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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力量,提升素质。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明确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农业税征收主体和执法主体。基层财政所责无旁贷,而乡镇政府和村街组织只具有协护税作用:如果没有一支强有力的征管队伍,将很难担负起改革后重任,充分和加强农税队伍建设势在必行:建议将基层财政所人事关系划归县局,以减少基层行政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