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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安民警的法律素养对执法工作起到重要作用,当前对在职公安民警的法律培训模式主要有脱产、讲座以及网络课堂三种形式,通过对黑龙江地区的在职民警进行网络问卷调查,分析其在法律培训目的、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实战需求,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满足现实与未来的警务工作需求,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在职公安民警 法律培训 需求
公安干警作为基层执法人员,既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又要能够在日常工作中熟练应用法律规定,随时应对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逐渐深入,公安机关在执法时所面临的情况更加多元复杂,一线工作对公安干警的应变能力、沟通能力以及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法律培训是所有层次的民警培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从目前的培训模式以及学习效果看,在职民警的法律培训模式仍有进一步优化和改善的空间。2018年,笔者所在课题组面向黑龙江省内的在职民警发放网络调查问卷,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方面的培训情况进行调查,以了解一线民警的主要培训形式以及培训需求。填写问卷人次共计2435人,来自参加公安机关的各个部门和警种。下文将结合问卷的结果,对当前在职民警的培训模式进行分析。
一、当前在职公安民警的法律培训模式
本次调查问卷中,97%的民警年龄为25岁以上,可以认为填写调查问卷的对象多为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警察;同时,参加过业务相关培训的民警比例为92.69%,占绝大多数。问卷第二部分《目前公安民警培训的基本情况调查》中第二题为“您接受过的培训种类有哪些(多选)”,答案给出的四类传统、常规类型形式均有较多人选择(见图表一)。
(图表一)
结合目前对整体培训模式的分析,当前在职公安民警除入职培训外,所接受到的法律培训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若干天的脱产学习对相关知识、理论进行了解与掌握;二是参加定期举行的专题会议或讲座;三是通过网络课程(网络学院)的形式,利用碎片时间进行学习,部分单位会对民警的网络学习课时有所要求,以达到民警主动学习的效果。通常来说,初任民警培训与警衔晋升培训的形式均为脱产,在这期间,培训单位将从政治理论、体能训练、业务技能等多方面进行课程设置,其中就包括一定课时的法律类课程。此外,在培训频率方面,约半数以上(55%)的民警表示经常参加业务类的培训(平均每年一次以上),37%的民警表示“偶尔参加”;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65%的民警表示接受过相关内容的培训。可见,在职公安民警所接受的法律培训是常态化、系统化的。但关于培训中所存在的问题,也有逾半数的民警认为“授课过于理论化,不符合实践需求”(55%)、“培训时间或者形式不合理,与工作冲突”(51%),35%的民警认为“培训内容少,或者流于形式”。
从特点上看,长达数日的脱产式培训与专题类讲座,均是在特定时间与地点进行学习,法律类课程由于系统性、理论性较强,课堂讲授仍然是较常见的教学形式。但由于教学与实战领域存在脱节,导致授课理论性过强、典型案例不足,受训民警的听课积极性与知识接受度不高等问题。此外,由于法律培训通常以讲座形式展开,在较为长期的培训中,往往所占比例不高,因此也会存在受训民警印象不深、掌握不牢的问题,如果没有出现及时应用的情景或是定期组织学习,相关内容被遗忘、忽略的可能性较大。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所建设的网上课堂以微视频的形式讲解常见的执法情况处置,辅以法律法规的讲解,逐渐形成了线上课堂的形式,使得民警可以利用碎片时间进行学习,并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科目。但公安教育的网络课程建设总体上仍属于新生事物,存在课程分类不准确、内容不丰富生动、缺乏指导性等问题,部分单位由于业务工作较为繁重,民警对于网络课堂的积极性不高,如果通过计分考核等形式强制学习,反而会引发民警的抵触心理,影响学习效果。
民警培训是一项需求导向型的活动,不仅要符合自个体在岗位能力以及个人发展方面的需求,也要符合公安业务发展和社会建设的需要。因此,在面向在职民警的法律培训形式与内容时,应结合公安业务的学习规律、公安干警的个人需要以及公安事业的发展趋势,综合性地进行考量。
二、在职公安干警的法律培训需求
(一)法律培训的目标需求。从学习者的类别来看,在职干警的培训是一种成人学习,在学习动机和学习期待上,成人对于学习这一行为普遍具有功利主义的目的,期待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某一问题的解决方法,或者掌握某项实用性技能。从公安工作的性质上看,大多数警种的工作内容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并且需要执法者了解某一领域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办理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人员,由于近年来复杂的犯罪形势与多样化的犯罪形态,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以及在实践当中的应用需求较为迫切。因此,民警对于法律培训的直接要求就是能够解决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在问卷的第三部分《培训需求调查》中,民警对于“您最希望通过培训达到何种效果”一题的答案,接近85%的人选择了直接解决实践中问题的选项(见图表二)。
(图表二)
换言之,在职民警在功利主义动机和实际工作需要的支配下,并不适合从基础理论开始学习的模式,也缺乏从头学习的动力。他们会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带入培训,并希望能够通过培训切实掌握某种技能或者方法,用于日常执法活动中并取得良好成效。
