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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精神病人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而精神病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非常高,种种惨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当务之急我们更应该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关注,及时解决这个社会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人;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0-0054-01
精神病人犯罪,历来都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也占相当比例。我国司法上的精神病人,按发病症状分为完全、部分、间歇性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三大类。刑法总则所指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理解为是指精神病患者发病时的犯罪或者指正常人突发性患精神病时犯罪。精神病人犯罪主要有一下5个特点: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明显的突发性;精神病人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精神病人犯罪具有规律性的特点;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正常人所不能预见的严重犯罪后果的特点;因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致使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特点。种种惨案告诉我们,如何管理监控有精神病病史的高危人群已经成了一个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
要减少精神病人犯罪的最有效途径就是事前控制精神病患者,做到防患于未然。精神病人犯罪这种现象的出现绝对不是偶然出现的,它与其家人、相邻疏于关心与管理有着巨大的联系。任何一个正常人都需要他人的关心,更别说处于弱势群体的精神病人。许多案件表明,精神病人的家属在案发前只是怀疑家人得了精神病或者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家人已经是精神病患者。大多数人采取的办法十分消极,通常只是一味的寻求土方子或者是采取迷信的方法。科学表明这些方法没有任何作用,反而会增加精神病人的心理负担,延误治疗时间,导致精神病患者的病情一步步的恶化。呼和浩特温铁栓特大杀人案就是个典型的例子。温铁栓本来就有病史,案发前几年他一直情绪低落,再加上家庭负担重,生活压力过大,所以,他早就表现出患有抑郁症等精神方面的疾病。他的家人不仅没有及时带他去正规医院看病,反而通过所谓的”顶大仙”这一迷信方法给他治疗,最终导致他的病情加重、情绪失控,酿成了如今的6死1伤的惨案。
家人乡邻对精神病人的管控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仅凭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和社会也应该承担起他们应该承担起的责任。精神病人是特殊的人,他们的出现是我们不愿意看见的,他们除了会给自己和别人带来安全隐患,而且没有能力创造财富,但是却比常人消耗更多的社会资源,但是既然他们出现了,我们就不能置他们于不顾。如果可能,我希望他们的工作能更多的展示于人前,好让我们大众安心,解除我们的顾虑,让更多的家庭把精神病患者安心的送入医院。我相信政府在经济和政策上对精神病院有一定的倾斜的,但是患者或者说患者家属还是要付费,现实是并不是所有的监护人都拿的出这笔钱或者说因为其他合理的原因不想拿出这笔钱。在我国,精神病的治疗需要高额的费用而且还不能保证治好。就目前的社会状况来看,精神病犯罪俨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我希望政府能给予足够的重视,由政府出面出钱来妥善安置他们比较好。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放眼全球多少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都搞的很好,也有很多的例子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处理精神病社会保障方面我们政府和社会团体也应该做出点工作,片面的说是为了精神病患者周围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有序性,政府应该拿出这笔钱,多做宣传让社会广泛关注,完善社会保障,降低或免除治疗费用,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对精神病患者进行隔离。
在调查精神病患者犯罪中我发现,犯罪嫌疑人经常会被指出家族有精神病遗传史。这不禁让我考虑到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查阅资料得知先天性精神病在法律上是禁止结婚的;后天性精神病史可以结婚的如《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即不具备结婚的资格和能力,不能结婚;《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因此说,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内不能结婚。轻型精神病人或精神病已经痊愈的人可以准许结婚。精神病人是可以结婚的,但有两个条件:一是精神病已经痊愈,另一个是一年以上没有复发。医学界实验表明精神病是会遗传的,本着对下一代和社会负责的态度,社会是不建议精神病人结婚生子的。首先,精神病患者需要服用大量的药物,有些精神药物有致畸胎的副作用,不利于后代的身体健康;其次,精神病患者自己就缺乏照顾自己的能力,让他们再去照顾新生儿是十分困难的,徒增家庭负担;最后,治疗精神病需要花费大量的钱财,无法保证后代享受到一定水平的教育与医疗。
精神病人犯罪必然会涉及赔偿问题。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过去没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突发精神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果其有财产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其没有财产,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受害人与突发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分担民事责任。 所以赔偿问题你可以找他的监护人协商。但是像呼和浩特温铁栓刀夺6命、重伤1人;湖南安化刘爱兵造成13人被杀,1人重伤,6户村名房间被付之一炬;佛山黄文义灭门杀6人,等等这种精神病患者特大杀人案,事后的赔偿问题绝对不是精神病个人和其家属所能承担的。此时国家应该主动的承担起赔偿的责任,比如可以将受精神病伤害纳入国家赔偿中。我国的保险也应该对这一方面加以完善,可以将这种情况纳入意外伤害之中。这样在意外出现之后就能减少被害无人管无人赔偿的问题,减少伤痛。
