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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平和效率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如何将提高效率与实现公平结合起来是我们现阶段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解决的重。本文认为,在经济法领域内,公平与效率应该是相统一的关系,公平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最高目标,效率是实现公平的基础,只有二者的有机结合,相辅相成,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增长,实现社会正义。
关键词:公平效率的统一 市场经济 代际公平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公平与效率的内涵法的价值是指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要实现的社会目标。目前国内经济法学者们大多都赞同经济法是以维护社利益为出发点的,国家和市场参与者都要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承担社会责任。每一个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活动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因此,在经济法领域,公平和效率这对价值也应当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和追者的有机结合,有助于促进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有效运行。公平意味着正义,公正,平等, 被视为是社会正义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乃至各种法律制度都以追求并实现公平作为其天职和精髓。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一书中就明确提公平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作为管理和规制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也一直都把公平视为最高的价值追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场经济条件下,普遍认同的公平观为:在社会领域内每个人享有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与此同时,他们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等的;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也应一律平等。 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通过对市场参与者的平等赋权,保证他们获得财富的机。经济法更多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公平,即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追求整体的财富、利益均衡;主要为包括在市场竞争中的过程,及可持续发展领域内的公平。
理论界对效率的看法也有不同的观点,一般的认识是把投入和产出水平作为衡量效率的唯一指标,即投入固定产出最大,或是产投入最小,是为效率。 然而这只是从经济学和人们的需求的角度来界定的效率,没有考虑到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经济之间平衡。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和出发点,其追求的效率从微观经济运行方面看,表现为产出大于投入且循环周期短;从宏观行方面看,是各种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利用程度,对社会资源的充分投入、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使国民经济实现总量平衡和衡。效率要有助于实现经济增长,有助于经济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并且依此设计的秩序应是当前可选择的制度中是最优的,经济法所追求的效率观,也可称之为整体效率。
经济法追求的公平强调在市场经济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承担义务。个体的经济行为即使没有造的损害结果,但却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一种泛化的损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这是一种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的实质公平法追求的效率是一种总体的,衡量社会各种利益的整体效率。公平与效率都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注重对社会经济整体良性运行,二者是统一的关系。公平作为经济法追求的最高价值,其实现依赖于经济效率的提高,较高的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也是实现效率的前提和保障,公平的市场环境也会促进效率的提高。公平是目标,效率是途径。二者在市场经济各个阶段的相互统一不仅有助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和高效的发展,也有利于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公平与效率在市场经济中统一关系的具体分析
(一)起点领域。
在市场经济领域,每个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创造物质财富的潜在能力,因此应保证他们的社会地位平等和政治地位平等。个体在进经济之前,即在所谓的起点领域,就应该被赋予平等的参与竞争和经营的权利,无论其实力和地位有何差别,都应受到平等的只有贯彻真正的机会公平观念,清除各种人为障碍,制止对个体参与市场权利的垄断和侵害,才能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潜力得以实现。
机会均等的竞争环境在维护公平的同时可以提高效率,这是因为公平的市场经济是每个市场参与者所渴望和追求的。当个体的权保障,合理需求得到满足后,才会产生发挥潜力创造价值的动力。因此,人们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愈是均等,愈能激发其参与动力,从而愈能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效率愈高。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会鼓励市场主体对生产进行持续和扩大的投入, 这经济效率的基本条件。同样,如果在市场竞争的起点领域就无法保证市场参与者权利和地位的平等,那么只会使其失去参与市的信心和生产劳动的动力,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一个低效的社会必然是不公平的社会,效率低下只能妨碍公平的实现,经济法应通过制度上的设计保证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得以平等实现。
(二)过程领域。