(二)法律培训的内容需求。基于上文的培训目的需求,对在职民警的法律培训内容提出了针对性、新颖性、实践性的需求,内容充实且贴近实戰,能够使受训学员切实掌握、理解知识并能够加以运用。针对性是指课程的内容设计符合教学对象的工作需要和岗位能力需要,对公安业务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或者类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有全面、详细的归纳和分析,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或者方法,如对近年来发案率较高的电信诈骗、套路贷等案件,通过学习班或者讲座形式,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并进行取证方面的指导,这种贴近业务“热点”的教学设置更能激发学员的学习动力和兴趣,在学习效果上也会有所提高;新颖性是指法律教学应紧跟国家政策与形势,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掌握,从立法精神、原理以及价值取向等方面加以理解,在讲授中将其以深入浅出的方式传达给学员,提高学员的理论水平;实践性指在法律教学内容中应体现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可操作性强。调查问卷中课题组为部分题目设置了自定义答案,回答者可提出自己的看法或建议,在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培训方式、对网络微课程的要求等问题中,均有民警指出希望能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授课,使教学内容贴近实际工作。案例教学法在公安教育中占有特殊的重要性,一方面是因为公安专业本身的实践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教育对象对于案例更容易产生兴趣,对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侦查方法和产生的问题也更愿意进行思考。因此,在对其进行法律培训时应针对这一特点进行课程设置和课堂设计,将理论性的概念和法律条文通过直观的形式体现出来,辅以教师的讲解与互动,才能让学员更好地吸收掌握教学内容,达到培训目的。 (三)法律培训的形式需求。上文所述脱产学习、专题讲座以及网络课程是当面法律培训较为常见的三种形式。脱产学习需要民警暂时脱离日常工作,可进行较为系统的、全面的学习,由于脱产式学习的学员来自各个地区和单位,这也为同行之间的交流提供了不错的平台。调查问卷中关于“认可的培训形式”一题,约有45%的民警认可“脱产培训”,36%认可在单位开展讲座、会议进行学习,在一些能够自定义回答的问题中,不少回答提出由于工作繁忙,难以分散精力进行网络学习,因而赞同脱产式的学习方式。在培训授课人員方面,如上文所述,民警认可程度较高的依次为精通业务的一线干警(84%)、法律专业的资深教师(72%)以及资深检察官或者法官(63%)。概括地说,在职民警较为认可脱产学习的形式,且更加希望由本领域优秀人才进行法律课程的讲授。
综上所述,在职公安民警对于培训的期待,集中于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可操作性,“即学即用”;在内容上,希望能够获取到新颖、有可操作性的知识和技能,对“同行授课”的接受度较高,听课兴趣与动力更强。
三、在职民警法律培训模式的改进建议
在职民警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亦多数接受过基本的法律培训,其欠缺处主要在于成熟的法律思维以及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类培训应当从民警的普遍需求出发,能够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在培训设计上应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培养他们持续学习、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动力,以适应未来警务工作的发展。在培训形式上,可以更加灵活,采取脱产学习加网络学习的形式,通过阶段性系统培训或者专题培训,使民警能够及时掌握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变动对执法活动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培训机构可以结合一段时间内公安部的要求或是本地的社会形势、治安状况,向一线执法民警征集训练意见,及时更新、设计课程。利用脱产学习集中性强、时间较长的特点,为广大公安干警提供交流平台,鼓励彼此之间交换信息、观点与战法。同时,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网络课堂的发展趋势和学习方式,应逐步培养民警在网上通过教学微视频掌握相关知识的自主学习能力以及能动性,并制作、提供一批高质量、有内容的教学微课程。在授课人员的选择方面,由精通业务的专家型干警、法官或者检察官进行培训,拓展学员的眼界与思路。在培训内容方面,突出专题性、实战性,着重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尤其是法院、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是法律修订后民警的知识体系中尚未更新的内容,达到完善知识结构、指导实战的目的。此外,在讲授中应注意培养民警的法律精神与法律思维,使其能够将宏观理念融入到日常的工作,以促进执法规范化的建设,提高公安工作的法治水平。
参考文献:
[1]张方,李雨轩,蒋丽华.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法律素养的差异化培养——以教育培训为侧重[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03):106-111
[2]徐天红.新时期民警训练工作中法律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32(11):133-134+137.
[3]李影.公安院校在职培训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与教学方法选择——以《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为例的展开[J].教育现代化,2019,6(08):158-160.