关键词:精神病人;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0-0054-01
精神病人犯罪,历来都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也占相当比例。我国司法上的精神病人,按发病症状分为完全、部分、间歇性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三大类。刑法总则所指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理解为是指精神病患者发病时的犯罪或者指正常人突发性患精神病时犯罪。精神病人犯罪主要有一下5个特点: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明显的突发性;精神病人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精神病人犯罪具有规律性的特点;精神病人犯罪具有正常人所不能预见的严重犯罪后果的特点;因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致使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特点。种种惨案告诉我们,如何管理监控有精神病病史的高危人群已经成了一个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
要减少精神病人犯罪的最有效途径就是事前控制精神病患者,做到防患于未然。精神病人犯罪这种现象的出现绝对不是偶然出现的,它与其家人、相邻疏于关心与管理有着巨大的联系。任何一个正常人都需要他人的关心,更别说处于弱势群体的精神病人。许多案件表明,精神病人的家属在案发前只是怀疑家人得了精神病或者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家人已经是精神病患者。大多数人采取的办法十分消极,通常只是一味的寻求土方子或者是采取迷信的方法。科学表明这些方法没有任何作用,反而会增加精神病人的心理负担,延误治疗时间,导致精神病患者的病情一步步的恶化。呼和浩特温铁栓特大杀人案就是个典型的例子。温铁栓本来就有病史,案发前几年他一直情绪低落,再加上家庭负担重,生活压力过大,所以,他早就表现出患有抑郁症等精神方面的疾病。他的家人不仅没有及时带他去正规医院看病,反而通过所谓的”顶大仙”这一迷信方法给他治疗,最终导致他的病情加重、情绪失控,酿成了如今的6死1伤的惨案。
家人乡邻对精神病人的管控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仅凭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和社会也应该承担起他们应该承担起的责任。精神病人是特殊的人,他们的出现是我们不愿意看见的,他们除了会给自己和别人带来安全隐患,而且没有能力创造财富,但是却比常人消耗更多的社会资源,但是既然他们出现了,我们就不能置他们于不顾。如果可能,我希望他们的工作能更多的展示于人前,好让我们大众安心,解除我们的顾虑,让更多的家庭把精神病患者安心的送入医院。我相信政府在经济和政策上对精神病院有一定的倾斜的,但是患者或者说患者家属还是要付费,现实是并不是所有的监护人都拿的出这笔钱或者说因为其他合理的原因不想拿出这笔钱。在我国,精神病的治疗需要高额的费用而且还不能保证治好。就目前的社会状况来看,精神病犯罪俨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我希望政府能给予足够的重视,由政府出面出钱来妥善安置他们比较好。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放眼全球多少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都搞的很好,也有很多的例子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处理精神病社会保障方面我们政府和社会团体也应该做出点工作,片面的说是为了精神病患者周围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有序性,政府应该拿出这笔钱,多做宣传让社会广泛关注,完善社会保障,降低或免除治疗费用,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对精神病患者进行隔离。
在调查精神病患者犯罪中我发现,犯罪嫌疑人经常会被指出家族有精神病遗传史。这不禁让我考虑到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查阅资料得知先天性精神病在法律上是禁止结婚的;后天性精神病史可以结婚的如《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即不具备结婚的资格和能力,不能结婚;《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因此说,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内不能结婚。轻型精神病人或精神病已经痊愈的人可以准许结婚。精神病人是可以结婚的,但有两个条件:一是精神病已经痊愈,另一个是一年以上没有复发。医学界实验表明精神病是会遗传的,本着对下一代和社会负责的态度,社会是不建议精神病人结婚生子的。首先,精神病患者需要服用大量的药物,有些精神药物有致畸胎的副作用,不利于后代的身体健康;其次,精神病患者自己就缺乏照顾自己的能力,让他们再去照顾新生儿是十分困难的,徒增家庭负担;最后,治疗精神病需要花费大量的钱财,无法保证后代享受到一定水平的教育与医疗。
精神病人犯罪必然会涉及赔偿问题。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过去没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突发精神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果其有财产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其没有财产,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受害人与突发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分担民事责任。 所以赔偿问题你可以找他的监护人协商。但是像呼和浩特温铁栓刀夺6命、重伤1人;湖南安化刘爱兵造成13人被杀,1人重伤,6户村名房间被付之一炬;佛山黄文义灭门杀6人,等等这种精神病患者特大杀人案,事后的赔偿问题绝对不是精神病个人和其家属所能承担的。此时国家应该主动的承担起赔偿的责任,比如可以将受精神病伤害纳入国家赔偿中。我国的保险也应该对这一方面加以完善,可以将这种情况纳入意外伤害之中。这样在意外出现之后就能减少被害无人管无人赔偿的问题,减少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