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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永恒的主题,是司法工作的生命与核心所在。法官与律师的不当关系,直接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直接危及司法公正。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法官与律师的正当关系进行了规范。这一《规定》的出台,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以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作为直接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文件,有利于正确处理诉讼活动中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依法构筑法官与律师之间必要的“隔离带”,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不信任感,对树立法官与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起到积极的作用。2009年5月8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以第二条规定:“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之后,《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五个严禁’规定所称的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以上规定对法官与律师的正当关系进一步进行了界定。为了贯彻执行“五个严禁”,有必要对法官与律师正当关系的理解与界定进行探析,以利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一、法官与律师正当关系之解读
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二者之间必须保持规范的距离,这是法官和律师职业本身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和谐、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法官和律师,一个是居中裁判案件,一个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二者虽分工不同,但都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者。从应然角度说,法官与律师应当是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官与律师都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处于被支配、从属地位,法官处于支配、指导地位,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应是一种表达与判断的关系,双方统一、服从于法律。作为法律实务者,法官和律师都属于“法律人共同体”的构成部分。法律是法律人的共同语言,是法律人遵从的相同的语法、相同的发音。除了良知,法律就是他们共同的交流工具。因此,法律是建立法官與律师之间健康关系的重要纽带。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里,毋庸置疑,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只服从法律的简单法律共同体的关系。法官断案只服从法律,“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语)。法官有权依法、独立、公正就案件本身进行裁判,不受律师的意见所左右;同样,律师在法庭上对审案法官也只需依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充分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就案件适用法律及处理发表自己的意见。从理想角度说,律师与法官之间,就是一个对案件的“表达与判断”的简单关系。虽然对于具体案件,由于各自的职责不同而使得各自的观点、结论未必一致、也没有必要强求一致,但律师不必考虑法外因素对法官的影响。而在中国,由于体制、司法人员素质、诉讼模式、对实质正义的过分追求、诉讼文化不同等国情差异,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往往因法外因素而被扭曲、被异化,甚至是相互“勾兑”或相互“敌视”。法官与法律之间的种种不正当关系在司法实务中已屡见不鲜,直接危及司法公正。
二、法官与律师不当关系表现及危害
法官与律师不当关系的具体表现:1、法官不能独立办案,因法外因素易受律师不当意见影响和左右;2、律师竞争代理业务不是依靠法律素养,而是靠与法官的特殊关系,并且这种关系足以干涉或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3、法官和律师在法庭外频繁会面,进行幕后交易,影响司法公正;4、法官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5、律师向法官行贿,法官向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甚至向律师索贿;6、庭审过程中,法官不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律师不尊重法官的司法权威。
律师与法官不当关系的直接危害:第一、危害法官与律师间正常健康的交往。现实中确有少数法官与少数律师搞不正常交易,但并不是法官与律师一交往就一定搞暗中交易、幕后交易。第二,危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重要法治原则,表现在司法上就是“司法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正当,法官对当事人就不可能平等,“司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无法实现。第三、危害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声誉和形象,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与律师的不信任。公正的天平要靠全社会来共同铸就,更要靠法官、律师来铸就。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不正当,不仅损害了法官职业的形象,也损害了律师职业的形象。法官就会成为腐败的法官,律师也就成为法律的掮客。第四,危害司法公正。司法的本质是公正,法官必须对当事人双方不偏不倚。而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不正当,必然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极大的损害。
三、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的对策建议
清代法学大家沈家本指出:“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法欲善而不能”。 可谓道破了法治的真谛。笔者认为,在规制法官与律师关系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予规范:
1、加强博弈诉讼规则制度建设。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律师和法官都是有可能不按规则进行博弈。要改变律师与法官之间的非博弈之道,必须致力于权利平等的制度安排和职业操守的修炼。律师与法官正常的沟通路径要有制度化的保证,如果沟通路径完全堵塞,律师就只能远离正式的制度途径,直接去腐蚀和“搞定”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只有尽快建立以法制为诉求的博弈诉讼规则,才能从根本上防范两者“合流”的危险。
2、加强对法官廉洁司法和职业尊荣教育。教育法官要务必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力,培育法官是社会精英的职业尊荣理念,培养法官独立、中立、诚信等良好品格,以实现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范化。要培养法官独立判断、不偏不倚、诚实信用、甘于寂寞的品格。要让广大法官树立起强烈的职业荣誉感,自尊、自爱、自强、自信。要培养法官树立平等保护的意识。要教育法官“慎权、慎独、慎微、慎友”,纯洁生活圈,净化社交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使法官增强反腐倡廉能力。
3、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为使广大法官专心审判,法院要为法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通过正常渠道提高法官的待遇,要给法官以与其崇高地位相适应的政治、经济待遇,使其热爱司法事业。
4、建立独立审判的运行机制和法官与律师间的公开联络机制。目前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不规范,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健全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法官与律师的交易机会随时随处都有可能发生。因此,一方面必须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把法官与律师进行不当交易的机会减少到最低限度,一切诉讼事宜都必须在法庭上解决。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官与律师间的公开联络机制。
