及的收费和做法才有争议性。这遭到了德国反垄断当局的批评,因为这样一来,占市场主导地位的玩家就可以强制确定协议里面的条件。大玩家们就可以商议过高的输电费,从而为潜在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设下了一道难以跨越的障碍。
  欧盟2002年底的一份报告表明,德国电力市场竞争的发展不够成熟,这归因于垄断性企业拥有寡头垄断性的市场支配力。德国的消费者协会和能源经纪人对这些做法也颇有微辞,矛头主要针对市场领头羊:RWE和Eon。
  欧盟认为,德国需要改用受管制的市场准入体系,由专门的监管当局来管理能源市场。然而,正如我们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电力事件中知道的那样,这恐怕未必就能改善局势。在市场经济下,价格应当由市场玩家而不是外部当局来加以确定。让行业就收费达成共识无疑是对的,但一定要保证采用了合理竞争的原则。因而,反垄断当局必须有权调查组成卡特尔或滥用市场支配力的指控。而这种管制又必须基于以下几点:对过去经济发展情况的分析,竞争对手提出的要求,以及任何其他怀疑理由。而正如其他任何政府机构一样,专门的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信息和专长来确定费用、控制市场。
  因而,德国最终选择了经协商的第三方准入原则自在情理之中,但由于政府限制了电力市场反垄断当局的权力,德国不得不屈服于大型工业团体的压力之下。德国的电力部门只有克服了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才有可能完全实现自由化。
  (作者是德国维藤大学文化经济比较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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