作者简介:崔欣桐(1987—),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学学士,助理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董如英(197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7年度黑龙江省继续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对在职民警的刑事诉讼法继续教育培训模式研究”(编号SJGZY268)结题论文。
关键词:在职公安民警 法律培训 需求
公安干警作为基层执法人员,既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又要能够在日常工作中熟练应用法律规定,随时应对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逐渐深入,公安机关在执法时所面临的情况更加多元复杂,一线工作对公安干警的应变能力、沟通能力以及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法律培训是所有层次的民警培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从目前的培训模式以及学习效果看,在职民警的法律培训模式仍有进一步优化和改善的空间。2018年,笔者所在课题组面向黑龙江省内的在职民警发放网络调查问卷,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方面的培训情况进行调查,以了解一线民警的主要培训形式以及培训需求。填写问卷人次共计2435人,来自参加公安机关的各个部门和警种。下文将结合问卷的结果,对当前在职民警的培训模式进行分析。
一、当前在职公安民警的法律培训模式
本次调查问卷中,97%的民警年龄为25岁以上,可以认为填写调查问卷的对象多为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警察;同时,参加过业务相关培训的民警比例为92.69%,占绝大多数。问卷第二部分《目前公安民警培训的基本情况调查》中第二题为“您接受过的培训种类有哪些(多选)”,答案给出的四类传统、常规类型形式均有较多人选择(见图表一)。
(图表一)
结合目前对整体培训模式的分析,当前在职公安民警除入职培训外,所接受到的法律培训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若干天的脱产学习对相关知识、理论进行了解与掌握;二是参加定期举行的专题会议或讲座;三是通过网络课程(网络学院)的形式,利用碎片时间进行学习,部分单位会对民警的网络学习课时有所要求,以达到民警主动学习的效果。通常来说,初任民警培训与警衔晋升培训的形式均为脱产,在这期间,培训单位将从政治理论、体能训练、业务技能等多方面进行课程设置,其中就包括一定课时的法律类课程。此外,在培训频率方面,约半数以上(55%)的民警表示经常参加业务类的培训(平均每年一次以上),37%的民警表示“偶尔参加”;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65%的民警表示接受过相关内容的培训。可见,在职公安民警所接受的法律培训是常态化、系统化的。但关于培训中所存在的问题,也有逾半数的民警认为“授课过于理论化,不符合实践需求”(55%)、“培训时间或者形式不合理,与工作冲突”(51%),35%的民警认为“培训内容少,或者流于形式”。
从特点上看,长达数日的脱产式培训与专题类讲座,均是在特定时间与地点进行学习,法律类课程由于系统性、理论性较强,课堂讲授仍然是较常见的教学形式。但由于教学与实战领域存在脱节,导致授课理论性过强、典型案例不足,受训民警的听课积极性与知识接受度不高等问题。此外,由于法律培训通常以讲座形式展开,在较为长期的培训中,往往所占比例不高,因此也会存在受训民警印象不深、掌握不牢的问题,如果没有出现及时应用的情景或是定期组织学习,相关内容被遗忘、忽略的可能性较大。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所建设的网上课堂以微视频的形式讲解常见的执法情况处置,辅以法律法规的讲解,逐渐形成了线上课堂的形式,使得民警可以利用碎片时间进行学习,并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科目。但公安教育的网络课程建设总体上仍属于新生事物,存在课程分类不准确、内容不丰富生动、缺乏指导性等问题,部分单位由于业务工作较为繁重,民警对于网络课堂的积极性不高,如果通过计分考核等形式强制学习,反而会引发民警的抵触心理,影响学习效果。
民警培训是一项需求导向型的活动,不仅要符合自个体在岗位能力以及个人发展方面的需求,也要符合公安业务发展和社会建设的需要。因此,在面向在职民警的法律培训形式与内容时,应结合公安业务的学习规律、公安干警的个人需要以及公安事业的发展趋势,综合性地进行考量。
二、在职公安干警的法律培训需求
(一)法律培训的目标需求。从学习者的类别来看,在职干警的培训是一种成人学习,在学习动机和学习期待上,成人对于学习这一行为普遍具有功利主义的目的,期待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某一问题的解决方法,或者掌握某项实用性技能。从公安工作的性质上看,大多数警种的工作内容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并且需要执法者了解某一领域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办理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人员,由于近年来复杂的犯罪形势与多样化的犯罪形态,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以及在实践当中的应用需求较为迫切。因此,民警对于法律培训的直接要求就是能够解决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在问卷的第三部分《培训需求调查》中,民警对于“您最希望通过培训达到何种效果”一题的答案,接近85%的人选择了直接解决实践中问题的选项(见图表二)。
(图表二)
换言之,在职民警在功利主义动机和实际工作需要的支配下,并不适合从基础理论开始学习的模式,也缺乏从头学习的动力。他们会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带入培训,并希望能够通过培训切实掌握某种技能或者方法,用于日常执法活动中并取得良好成效。
