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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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针对当前执行联动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安区人民法院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规定、强化党委在执行联动工作中“领头羊”地位、健全科技化信息共享机制以及设立以财政保障为依托的执行救助机制等措施建设起了科学有效的执行联动机制。
  关键词 执行 联动机制 构建
  作者简介:黄惠娜,同安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52-02
  2010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建立了长效机制,给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指明了方向。2013年5月30日我省高院开始启用“点对点查控系统”、2013年8月底随着最高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的若干意见》的出台,9月中旬我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库正式上线运行。近年来我省的民事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与运行为解决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化解“执行难”问题,做出了有力的贡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影响了联动威慑功能的发挥。
  一、我院现阶段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具体措施
  执行联动机制是整合各种执行协作资源和力量,联手参与司法执行活动的法律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的突出特点是多元化执行协作主体的联合参与,司法执行与其他多种执行协作资源的全面互动。
  (一)与其他社会职能部门的联动
  就是将法院执行工作与公安、工商、房地产、交通、建设、金融等社会职能部门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信息交流的互动方式,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出入境、投资办企业、房地产买卖登记、车辆买卖登记、工程招投标、银行信贷等方面受到执行协作单位的联合限制与制裁,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我院在近年已成功建立了全方位的执行联动机制,主要的作法: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导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向商业银行发出放贷、办卡风险提示函,建议商业银行对未结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审慎发放贷款;不定期在银行、街道等公共场所曝光被执行对象,走进乡镇、社区发放曝光名单,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与党政机关和其他政法部门携手合作,对拒不履行者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限制其出境、高消費。2013年以来我院限制高消费8人,拘传并限期履行义务8人,其中3人承诺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司法拘留1人,执结案件3件,其中达成和解协议1件,扣押车辆3部,执行总标的人民币32.5万元,限制出境8人,实际限制出境5人,执行总标的人民币800余万元。首批发送限制出境通知书8份,分别在珠海、上海、厦门、深圳等地边检拦截被执行人5人,督促被执行人偿还欠款850万元,拦截成功率62.5%,标的执行到位率73%。
  (二)执行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动
  这其中又主要包涵两种形式:一种是执行与基层执行联络员的协助联动,聘用村居基层组织相关人员(简称执行联络员)。目前我院已顺利完成与全区11个镇、街、场对接工作,不断加强执行联动体系,目前全区已经发展了执行联络员193人,基本实现“村村有联系”的目标。通过在这些在乡村、社区、开发区的执行协助人员,利用他们熟悉当地情况的信息优势,及时收集掌握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动向、财产状况及其他重要信息或线索,帮助协调、化解纠纷,使执行活动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减少执行工作阻力。一种是执行与新闻媒体的联动。加强执行与新闻媒体的联动,就是借助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功能,利用舆论的力量彰显执行权威,改善和净化执行工作环境,帮助社会各界及群众正确对待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增强防范意识,增进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据统计,我院在同安电视台进行“执行曝光台”节目6期,共有近170多名被执行人曝光,有效的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开展限制出境工作初显成效。全局由专人统一定期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三)执行系统内部之间的联动
  就是打破法院区域管辖限制,对执行案件实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主要目的是通过改变案件执行管辖,增强人民法院的抗干扰能力。这是在现行司法体制框架范围内,借助机制功能和优势,摆脱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和对抗的一项有效对策。当前,我市两级法院普遍实行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机制,为执行系统内部联动奠定了良好的运作环境。执行实践中,通过建立法院执行系统内部之间联动的工作机制,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方式从而得以成功排除地方违法干预的。
  二、我院在执行联动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就执行联动机制仅有原则性规定,而且零散、不统一。除法律明文规定金融、房地产等部门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外,对其他机关或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往往找不到对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依据。例如在与交警部门的联动,目前我院可直接到市级车管部门查询车辆信息,但是仍存在两点不足:一是无法共享交警部门的车辆信息库,车辆查询仍需本院干警前往市车管部门查询相关信息,影响了执行效率;二是在车辆查扣上缺乏有效的配合机制,交警部分在车辆查扣上无法与法院直接配合,造成了法院扣押车辆效率低下。
  (二)联动单位缺乏协助执行意识和主动性
