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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1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企业所得税转型改革,由原来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不再区分内资与外资。改革后企业所得税与原来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就企业处置投资资产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进行股权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处置投资资产;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同时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为: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法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法还规定量化资产股份转让:1.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于上述税法规定,现通过案例分析来进行相应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例1:A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股本总额的40%,B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1500万元。A、B公司所得税率均为25%,2010年3月15号B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后再用于分配。2010年4月A公司拟处置持有的B公司股份,A公司有两个方案来处置所持有的B公司股份。
方案一,A公司待B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2009年度的股利分配方案,并拿到相应股利后再转让其所持的B公司股份。假设B公司3月底股东大会决定分派2009年现金股利1200万,A公司于4月20号分得股利480万元。2010年4月25号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4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2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0.5万元。
方案二,A公司未等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于4月初将其拥有B公司4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65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1万元。
[案例分析]
方案一,A公司自B公司取得的480万现金股利,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符合免税规定,480万现金股利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将持有B公司40%的股份以1200万元全部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规定,故1199.50万元的转让净收入中可以抵扣原投资成本1000万元,即有199.50万元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49.88万元。
方案二,A公司处置B公司股权时B并未分配股利,从而导致股息和资本利得发生了转化。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才会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升高。税法规定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A公司资本转让所得649万元,应纳所得额162.25万元。
就A公司转让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经比较两方案可知:方案一被投资企业于投资企业转让前分派了股利需缴企业所得税49.88万元;方案二被投资企业于投资企业转让后分派股利却缴纳了162.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方案二比方案一多缴企业所得税112.37万元。同时两方案的处理并不会改变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实质,仅从税务筹划角度来分析如何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当然还应当注意到,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不同。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成本”计算,而不能按企业会计账面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计算。
例2:张三于2009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100万元投资于甲公司(集体企业),占甲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的20%,B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50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率均为25%,2010年3月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后再用于分配。2010年4月张三处置持有的甲公司资本,张三的投资行为有如下两个备选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张三以职工个人的身份出资100万取得甲公司20%的分红依据。甲公司2009年度形成税后净利500万,张三分得红利80万。2010年4月张三自甲公司辞职处置持有的甲公司资本,转让净收益为130万。
方案二:张三以投资者的身份投资100万取得甲公司20%的资本,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与其他投资者共担风险。甲公司2009年度形成税后净利500万,计提盈余公积后张三分得利润80万。2010年4月张三处置持有的B公司资本,转让净收益为130万。
[案例分析]
方案一:张三以职工个人的身份出资100万仅取得分红依据,当张三取得80万的红利时,根据税法规定此80万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10年4月张三自甲公司辞职处置持有的甲公司分红权,取得的转让净收益130万。根据税法规定:此转让净收益130万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张三以投资者的身份投资100万取得甲公司20%的资本,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与其他投资者共担风险。当张三分得2009年度的净利润80万时,根据税法规定:该项净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以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张三需缴个人所得税16万。2010年4月张三处置持有的B公司资本,转让净收益为130万。根据税法规定该转让净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张三转让持有的B公司资本需缴个人所得税为(130万-100万)×20%=6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知:方案一张三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案二张三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2万元。当然在实际生活中还要注意与投资目的相结合,如果投资者投资某企业是为了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其他投资者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则不宜采用方案一;若投资者投资某企业仅仅是为了分得红利,就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方案一将会带来更大的收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S].200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主席令[2007]第085号
【关键词】处置投资资产;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同时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为: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法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法还规定量化资产股份转让:1.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于上述税法规定,现通过案例分析来进行相应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例1:A公司于2009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股本总额的40%,B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1500万元。A、B公司所得税率均为25%,2010年3月15号B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后再用于分配。2010年4月A公司拟处置持有的B公司股份,A公司有两个方案来处置所持有的B公司股份。
方案一,A公司待B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2009年度的股利分配方案,并拿到相应股利后再转让其所持的B公司股份。假设B公司3月底股东大会决定分派2009年现金股利1200万,A公司于4月20号分得股利480万元。2010年4月25号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4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2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0.5万元。
方案二,A公司未等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于4月初将其拥有B公司4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65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相关税费1万元。
[案例分析]
方案一,A公司自B公司取得的480万现金股利,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符合免税规定,480万现金股利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将持有B公司40%的股份以1200万元全部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规定,故1199.50万元的转让净收入中可以抵扣原投资成本1000万元,即有199.50万元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为49.88万元。
方案二,A公司处置B公司股权时B并未分配股利,从而导致股息和资本利得发生了转化。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才会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升高。税法规定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A公司资本转让所得649万元,应纳所得额162.25万元。
就A公司转让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经比较两方案可知:方案一被投资企业于投资企业转让前分派了股利需缴企业所得税49.88万元;方案二被投资企业于投资企业转让后分派股利却缴纳了162.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方案二比方案一多缴企业所得税112.37万元。同时两方案的处理并不会改变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实质,仅从税务筹划角度来分析如何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当然还应当注意到,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不同。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成本”计算,而不能按企业会计账面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计算。
例2:张三于2009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100万元投资于甲公司(集体企业),占甲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的20%,B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50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率均为25%,2010年3月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后再用于分配。2010年4月张三处置持有的甲公司资本,张三的投资行为有如下两个备选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张三以职工个人的身份出资100万取得甲公司20%的分红依据。甲公司2009年度形成税后净利500万,张三分得红利80万。2010年4月张三自甲公司辞职处置持有的甲公司资本,转让净收益为130万。
方案二:张三以投资者的身份投资100万取得甲公司20%的资本,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与其他投资者共担风险。甲公司2009年度形成税后净利500万,计提盈余公积后张三分得利润80万。2010年4月张三处置持有的B公司资本,转让净收益为130万。
[案例分析]
方案一:张三以职工个人的身份出资100万仅取得分红依据,当张三取得80万的红利时,根据税法规定此80万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010年4月张三自甲公司辞职处置持有的甲公司分红权,取得的转让净收益130万。根据税法规定:此转让净收益130万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张三以投资者的身份投资100万取得甲公司20%的资本,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与其他投资者共担风险。当张三分得2009年度的净利润80万时,根据税法规定:该项净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以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张三需缴个人所得税16万。2010年4月张三处置持有的B公司资本,转让净收益为130万。根据税法规定该转让净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张三转让持有的B公司资本需缴个人所得税为(130万-100万)×20%=6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知:方案一张三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案二张三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2万元。当然在实际生活中还要注意与投资目的相结合,如果投资者投资某企业是为了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其他投资者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则不宜采用方案一;若投资者投资某企业仅仅是为了分得红利,就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方案一将会带来更大的收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S].200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主席令[2007]第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