在生产力欠发达、社会财富总量有限的条件下,市场应优先追求效率。没有效率,意味着生产力发展及社会物质财富增长缓慢甚至前。因此,我国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提出“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在市场竞争中优先追求效率,以效率来实现公平。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提高效率可以保障公平的实现。市场运行机制的高效率为经济公平乃至社会公平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这只有较高的效率才有利于创造社会财富;有了足够的社会财富,才会涉及社会分配的公平问题。在一个效率低下的社会,就算是低水平的平均分配,很难实现正义等目标。当今世界的现状也表明,贫穷落后的国家往往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社会生产力低,可见, 公平的增长离不开效率的提高。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平均主义的观点导致了社会生产的低效率, 因此在我国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为了提高生产力,促进效率,允许和鼓励市场个体发挥自身的能力,追求效率,创造更多财富。
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可以促进效率的提高。只有维护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才能真正调动起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长久的。市场环境的不公平必然会导致效率的低下,因为市场竞争过程中的种种不公平现象会打消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高效必然受到阻碍。因此,在过程领域中应当设计制度上的公平。经济法要有一套公平合理的制度规则,使其既能够保证劳动者对称于贡献,又能够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经济法应当通过对垄断等不正当竞争现象的规制,创造一种公平的经济制度保证每个市场参与者创造财富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得到发挥。
过程公平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之道,无论是个人效率还是社会效率的提高,都依賴于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而社会效率的提高会带动整体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经济法所追求的整体公平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
(三)结果领域。
任何市场竞争都会出现一定的贫富差距结果。合理的贫富差距是公平的,并且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在公平竞争环境下,等量劳动通过等价交换获得等量报酬,其自身能力的差别决定了获得收益的差别。传统的公平观追求的是平均主义的结果公平,这在现代市场经济领域是不适合的。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劳动能力和努力程度不同, 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一味地平均分配不仅不利于公平,会打消能力强劳动多的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激励弱者发挥自身能力和提高效率。可见,在现阶段的经济领域,我们保护正常竞争带来的合理收入差距,追求差异在合理限度内的社会整体公平。市场竞争侧重个体之间创造能力的不同, 充分发挥自身能力和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效率,创造出充足的社会财富,并以此为基础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
我们知道,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追求的更多是社会整体的利益和实质上的公平,所以个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过度的贫富差距不仅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当社会大部分的弱势群体都对社会分配机制失望,失去和正义的信仰后,很难保证社会和经济的稳定,而稳定对效率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很难指望一个社会在混乱、不安全的波动中取得效率。因此, 当个体由于自身能力的差异造成收入差距和地位差别时,法律应当制定制度对社会弱势、劣势群体以补偿和激励,给予其继续参与市场竞争的动力,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转,提高经济效率。
在承认机会和过程公平的同时,市场经济本身不能为社会弱势、劣势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必须借助政府的干预来保障这些群体的基本生经济法有必要规制收入分配制度中超出合理限度的不平等,通过适当倾斜的立法以实现实质的公平。结果公平主要体现在我国税收法中,国家通过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和社会保障措施限制个人过高的收入,对低收入者进行补助和救济,防止社会各阶层的贫富的差距过于悬殊,对弱者进行倾斜照顾,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公平。
(四)代际领域。
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关系还体现在代际领域。经济法追求社会经济可持续的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及发展造成危害,维护代际公平。代际公平是一种实质上的公平。它不仅追求当代人的利益,也维护后代人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从全社会的角度追求公平。由于人类生产力的提高,活动范围的增大,造成了对大自然许多不可再生资源的无度开采和对自然的破坏。对环境的破坏会影响社会经济整体无序、恶性的发展,如果不加以控制,在可预见的未来,国家的经济必然会遭受重创,伤痕累累的环境又何谈效率。一味以经济的发展为目标追求效率,短期内也许会很有成效,但却损害了后代人的利益。如果只享受当代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而不考虑破坏环境对子孙后代权利的侵害,何谈公平?为什么要让后代人为自己的过错来埋单?经济追求的效率不应该是狭隘的。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对效率的追求不应当仅仅立足于现在,还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未来——这点上,公平与效率仍然是统一的。只有维护代际公平,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地提高经济效率,促使一国的经济和环境持的健康发展,代代不息。
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既是公平不断增长的过程,也是效率不断提高的过程。总体而言,不管是市场经济的微观领域还是宏观领域,公平与效率都是相统一的。明确这一点,对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和高效的发展,实现经济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实现社会正义,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作者:河南警官学院改制生三中队五中队学员)
注释:
[美]阿瑟.奥肯.平等與效率-重大的抉择.华夏出版社,1987:2
韩国莉.经济、行政立法实践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审视.法学研究,2000,1:40
参考文献:
[1][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华夏出版社,1987:2.
[2]王勇.浅析经济法的公平原则.经济经纬,2004,1:148.
