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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7岁的吴女士和62岁的卢女士原系同事。2006年夏,卢女士无意间通过财经频道的广告得知有一家“殷来鑫公司”提供证券咨询指导,她马上把这一消息告诉了摩拳擦掌正准备炒股的好友吴女士。于是在一番电话询问后,7月19日,吴女士在卢女士的陪同下来到了股来鑫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才一坐定,就有业务员上前热情接待。
“当时部门李经理和业务员小陈接待了我们。”吴女士事后回忆道,“他们热情推荐我成为他们的会员,说是通过他们公司的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绝代双骄》进行炒股,由专家分析师亲自指导并全程跟踪服务,还通知股票买卖,并保证盈利30%。我听了之后,当天就和他们签订了协议书,并付了5000元定金。第二天我又把余款45000元也一次性付清。”
付完了5万元,吴女士因病住院。住院期间的她看着光盘发票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股来鑫公司迫不及待地向她收取会员费,但为什么自己拿到的发票上却写着“软件服务费”?这与当初说的发展成为公司会员的说法大相径庭。吴女士再一思量,发现股来鑫公司其实并没有告诉她公司是否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公司的营业执照上也没有相关的经营范围。“不会是借着 ‘吸纳会员’的名义实际在‘贩卖软件’吧?”吴女士越想越怕,她马上打电话给股来鑫公司的李经理、分析师及小陈,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当时他们都同意退款,让我出院后去取款的。”吴女士在法庭上陈述。
然而事实并没有吴女士想的那样简单,8月上旬,吴女士再次在卢女士的陪同下前往股来鑫公司客户服务处,表示自己自买回操作软件光盘至今,从没有接受过这家公司的专家分析师的服务,现在因身体情况不适合炒股,故要求退款。公司接待人员让吴女士填写了申请,三天后公司回函让吴女士大吃一惊,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吴女士的退款请求。此后,吴女士4次向股来鑫公司提出退款,均遭拒绝。
无奈之下,吴女士将股来鑫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5月15日上午9时30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这起股民状告咨询公司案。
被告股来鑫公司在法庭上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原告吴女士向公司购买股票操作咨询软件,公司提供的是如何操作该软件的售后服务,所以吴女士支付的5万元实际上是《绝代双骄》的价款,双方之间仅仅是买卖合同关系,只要软件没有问题,公司就不退还5万元“买款”。
那么这份协议书究竟签订的内容是什么呢?根据吴女士提供的协议书,上面约定:“第一条:价格甲方(吴)向乙方支付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绝代双骄》价款人民币5万元。第二条:服务条款。应甲方强烈要求,乙方将由分析师盘中指导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绝代双骄》运用,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并提供大盘分析短信服务,以确保产品质量。”
经过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一、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所签订《协议书》约定的由被告提供的服务,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范畴;二、从《协议书》形式上看,是原告向被告支付价款,被告交付股票操作咨询软件并附随提供相关服务的买卖合同,但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告旨在通过被告关于股市行情分析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在买卖股票过程中取得投资效益;被告旨在通过向原告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收取原告一定的费用。由此可见,原、被告问实为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关系。鉴于被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即从事证券服务,其与原告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放《协议书》无效,因该协议书取得的人民币5万元应全额返还原告。
法院同时指出,原告在和被告签订合同前,理应且完全可查知被告是否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但原告对此未尽审核义务,且原告进行股票投资也无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对引发本案纠纷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诉讼费由原告吴女士负担30%。
因此,法院提醒广大投资者,切莫选择没有资质的“咨询公司”,以免上当受骗;同时,在与他人签定合同时,一定要慎重,看清合同条款,避免不必要损失。
编辑:亚锋
“当时部门李经理和业务员小陈接待了我们。”吴女士事后回忆道,“他们热情推荐我成为他们的会员,说是通过他们公司的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绝代双骄》进行炒股,由专家分析师亲自指导并全程跟踪服务,还通知股票买卖,并保证盈利30%。我听了之后,当天就和他们签订了协议书,并付了5000元定金。第二天我又把余款45000元也一次性付清。”
付完了5万元,吴女士因病住院。住院期间的她看着光盘发票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股来鑫公司迫不及待地向她收取会员费,但为什么自己拿到的发票上却写着“软件服务费”?这与当初说的发展成为公司会员的说法大相径庭。吴女士再一思量,发现股来鑫公司其实并没有告诉她公司是否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公司的营业执照上也没有相关的经营范围。“不会是借着 ‘吸纳会员’的名义实际在‘贩卖软件’吧?”吴女士越想越怕,她马上打电话给股来鑫公司的李经理、分析师及小陈,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当时他们都同意退款,让我出院后去取款的。”吴女士在法庭上陈述。
然而事实并没有吴女士想的那样简单,8月上旬,吴女士再次在卢女士的陪同下前往股来鑫公司客户服务处,表示自己自买回操作软件光盘至今,从没有接受过这家公司的专家分析师的服务,现在因身体情况不适合炒股,故要求退款。公司接待人员让吴女士填写了申请,三天后公司回函让吴女士大吃一惊,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吴女士的退款请求。此后,吴女士4次向股来鑫公司提出退款,均遭拒绝。
无奈之下,吴女士将股来鑫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5月15日上午9时30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这起股民状告咨询公司案。
被告股来鑫公司在法庭上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原告吴女士向公司购买股票操作咨询软件,公司提供的是如何操作该软件的售后服务,所以吴女士支付的5万元实际上是《绝代双骄》的价款,双方之间仅仅是买卖合同关系,只要软件没有问题,公司就不退还5万元“买款”。
那么这份协议书究竟签订的内容是什么呢?根据吴女士提供的协议书,上面约定:“第一条:价格甲方(吴)向乙方支付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绝代双骄》价款人民币5万元。第二条:服务条款。应甲方强烈要求,乙方将由分析师盘中指导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绝代双骄》运用,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并提供大盘分析短信服务,以确保产品质量。”
经过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一、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所签订《协议书》约定的由被告提供的服务,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范畴;二、从《协议书》形式上看,是原告向被告支付价款,被告交付股票操作咨询软件并附随提供相关服务的买卖合同,但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告旨在通过被告关于股市行情分析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在买卖股票过程中取得投资效益;被告旨在通过向原告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收取原告一定的费用。由此可见,原、被告问实为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关系。鉴于被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即从事证券服务,其与原告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放《协议书》无效,因该协议书取得的人民币5万元应全额返还原告。
法院同时指出,原告在和被告签订合同前,理应且完全可查知被告是否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但原告对此未尽审核义务,且原告进行股票投资也无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对引发本案纠纷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诉讼费由原告吴女士负担30%。
因此,法院提醒广大投资者,切莫选择没有资质的“咨询公司”,以免上当受骗;同时,在与他人签定合同时,一定要慎重,看清合同条款,避免不必要损失。
编辑:亚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