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说明理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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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说理不足、不说"理"的问题已存在多年,其直接后果是,裁判者的任意性难以限制,外部的干涉难以限制,不管处理结果如何,都可以用含糊的理由带过。当事人及其请求未被置于应有地位。法官与当事人在判决书理由方面是一种什么关系,怎样运用机制自身而不是自上而下的力量解决判决书理由方面的问题,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仲裁中的情况逐渐引起人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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