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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政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在取得可喜成果的同时,也暴露了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某些不足之处,部分领导干部存在“不适宜”现职岗位的现象,不仅不利于政府公信力建设,也影响公务人员对深化领导干部制度改革政策的信心与信任。
关键词:不适宜 领导干部 政策
一、“不适宜”一词的具体内涵
所谓不适宜就是领导干部所在职位不相适应,人岗不匹配,无法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公共目标。它具体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不足,无法做到廉洁自律;二是政治素质有待提高,未能有力地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是工作能力不足,绩效考评不合格,缺乏领导力;四是作风不正,个人主义、官本位思想浓厚,公仆意识缺乏;五是群众满意度低,开展各项工作的难度增大,不能获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不适宜担任现职于深层次的思想根源与机制缺陷的基础上形成。首先,“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干部对人员合理调动认识不到位,形成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退”的思想误区。其次,干部监督力度不足,能者上庸者下的人事调整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规定,仅仅是散见于各个政策文件中,不适宜认定标准难清晰、领导干部难认定等问题普遍存在,在实际的操作中也通常缺乏正式的依据,评判标准难以把握。再次,领导干部考核机制不健全,注重工作年限的多少,干部考核的规范性、综合性与科学性有待提高,在干部晋升与考核机制中,群众参与度普遍较低。最后,领导干部调整后保障机制不健全,现今的政策多是研究如何调整不适宜,而调整后的干部如何进行妥善安置,怎样使领导干部愿意接受调整,消除调整后的不安心理,这不仅是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难题,也是推进我国制度化建设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当下各政府调整“不适宜”的政策比较分析
1.东部、中部、西部三地区政策总结。东部地区:选取江苏以及浙江省进行分析。2011年江苏如东县制定并实施《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适用对象、认定与调整方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积极推进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机制建设。2013年浙江省颁布实施《浙江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试行)》,2012年奉化出台《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实施细则》,建立领导干部扣分体系,努力建立不适宜现职干部的刚性退出机制。2013年平阳县出台《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不适宜的认定情形与评判标准。同年3月,文成县出台《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试行)》,将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认定标准运用刚柔并济的方法,增加政策的灵活性。中部地区:2013年安徽省出台《安徽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从政策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表现形式等多方面进行规定,推进人岗匹配,完善干部人事调整制度。同年,湖北襄阳市出台《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强调考核要坚持定性与定量、日常与定期、组织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遵循从严管理监管干部的原则,努力建设高素质的领导骨干队伍。
西部地区:选取甘肃与广西进行比较。2010年甘肃泾川县颁布《泾川县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试行)》,强调要坚决调整不适任干部,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2011年广西贺州市印发《贺州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暂行办法》,对原则、认定标准、核定方式、调整方式、调整程序作出详细界定,通过程序化的方式将不适任干部的调整进行规范。同年,《柳州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将调整待遇也作为重点,与调整措施并列。
2.各地區政策的对比分析。通过上述大量的政策总结,可以看出地区政策的制度总是以中央政策或会议精神为依托,遵循的原则也大同小异,如民主集中制原则、人岗相适、客观公正等,目的是深化、推进公共部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完善,促进人岗匹配,建设高水准的党政领导人才队伍,建立能上能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形成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制度的良性运行。在各项政策中,对于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划分细则存在差异,每个政策的详略程度、认定标准都有所不同,如文成县采取的刚性标准与柔性标准相结合的划分方式,柳州市运用的是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安徽省和襄阳市则是直接是细节性的行为划分。政策的地方特色缺乏,上至省级政策,下到县级文件,相似度较高,地方性的政治特点未能显现,可能会出现政策的“水土不服”,无法有效地执行下去,预期目标更无从谈起。仅从本文所例举的诸多政策中就可以看出,关于不适任干部调整后的待遇问题的重视程度不足,没有将其细化到政策文件中来,忽视了领导干部的心理需求,对于调整后的顾虑未能消除,无法积极地响应政策,加大政策实施的阻力。在干部考核中,群众参与度普遍较低,仅襄阳市的政策中提及要将组织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对不适任干部进行及时调整。
三、如何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对策思考