[3]韩国莉.经济、行政立法实践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审视.法学研究,2000,1:40.
关键词:公平效率的统一 市场经济 代际公平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公平与效率的内涵法的价值是指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要实现的社会目标。目前国内经济法学者们大多都赞同经济法是以维护社利益为出发点的,国家和市场参与者都要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承担社会责任。每一个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活动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因此,在经济法领域,公平和效率这对价值也应当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和追者的有机结合,有助于促进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有效运行。公平意味着正义,公正,平等, 被视为是社会正义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乃至各种法律制度都以追求并实现公平作为其天职和精髓。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一书中就明确提公平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作为管理和规制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也一直都把公平视为最高的价值追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场经济条件下,普遍认同的公平观为:在社会领域内每个人享有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与此同时,他们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等的;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也应一律平等。 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通过对市场参与者的平等赋权,保证他们获得财富的机。经济法更多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公平,即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追求整体的财富、利益均衡;主要为包括在市场竞争中的过程,及可持续发展领域内的公平。
理论界对效率的看法也有不同的观点,一般的认识是把投入和产出水平作为衡量效率的唯一指标,即投入固定产出最大,或是产投入最小,是为效率。 然而这只是从经济学和人们的需求的角度来界定的效率,没有考虑到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经济之间平衡。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和出发点,其追求的效率从微观经济运行方面看,表现为产出大于投入且循环周期短;从宏观行方面看,是各种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利用程度,对社会资源的充分投入、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使国民经济实现总量平衡和衡。效率要有助于实现经济增长,有助于经济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并且依此设计的秩序应是当前可选择的制度中是最优的,经济法所追求的效率观,也可称之为整体效率。
经济法追求的公平强调在市场经济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承担义务。个体的经济行为即使没有造的损害结果,但却对整个社会经济造成一种泛化的损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这是一种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的实质公平法追求的效率是一种总体的,衡量社会各种利益的整体效率。公平与效率都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注重对社会经济整体良性运行,二者是统一的关系。公平作为经济法追求的最高价值,其实现依赖于经济效率的提高,较高的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也是实现效率的前提和保障,公平的市场环境也会促进效率的提高。公平是目标,效率是途径。二者在市场经济各个阶段的相互统一不仅有助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和高效的发展,也有利于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公平与效率在市场经济中统一关系的具体分析
(一)起点领域。
在市场经济领域,每个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创造物质财富的潜在能力,因此应保证他们的社会地位平等和政治地位平等。个体在进经济之前,即在所谓的起点领域,就应该被赋予平等的参与竞争和经营的权利,无论其实力和地位有何差别,都应受到平等的只有贯彻真正的机会公平观念,清除各种人为障碍,制止对个体参与市场权利的垄断和侵害,才能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潜力得以实现。
机会均等的竞争环境在维护公平的同时可以提高效率,这是因为公平的市场经济是每个市场参与者所渴望和追求的。当个体的权保障,合理需求得到满足后,才会产生发挥潜力创造价值的动力。因此,人们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愈是均等,愈能激发其参与动力,从而愈能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效率愈高。平等公平的竞争环境会鼓励市场主体对生产进行持续和扩大的投入, 这经济效率的基本条件。同样,如果在市场竞争的起点领域就无法保证市场参与者权利和地位的平等,那么只会使其失去参与市的信心和生产劳动的动力,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一个低效的社会必然是不公平的社会,效率低下只能妨碍公平的实现,经济法应通过制度上的设计保证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得以平等实现。
(二)过程领域。
在生产力欠发达、社会财富总量有限的条件下,市场应优先追求效率。没有效率,意味着生产力发展及社会物质财富增长缓慢甚至前。因此,我国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提出“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在市场竞争中优先追求效率,以效率来实现公平。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提高效率可以保障公平的实现。市场运行机制的高效率为经济公平乃至社会公平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这只有较高的效率才有利于创造社会财富;有了足够的社会财富,才会涉及社会分配的公平问题。在一个效率低下的社会,就算是低水平的平均分配,很难实现正义等目标。当今世界的现状也表明,贫穷落后的国家往往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社会生产力低,可见, 公平的增长离不开效率的提高。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平均主义的观点导致了社会生产的低效率, 因此在我国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为了提高生产力,促进效率,允许和鼓励市场个体发挥自身的能力,追求效率,创造更多财富。
