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实验室校企共建相关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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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分析民办高校实验室校企共建的相关法律问题,重点对以项目为依托、以招投标为依托、以合约式为依托、以捐赠为依托等实验室共建合作方式进行法律剖析,提出合作共建实验室的法律关系中,产权纠纷问题是常见的法律问题,具体包括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资产产权纠纷。对此,可采取构建校企合作管理机构,搭建科学的协议、制度管理平台等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民办高校  实验室  校企合作  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9)05C-0043-02
  当前,在国家鼓励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大背景下,各新升本的地方本科高校纷纷向应用型高校转型,需要投入较大的教育经费。其中,民办本科高校受资源约束尤为突出,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作为解决民办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费用不足的首要策略,也是学校顺应企事业单位岗位需要转变办学模式,同时也是企业为解决新产品研发以及人才储备引进的新途径。由于前期协议一般很少触碰共同建设过程中可能引发的权责问题,因而在实验室校企合作共建问题上,相关法律问题依然不可小视。
  一、不同合作方式的实验室共建法律剖析
  (一)以项目为依托的形式。以项目为依托的合作方式主要是企业为解决生产活动中某项技术难题而向高校寻求技术合作的一种临时性的合作方式,无论是竞标合作,还是企业主动与有该项目领域有一定研究深度的高校或有该方面研究成果的教师合作研究,都必须出成果并转化为产品。这类合作形式都是以高校的教学实验条件或学校科研团队的研究优势为前提的。
  通过以项目为依托的合作方式,学校可以将合作企业提供的科研资金投入到实验室设备的购置上,从而改善实验室的条件和教学实验环境,增加教学仪器设备值。但是,此类合作仅是以某单一的项目合作,属临时性的,主动性不在学校,所添置的实验设备不一定在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国家标准而制定的实验室建设的整体规划中,因此学校需要对新进的设备进行重新规整,方可更好地用于教学。从整体来看,此类临时性的合作在推进个别实验室建设或者参与研究人员的能力提升上有帮助,而很难推进学校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发展。并且这种临时性的合作研究,毕竟会有研究失败的情形,如果失败,双方均需要对失败承担风险。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期限和费用分担以及研究成果的分配等。但因该类合作方式时间周期短、实施方便,因而往往忽略了合同理应约定的各种细节,如果发生纠纷,因细节约定不明,就会影响合同约定的诸如费用、成果分配等关键性条款的执行。
  (二)以招投标为依托的形式。该方式往往是学校根据既定的实验室建设规划主动以招标方式向社会招募企业单位参与提供实验设备及实验配件,某一企业中标,则供需双方的合作就算开始了。从招标法和合同法两部法律来看,招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但是实验室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与纯粹的买卖合同还是有区别的,尤其是一些大型实验室建设的项目,其建设时长跨度大,且要求的各种搭配服务较广,个别系统须附随硬件一并以赠送的形式提供,在以招标为依托的方式中,企业利用正常的买卖合同销售产品的同时还可以达到借学校之手培养在行业中熟悉本企业自主设计的设备及附属系统操作能力的技术人员的目的。因此该合作中,学校提高实践教学的能力,企业获取合同约定的经济利益,还获得熟悉本产品的后备人才,维护大批潜在的客户。
  以招标形式开展的合作,校方以买卖形式获取设备各系统,同时获取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一般不会出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若有争议也是买卖合同的履行争议。又因主动权掌握在校方,这一共建模式有利于实现学校的建设统筹。
  (三)以合约式为依托的共建形式。合约式为依托的共建形式为目前校企合作在联合办学的方式为主要代表,一般是学校和企业就联合办学、人才培养或专业建设,以建立契约的方式开展实验室共建。传统的做法是由企业投资,包括实验室建设,学校方面一般只负责场地、管理和运维方面,此类模式主要基于经济利益而签订协议开展合作,阐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晰合作办学的成果产权、资产的权属相关问题。就实验室合作方向看,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实验室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尤其是成果知识产权。企业作为投资方,一般也会使用实验室,若实验室取得某些方面的成果,企业可能会以投资方或合作方提出共享成果专利或产权要求,因此,该类合作常常会因未在协议中约定实验室使用分配及成果的产权归属等细节而产生纷争。
  (四)以捐赠为依托的共建形式。高校通常都很欢迎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特别是资源约束型的民办高校,更是关注社会捐赠,特别是校友的捐赠。合作方式通常是以冠名或以广告的形式植入学校各个环节中。例如实验室建设,通常以企业规定的名称来对实验室命名,因而,所命名的实验室一般里面的所有设备包括耗材等都可能是由企业根据学校的实验室建设标准配备。从表面上看,企业属于无偿赠送,其实际是企业希望利用高校的知名合作,达到广告的目的,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另外,企业通过合作,无形中让使用该实验室的学生了解企业的文化以及企业的产品,便于企业吸收到更优秀的毕业生,保障企业的人才储备支撑其可持续发展。