1.思想建设。加强领导干部思想建设,一是要提高法律意识,明确法律这根“高压线”的威力,严惩为官不为者。对于部分干部所存在的非原则性问题,采取教育加警戒的方式,并在之后的工作中加强监督,实行定期考察与随机考察的方式,使其有所忌惮;二是提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端正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不适宜担任现职有着正确的认识,调整并不是因为犯错,也不是单纯的降职,而是通过调整的方式使人与岗位更匹配,提升人力资源使用效率。三是冲出“官本位”思想的束缚,打破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退的思维怪圈,调整者要敢于调整,合理使用公权力,被调整者也应摆正思想,以大局为重。
2.监督机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部门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发挥二者的合力作用。在公共部门内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体系,通过制定科学规范的干部岗位说明书,明确职位责任,不仅能为认定不适任提供相应的标准,也为组织考核提供依据。综合运用领导干部行为测评、绩效考核等举措,多角度地了解领导干部现实表现,对于不适任干部进行及时沟通与调整。对于公共部门外部,则应当加强政务公开,提升工作透明度,将不适任行为进行及时曝光,采取定期和随机的民意调查,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与公众监督的力量。
3.保障机制。当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的问题出现后,调整后的领导干部该如何安排比较妥当,怎样消除对调整职务的抵触心理以及如何提高人员积极性,是当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面临的难题。简而言之,保障机制的完善是确保领导干部顺利调整的基本保证。要建立健全干部调整后的社会保障机制,明确不适任干部的后续安置问题,坚持人岗匹配的原则,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宽严适度,提高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积极性。保障被调整干部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完善医疗、养老、住房等制度,营造“调整并不等于受处分”的舆论环境,减轻领导干部的心理压力,努力消除被调整人员的后顾之忧,促使其下决心,让其看到调整后的生活亦是充满希望的,推进人力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
四、结语
近些年,我们党对推进廉政建设的步伐从未停歇,但又阻力重重,“官本位”思想的余毒、领导干部的不配合、人情关系的延伸,无一不在阻碍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推进民主政治与廉政建设的步伐,需要党和人民共同努力,以国情为根本出发点,必须从各地区的政治特色出发,完善政策法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拿出党和人民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决心和魄力,向“不适宜”亮剑!
参考文献:
[1]王旸.新时期党的干部制度建设[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
[2]崔得路.新时期提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信度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3]罗旭,王昊魁.安徽:向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说不[N].光明日报,2015(008).
[4]龚跃.试论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体系的架构内容[J].学理论.2015.
作者简介:乔梦依(1993—),安徽合肥人,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研究。
关键词:不适宜 领导干部 政策
一、“不适宜”一词的具体内涵
所谓不适宜就是领导干部所在职位不相适应,人岗不匹配,无法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公共目标。它具体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不足,无法做到廉洁自律;二是政治素质有待提高,未能有力地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是工作能力不足,绩效考评不合格,缺乏领导力;四是作风不正,个人主义、官本位思想浓厚,公仆意识缺乏;五是群众满意度低,开展各项工作的难度增大,不能获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不适宜担任现职于深层次的思想根源与机制缺陷的基础上形成。首先,“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干部对人员合理调动认识不到位,形成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退”的思想误区。其次,干部监督力度不足,能者上庸者下的人事调整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规定,仅仅是散见于各个政策文件中,不适宜认定标准难清晰、领导干部难认定等问题普遍存在,在实际的操作中也通常缺乏正式的依据,评判标准难以把握。再次,领导干部考核机制不健全,注重工作年限的多少,干部考核的规范性、综合性与科学性有待提高,在干部晋升与考核机制中,群众参与度普遍较低。最后,领导干部调整后保障机制不健全,现今的政策多是研究如何调整不适宜,而调整后的干部如何进行妥善安置,怎样使领导干部愿意接受调整,消除调整后的不安心理,这不仅是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难题,也是推进我国制度化建设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当下各政府调整“不适宜”的政策比较分析
1.东部、中部、西部三地区政策总结。东部地区:选取江苏以及浙江省进行分析。2011年江苏如东县制定并实施《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适用对象、认定与调整方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积极推进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机制建设。2013年浙江省颁布实施《浙江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试行)》,2012年奉化出台《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实施细则》,建立领导干部扣分体系,努力建立不适宜现职干部的刚性退出机制。2013年平阳县出台《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不适宜的认定情形与评判标准。同年3月,文成县出台《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试行)》,将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认定标准运用刚柔并济的方法,增加政策的灵活性。中部地区:2013年安徽省出台《安徽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从政策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表现形式等多方面进行规定,推进人岗匹配,完善干部人事调整制度。同年,湖北襄阳市出台《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强调考核要坚持定性与定量、日常与定期、组织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遵循从严管理监管干部的原则,努力建设高素质的领导骨干队伍。