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可以促进效率的提高。只有维护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才能真正调动起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长久的。市场环境的不公平必然会导致效率的低下,因为市场竞争过程中的种种不公平现象会打消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高效必然受到阻碍。因此,在过程领域中应当设计制度上的公平。经济法要有一套公平合理的制度规则,使其既能够保证劳动者对称于贡献,又能够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经济法应当通过对垄断等不正当竞争现象的规制,创造一种公平的经济制度保证每个市场参与者创造财富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得到发挥。
过程公平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之道,无论是个人效率还是社会效率的提高,都依賴于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而社会效率的提高会带动整体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经济法所追求的整体公平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
(三)结果领域。
任何市场竞争都会出现一定的贫富差距结果。合理的贫富差距是公平的,并且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在公平竞争环境下,等量劳动通过等价交换获得等量报酬,其自身能力的差别决定了获得收益的差别。传统的公平观追求的是平均主义的结果公平,这在现代市场经济领域是不适合的。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劳动能力和努力程度不同, 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一味地平均分配不仅不利于公平,会打消能力强劳动多的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激励弱者发挥自身能力和提高效率。可见,在现阶段的经济领域,我们保护正常竞争带来的合理收入差距,追求差异在合理限度内的社会整体公平。市场竞争侧重个体之间创造能力的不同, 充分发挥自身能力和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效率,创造出充足的社会财富,并以此为基础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
我们知道,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追求的更多是社会整体的利益和实质上的公平,所以个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过度的贫富差距不仅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当社会大部分的弱势群体都对社会分配机制失望,失去和正义的信仰后,很难保证社会和经济的稳定,而稳定对效率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很难指望一个社会在混乱、不安全的波动中取得效率。因此, 当个体由于自身能力的差异造成收入差距和地位差别时,法律应当制定制度对社会弱势、劣势群体以补偿和激励,给予其继续参与市场竞争的动力,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转,提高经济效率。
在承认机会和过程公平的同时,市场经济本身不能为社会弱势、劣势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必须借助政府的干预来保障这些群体的基本生经济法有必要规制收入分配制度中超出合理限度的不平等,通过适当倾斜的立法以实现实质的公平。结果公平主要体现在我国税收法中,国家通过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和社会保障措施限制个人过高的收入,对低收入者进行补助和救济,防止社会各阶层的贫富的差距过于悬殊,对弱者进行倾斜照顾,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公平。
(四)代际领域。
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关系还体现在代际领域。经济法追求社会经济可持续的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及发展造成危害,维护代际公平。代际公平是一种实质上的公平。它不仅追求当代人的利益,也维护后代人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从全社会的角度追求公平。由于人类生产力的提高,活动范围的增大,造成了对大自然许多不可再生资源的无度开采和对自然的破坏。对环境的破坏会影响社会经济整体无序、恶性的发展,如果不加以控制,在可预见的未来,国家的经济必然会遭受重创,伤痕累累的环境又何谈效率。一味以经济的发展为目标追求效率,短期内也许会很有成效,但却损害了后代人的利益。如果只享受当代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而不考虑破坏环境对子孙后代权利的侵害,何谈公平?为什么要让后代人为自己的过错来埋单?经济追求的效率不应该是狭隘的。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对效率的追求不应当仅仅立足于现在,还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未来——这点上,公平与效率仍然是统一的。只有维护代际公平,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地提高经济效率,促使一国的经济和环境持的健康发展,代代不息。
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既是公平不断增长的过程,也是效率不断提高的过程。总体而言,不管是市场经济的微观领域还是宏观领域,公平与效率都是相统一的。明确这一点,对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和高效的发展,实现经济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实现社会正义,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作者:河南警官学院改制生三中队五中队学员)
注释:
[美]阿瑟.奥肯.平等與效率-重大的抉择.华夏出版社,1987:2
韩国莉.经济、行政立法实践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审视.法学研究,2000,1:40
参考文献:
[1][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华夏出版社,1987:2.
[2]王勇.浅析经济法的公平原则.经济经纬,2004,1:148.
[3]韩国莉.经济、行政立法实践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审视.法学研究,200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