  各联动单位都有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且往往考虑自身利益,对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消极对待,拖延或拒不协助执行。目前,本院在本辖区的主要五家国有银行可直接进行批量查询公民存款,但是查询的周期较长,无法做到及时查清银行存款状况;同时还有部分银行配合态度较差,导致查询效率低下;至于其余的各商业银行,需由本院干警前往银行逐个查询,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在查询法人存款方面,需通过省院向省级人行查询,中间的材料递交环节严重影响了查询效率。   (三)对不协助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
  新《民事诉讼法》虽加强了对被执行人的约束,强化了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但实践中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法院裁判、少数单位和民众不积极支持和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依然存在。所以,对于不协助执行联动单位的行为,往往缺乏制裁的法定依据;即使有制裁法律依据,但在我院实践中具体处罚时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往往力度不大。
  (四)信息系统联动存在不少瑕疵
  目前,我省执行信息系统正在稳步推进,全国法院身份信息查询系统、企业组织机构查询系统、全省点对点查控系统已经正式投入运用,失信被执行人网上曝光也已经顺利启动,这些都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执行难题。然而,美中不足,这些新执行信息系统都存在一定的瑕疵:首先是查询操作不简便。例如对于新上线的“点对点”查控系统,其依托于原有的省高院执行案件系统,时常遇到旧案件无法查询、现开放查询的银行信息不全面、未有模糊查询选项、查询权限过小,操作不科学。其次信息覆盖面不全。例如,对于查询身份证件种类过窄,在实际查询过程中,经常出现通过护照、港澳往来内地通行证查询需要;系统信息数据过旧,一些被执行人的银行、住所、房管等信息没有及时更新;仅能提供被查询人本人信息,未能显示配偶及有关同户亲属的个人信息。
  三、对今后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规定
  执行联动机制必须有相关配套制度作支撑,维持和促进联动机制的正常运转,应当建立坚持长效制度和运作制度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联动机制进行科学规范,明确法院和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联动机制中的权利义务,使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真正实现执行工作联动:首先是经费保障制度。执行联动机制是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执行大动作,必须有独立的经费作为保障,执行联动的经费应纳入财政支出范围;其次细化联动工作机制。要以法律的形式将执行工作的任务、原则,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强制措施的采取,执行财物的处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协助责任,对抗法事件的处理,有关执行人员的保护措施等内容加以规范。再者是建立执行联动考核和监督机制。不断建立健全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和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案件执行的考核和负责人谈话制度、督促制度。
  (二)强化党委在执行联动工作中“领头羊”地位
  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依赖党的领导和支持,这是执行联动机制得以建立和实现的关键。例如党委有关部门可以设立执行联动常设机构,统筹执行联动工作,将各部门协助执行义务的情况作为考核标准,并与干部人事晋级、晋职挂钩,亦或将执行联动系统的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的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三)转变协助单位的“被动”局面
  鉴于当前各地已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过于原则,且涉及联动单位多达二三十家,故可考虑以省或市级政法委或法院协调建立更为具体的双向协助执行工作制度,明确相关联动单位协助法院执行的情形、要求、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等,以增强执行联动机制威摄力和实效。在联动制度文件制定中,应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进行细化,应注重实际操作性,明确执行联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减少实践分歧,并对联动不作为作出处理规定,防止推诿。
  (四)健全科技化信息共享机制,缓解执行难问题
  近几年执行系统不断健全完善,自2007年1月起推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以来,2009年开始启用企业机构代码查询系统,2013年2月开始启用法院执行人员身份信息查询系统,2013年5月30日福建省高院开始启用“点对点查控系统”、2013年9月中旬我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库正式上线运行,开始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社会活动进行必要限制,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是这还远不够,建议将点对点查控系统与银行、公安,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信息系统充分连接,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尽可能快速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企业、个人信息、财产状况,减少执行案件的办案成本,缩短办案时间。此外应借鉴广东、重庆等地法院试点的通讯定位系统和被执行人活动轨迹分析,利用高科技手段帮助人民法院法院找人和查財产,让被执行人活动和交易始终掌握在人民法院资料中,从而解决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人难找,财产难查的执行困境。
  (五)设立以财政保障为依托的执行救助机制
  自我局设立了执行救助金款项以来已经顺利依靠执行救助金30万元成功救济困难申请人63人。这一制度有利于缓解当前执行难,同时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从实行二年多的情况来看,群众反响良好,也切实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申请执行救助的人在法院执行措施穷尽后,被执行人仍然无可供财产执行的情况下,由执行法官提供调查材料和意见并经院长批准,然后由人民法院报财政部门的司法救助管理科进行审核和发放。但在制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的时候对申请的对象和被执行人的对象应进行严格限制,防止基金适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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