西部地区:选取甘肃与广西进行比较。2010年甘肃泾川县颁布《泾川县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试行)》,强调要坚决调整不适任干部,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2011年广西贺州市印发《贺州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暂行办法》,对原则、认定标准、核定方式、调整方式、调整程序作出详细界定,通过程序化的方式将不适任干部的调整进行规范。同年,《柳州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将调整待遇也作为重点,与调整措施并列。
2.各地區政策的对比分析。通过上述大量的政策总结,可以看出地区政策的制度总是以中央政策或会议精神为依托,遵循的原则也大同小异,如民主集中制原则、人岗相适、客观公正等,目的是深化、推进公共部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完善,促进人岗匹配,建设高水准的党政领导人才队伍,建立能上能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形成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制度的良性运行。在各项政策中,对于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划分细则存在差异,每个政策的详略程度、认定标准都有所不同,如文成县采取的刚性标准与柔性标准相结合的划分方式,柳州市运用的是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安徽省和襄阳市则是直接是细节性的行为划分。政策的地方特色缺乏,上至省级政策,下到县级文件,相似度较高,地方性的政治特点未能显现,可能会出现政策的“水土不服”,无法有效地执行下去,预期目标更无从谈起。仅从本文所例举的诸多政策中就可以看出,关于不适任干部调整后的待遇问题的重视程度不足,没有将其细化到政策文件中来,忽视了领导干部的心理需求,对于调整后的顾虑未能消除,无法积极地响应政策,加大政策实施的阻力。在干部考核中,群众参与度普遍较低,仅襄阳市的政策中提及要将组织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对不适任干部进行及时调整。
三、如何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对策思考
1.思想建设。加强领导干部思想建设,一是要提高法律意识,明确法律这根“高压线”的威力,严惩为官不为者。对于部分干部所存在的非原则性问题,采取教育加警戒的方式,并在之后的工作中加强监督,实行定期考察与随机考察的方式,使其有所忌惮;二是提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端正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不适宜担任现职有着正确的认识,调整并不是因为犯错,也不是单纯的降职,而是通过调整的方式使人与岗位更匹配,提升人力资源使用效率。三是冲出“官本位”思想的束缚,打破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退的思维怪圈,调整者要敢于调整,合理使用公权力,被调整者也应摆正思想,以大局为重。
2.监督机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部门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发挥二者的合力作用。在公共部门内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体系,通过制定科学规范的干部岗位说明书,明确职位责任,不仅能为认定不适任提供相应的标准,也为组织考核提供依据。综合运用领导干部行为测评、绩效考核等举措,多角度地了解领导干部现实表现,对于不适任干部进行及时沟通与调整。对于公共部门外部,则应当加强政务公开,提升工作透明度,将不适任行为进行及时曝光,采取定期和随机的民意调查,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与公众监督的力量。
3.保障机制。当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的问题出现后,调整后的领导干部该如何安排比较妥当,怎样消除对调整职务的抵触心理以及如何提高人员积极性,是当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面临的难题。简而言之,保障机制的完善是确保领导干部顺利调整的基本保证。要建立健全干部调整后的社会保障机制,明确不适任干部的后续安置问题,坚持人岗匹配的原则,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宽严适度,提高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积极性。保障被调整干部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完善医疗、养老、住房等制度,营造“调整并不等于受处分”的舆论环境,减轻领导干部的心理压力,努力消除被调整人员的后顾之忧,促使其下决心,让其看到调整后的生活亦是充满希望的,推进人力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
四、结语
近些年,我们党对推进廉政建设的步伐从未停歇,但又阻力重重,“官本位”思想的余毒、领导干部的不配合、人情关系的延伸,无一不在阻碍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推进民主政治与廉政建设的步伐,需要党和人民共同努力,以国情为根本出发点,必须从各地区的政治特色出发,完善政策法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拿出党和人民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决心和魄力,向“不适宜”亮剑!
参考文献:
[1]王旸.新时期党的干部制度建设[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
[2]崔得路.新时期提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信度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3]罗旭,王昊魁.安徽:向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说不[N].光明日报,2015(008).
[4]龚跃.试论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体系的架构内容[J].学理论.2015.
作者简介:乔梦依(1993—),安徽合肥人,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