5、大力弘扬律师职业道德,确实保障律师正常执业。要在律师行业中大力弘扬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并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
6、扩大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目的就是要让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实行阳光审判。目前,司法监督渠道和形式主要有:一是外部监督。有人大监督、群众(含诉讼当事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检察机关监督。二是内部监督:①审判监督;②院、庭长监督;③兼职廉政监察员监督及纪检、错案责任追究监督;④实行案件流程管理监督;⑤实行评查案件制度监督。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
一、法官与律师正当关系之解读
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二者之间必须保持规范的距离,这是法官和律师职业本身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和谐、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法官和律师,一个是居中裁判案件,一个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二者虽分工不同,但都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者。从应然角度说,法官与律师应当是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官与律师都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处于被支配、从属地位,法官处于支配、指导地位,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应是一种表达与判断的关系,双方统一、服从于法律。作为法律实务者,法官和律师都属于“法律人共同体”的构成部分。法律是法律人的共同语言,是法律人遵从的相同的语法、相同的发音。除了良知,法律就是他们共同的交流工具。因此,法律是建立法官與律师之间健康关系的重要纽带。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里,毋庸置疑,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只服从法律的简单法律共同体的关系。法官断案只服从法律,“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语)。法官有权依法、独立、公正就案件本身进行裁判,不受律师的意见所左右;同样,律师在法庭上对审案法官也只需依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充分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就案件适用法律及处理发表自己的意见。从理想角度说,律师与法官之间,就是一个对案件的“表达与判断”的简单关系。虽然对于具体案件,由于各自的职责不同而使得各自的观点、结论未必一致、也没有必要强求一致,但律师不必考虑法外因素对法官的影响。而在中国,由于体制、司法人员素质、诉讼模式、对实质正义的过分追求、诉讼文化不同等国情差异,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往往因法外因素而被扭曲、被异化,甚至是相互“勾兑”或相互“敌视”。法官与法律之间的种种不正当关系在司法实务中已屡见不鲜,直接危及司法公正。
二、法官与律师不当关系表现及危害
法官与律师不当关系的具体表现:1、法官不能独立办案,因法外因素易受律师不当意见影响和左右;2、律师竞争代理业务不是依靠法律素养,而是靠与法官的特殊关系,并且这种关系足以干涉或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3、法官和律师在法庭外频繁会面,进行幕后交易,影响司法公正;4、法官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5、律师向法官行贿,法官向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甚至向律师索贿;6、庭审过程中,法官不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律师不尊重法官的司法权威。
律师与法官不当关系的直接危害:第一、危害法官与律师间正常健康的交往。现实中确有少数法官与少数律师搞不正常交易,但并不是法官与律师一交往就一定搞暗中交易、幕后交易。第二,危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重要法治原则,表现在司法上就是“司法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正当,法官对当事人就不可能平等,“司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无法实现。第三、危害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的声誉和形象,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与律师的不信任。公正的天平要靠全社会来共同铸就,更要靠法官、律师来铸就。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不正当,不仅损害了法官职业的形象,也损害了律师职业的形象。法官就会成为腐败的法官,律师也就成为法律的掮客。第四,危害司法公正。司法的本质是公正,法官必须对当事人双方不偏不倚。而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不正当,必然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极大的损害。
三、规范律师与法官关系的对策建议
清代法学大家沈家本指出:“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法欲善而不能”。 可谓道破了法治的真谛。笔者认为,在规制法官与律师关系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予规范:
1、加强博弈诉讼规则制度建设。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律师和法官都是有可能不按规则进行博弈。要改变律师与法官之间的非博弈之道,必须致力于权利平等的制度安排和职业操守的修炼。律师与法官正常的沟通路径要有制度化的保证,如果沟通路径完全堵塞,律师就只能远离正式的制度途径,直接去腐蚀和“搞定”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只有尽快建立以法制为诉求的博弈诉讼规则,才能从根本上防范两者“合流”的危险。
2、加强对法官廉洁司法和职业尊荣教育。教育法官要务必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力,培育法官是社会精英的职业尊荣理念,培养法官独立、中立、诚信等良好品格,以实现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范化。要培养法官独立判断、不偏不倚、诚实信用、甘于寂寞的品格。要让广大法官树立起强烈的职业荣誉感,自尊、自爱、自强、自信。要培养法官树立平等保护的意识。要教育法官“慎权、慎独、慎微、慎友”,纯洁生活圈,净化社交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使法官增强反腐倡廉能力。
3、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为使广大法官专心审判,法院要为法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通过正常渠道提高法官的待遇,要给法官以与其崇高地位相适应的政治、经济待遇,使其热爱司法事业。
4、建立独立审判的运行机制和法官与律师间的公开联络机制。目前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不规范,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健全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法官与律师的交易机会随时随处都有可能发生。因此,一方面必须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把法官与律师进行不当交易的机会减少到最低限度,一切诉讼事宜都必须在法庭上解决。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官与律师间的公开联络机制。
5、大力弘扬律师职业道德,确实保障律师正常执业。要在律师行业中大力弘扬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并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
6、扩大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目的就是要让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实行阳光审判。目前,司法监督渠道和形式主要有:一是外部监督。有人大监督、群众(含诉讼当事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检察机关监督。二是内部监督:①审判监督;②院、庭长监督;③兼职廉政监察员监督及纪检、错案责任追究监督;④实行案件流程管理监督;⑤实行评查案件制度监督。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