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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仲裁性是变化的,并且每个国家对可仲裁性的界定是不尽相同的。中国把可仲裁性界定为"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争议",并列举出不能仲裁的事项;韩国把可仲裁性界定为"无论是否是合同上的争议只要是与一定的法律关系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或者将要发生的私法上的争议的全部或一部分",与《纽约公约》和《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表述相似,具有国际化性质,对中国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