  以捐赠为依托共建形式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是冠名之权,在协议制作时常常会忽略考虑企业的未来发展。若冠名企业社会征信等受影响,学校声誉将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可能会因企业纠纷而受牵连。因此在协议明晰环节上,需要考察企业的发展能力,并对冠名权约定期限,同时明确变更、取消等变动情形条款。
  二、实验室共建下的产权问题剖析
  (一)知识产权方面。实验室共建合作关系中,学校、企业双方均带着各自的合作目的而来。学校希望合作以提高实验设备以助力于教学,同时希望通过合作提高学校及教师的科学研究能力,更希望通过合作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企业则希望通过合作,利用学校及教师为其企业的产品研发带来更多的发展空间,以提高其市场效益,因此,在项目研究中,企业较关注项目的进展及成果的最后实施,对影响产品权属的专利问题更加看重。我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从这点上看,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应在约定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受益方,另外一方可约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或购买的优先权,若无约定,则双方共同享有。   (二)资产产权方面。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的问题上,通常约定企业方出资,提供设备,校方以场地、不动产、人才等参与合作,但是对于资产出资、提供设备等法律问题,究竟是提供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移,没有详细阐明,在合作整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多权属纷争。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校方提供的不动产是有产权登记的,因没有涉及产权变更,故校方提供的不动产产权无争议,但是企业提供的动产,其产权问题,物权法没有明确确定,需要双方约定归属。若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在实践中会引发认定上的麻烦,同时担保法明确规定学校是公益机构,其设施不可充当抵押物,若明确实验设备产权归学校,那么双方都不得将实验设备充当抵押物。若产权归属为企业,学校仅拥有使用权,此时企业可将实验设备用于抵押,如此一来,学校定会被企业自身之债务纷争卷入其中,成为被告或第三人。所合作的实验室将无法正常使用,学校正常的教学安排将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在协议中一定要明确产权问题。若产权为高校所有,建议进行必要的登记甚至进行公证。
  三、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的法律风险防范
  实验室方面的共建活动最终会产生较多的科研成果,其成果涉及有专利、产品开发技术等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同时也衍生出利益、责任分配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又是频繁地出现,因此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问题上,对于实验室,需要科学有效地做好合作管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风险的发生,保障双方合作的战略目标。
  (一)构建校企合作管理机构。学校方面需建设实验室校企合作领导机构,由分管教学科研的学校副校长任机构主任,各实验中心主任、学校法务为组员,其工作重心是研究实验室合作全过程中的各类文件及协议,承担校、企连接的桥梁。企业方面同样需成立由开发部、法务部等机构成员组成的合作协调机构,根据合作企业方的需求和目标在合作中如何实现权利的请求达成度开展磋商,并负责对合作协议开展双方协调沟通。在日常合作运行中双方应保持紧密联系,掌握实验室合作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及时提出,做好问题出现前的有效干预,提前友好沟通以阻止潜在的法律风险发生,保持良好的合作共赢关系健康发展。
  (二)搭建科学的协议、制度管理平台。校企合作建设实验室各项环节一般都依托合同约定。但是在实际运维过程中,最初的基本的合同是不可能完美应对合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对于因时间空间不同而出现的不可测的情形,还需要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在基础合同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的问题再另行起草协议以规范之,像软件开发一样,一边用一边发现BUG,一边修补,最终形成一系列的协议。这一系列的协议是保障双方健康合作的重要文件,需要搭建专门的平台加以运行管理。
  当前,国家立法层面,没有一门专门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这样的情况下,高校校企合作应不断健全内容管理体系及制度建设,增强风控能力,方能为合作的共赢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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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南宁学院副教授培育工程项目“新型的多元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下法律权责问题研究”(2017JSGC06)
  【作者簡介】廖上源(1981— ),男,广西防城人,南宁学院讲师,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实践教学,经济法律研究。
  (责编 何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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