(二)法律培训的内容需求。基于上文的培训目的需求,对在职民警的法律培训内容提出了针对性、新颖性、实践性的需求,内容充实且贴近实戰,能够使受训学员切实掌握、理解知识并能够加以运用。针对性是指课程的内容设计符合教学对象的工作需要和岗位能力需要,对公安业务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或者类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有全面、详细的归纳和分析,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或者方法,如对近年来发案率较高的电信诈骗、套路贷等案件,通过学习班或者讲座形式,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并进行取证方面的指导,这种贴近业务“热点”的教学设置更能激发学员的学习动力和兴趣,在学习效果上也会有所提高;新颖性是指法律教学应紧跟国家政策与形势,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掌握,从立法精神、原理以及价值取向等方面加以理解,在讲授中将其以深入浅出的方式传达给学员,提高学员的理论水平;实践性指在法律教学内容中应体现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可操作性强。调查问卷中课题组为部分题目设置了自定义答案,回答者可提出自己的看法或建议,在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培训方式、对网络微课程的要求等问题中,均有民警指出希望能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授课,使教学内容贴近实际工作。案例教学法在公安教育中占有特殊的重要性,一方面是因为公安专业本身的实践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教育对象对于案例更容易产生兴趣,对其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侦查方法和产生的问题也更愿意进行思考。因此,在对其进行法律培训时应针对这一特点进行课程设置和课堂设计,将理论性的概念和法律条文通过直观的形式体现出来,辅以教师的讲解与互动,才能让学员更好地吸收掌握教学内容,达到培训目的。 (三)法律培训的形式需求。上文所述脱产学习、专题讲座以及网络课程是当面法律培训较为常见的三种形式。脱产学习需要民警暂时脱离日常工作,可进行较为系统的、全面的学习,由于脱产式学习的学员来自各个地区和单位,这也为同行之间的交流提供了不错的平台。调查问卷中关于“认可的培训形式”一题,约有45%的民警认可“脱产培训”,36%认可在单位开展讲座、会议进行学习,在一些能够自定义回答的问题中,不少回答提出由于工作繁忙,难以分散精力进行网络学习,因而赞同脱产式的学习方式。在培训授课人員方面,如上文所述,民警认可程度较高的依次为精通业务的一线干警(84%)、法律专业的资深教师(72%)以及资深检察官或者法官(63%)。概括地说,在职民警较为认可脱产学习的形式,且更加希望由本领域优秀人才进行法律课程的讲授。
综上所述,在职公安民警对于培训的期待,集中于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可操作性,“即学即用”;在内容上,希望能够获取到新颖、有可操作性的知识和技能,对“同行授课”的接受度较高,听课兴趣与动力更强。
三、在职民警法律培训模式的改进建议
在职民警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亦多数接受过基本的法律培训,其欠缺处主要在于成熟的法律思维以及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类培训应当从民警的普遍需求出发,能够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在培训设计上应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培养他们持续学习、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动力,以适应未来警务工作的发展。在培训形式上,可以更加灵活,采取脱产学习加网络学习的形式,通过阶段性系统培训或者专题培训,使民警能够及时掌握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变动对执法活动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培训机构可以结合一段时间内公安部的要求或是本地的社会形势、治安状况,向一线执法民警征集训练意见,及时更新、设计课程。利用脱产学习集中性强、时间较长的特点,为广大公安干警提供交流平台,鼓励彼此之间交换信息、观点与战法。同时,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网络课堂的发展趋势和学习方式,应逐步培养民警在网上通过教学微视频掌握相关知识的自主学习能力以及能动性,并制作、提供一批高质量、有内容的教学微课程。在授课人员的选择方面,由精通业务的专家型干警、法官或者检察官进行培训,拓展学员的眼界与思路。在培训内容方面,突出专题性、实战性,着重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尤其是法院、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是法律修订后民警的知识体系中尚未更新的内容,达到完善知识结构、指导实战的目的。此外,在讲授中应注意培养民警的法律精神与法律思维,使其能够将宏观理念融入到日常的工作,以促进执法规范化的建设,提高公安工作的法治水平。
参考文献:
[1]张方,李雨轩,蒋丽华.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法律素养的差异化培养——以教育培训为侧重[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03):106-111
[2]徐天红.新时期民警训练工作中法律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32(11):133-134+137.
[3]李影.公安院校在职培训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与教学方法选择——以《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为例的展开[J].教育现代化,2019,6(08):158-160.
作者简介:崔欣桐(1987—),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学学士,助理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董如英(197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7年度黑龙江省继续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对在职民警的刑事诉讼法继续教育培训模式研究”(编号SJGZY268)结题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