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实践中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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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前,我国已建立了初步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但由于办案人员执法理念不高、举证困难、办案人员压力过大、法官自由裁量权不统一、办案期限紧张等实际原因,在落实中难免粗糙。本文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对策,以期更好地落实好此项制度。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 执法理念 刑事司法 程序正义
  作者简介:孙颖,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025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有待提升
  在实践办案中,很多执法人员仍旧过于重视实体正义,认为只要能破案,能办铁案就行,往往忽视程序的公正,这种传统理念在公、检、法机关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随着近年来法治理念教育的不断深入,执法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升,但是还有部分执法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抵触,尤其是基层办案人员,对这个贯穿刑事诉讼整个过程的程序性规则抱有怀疑态度。
  (二)控辩双方的举证均存在难度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需要辩方提供非法取证的线索和情况,但是在羁押状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与外界失去联系,处于举证不能的情形,最终也难以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对于控方而言,因为举证责任的标准比辩方要高,所以对于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更强,可实际中,侦查人员无法对每一份口供、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都做到录音录像,而且这种取证行为也很难有旁人在场,所以侦查人员也难以用证据证明自身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实践中公诉人员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无外乎羁押场所的体检证明和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有的案件附有录音录像资料,其他的证据也很难举出了,但这些证据往往证明力较弱,给法官认证带来很大困难。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办案人员带来不小的压力。首先是对侦查人员,一是工作量增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侦查人员必须进一步完善办案方式方法,不能投机取巧,不能非规范化执法,所以同样的案件必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侦查取证;二是一旦证据被认定非法所得而排除,将会面临本单位内部的一些追责压力;三是面临犯罪嫌疑人滥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往往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产生了“不用白不用”该规则的想法,不配合侦查取证甚至恶意挑衅,给侦查工作带来难度。其次是对公诉人员,最大压力就是证据审查,由于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尚不具体明确,认定和排除非常困难,而且一旦排除非法证据,可能会影响与公安机关的“同盟关系”,如果不排除而移送起诉,又承担证据被排除的一系列后果,比如撤回起诉,或无罪判决。最后对审判人员来说,一方面是准确判案的压力,在审判中准确的认定非法证据并排除,可以说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有很高要求,有些法官担心不能够胜任;另一方面如果排除该证据,极有可能和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产生隔阂,不利于工作,还有就是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排除是少数的,排除也冲击着社会公众的传统观念。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难以统一
  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难以把握,比如“殴打”,肢体冲突到什么程度算是殴打?比如“以较长时间冻、饿等”,多长时间可以称为较长时间?“合理怀疑”,合不合理怎么权衡等等,这些无疑都必须依靠法官的内心正义来评判,但是法官的认识水平和把握尺寸都存在差异,导致结果有时会大相径庭,同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会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失去法律权威性。
  (五)办案期限较为紧张
  刑事案件的侦办各环节都有严格办案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都要经过不同程度的审批,程序严格且复杂。无论刑事案件哪个环节涉及到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都不可避免的遭遇到办案期限紧张的问题,规范化和效率之间本就是一种矛盾的关系,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环节遇到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必然会占用相当的期限,从而大大影响办案效率。
  二、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法律规定
  目前通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我国已具有初步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尚需完善。
  1.进一步合理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当前非法证据规则的范围还较为狭隘,绝大多数是关于非法言词证据,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规定显得有些空泛。对鉴定意见规定拒不出庭接受质证的,予以排除,对勘验、检查笔录规定可以通过补正使其手续完备、合法,但是对于视听资料尚未做规定,这些都需要法律给予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2.进一步明确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就好比指挥排除言词证据的左右手,法律较宽泛的规定很容易使一些证据打擦边球,使得法官在裁量上不敢认定、不敢排除,很容易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应当在解释非法言词证据内涵的基础上对其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
  3.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程序。(1)申请排除的标准问题。法律对申请排除规定了初步举证责任,但具体到什么程度,没有提及,也很难提及。笔者认为应降低申请程序的启动标准。2009年江苏盐城中院实施的非法证据排除试点项目中,三个试点基层法院和其他基层法院六个月间共审结案件1906件,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仅有40件,其中三个试点基层法院占32件,律师参与的案件数为737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2件,全部来自三个试点基层法院,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率为2.1%。可见申请排除的比例很低,如果申请标准从严掌握的话,相信更加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2)申请期限问题。在法庭审理阶段,只要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方都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这样的规定虽然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申请权,但是却容易使法庭程序变得混乱,使法庭辩论程序转化为附条件的法庭调查程序,庭审集中性难以保障。因此在笔者看来,提出申请最迟应在法庭辩论前。一是符合庭审程序需要,二是所有证据都已经出示完,被告方完全有能力提出申请了,没有必要再往后拖延。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
  1.严格规范讯问行为。这将是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方法。执行严格的收押人员身体检查制度;讯问开始前,讯问人员要规范讯问行为,依法依规讯问,规范讯问时间、地点,有条件的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既可以证明讯问行为是否违法,也可以防止被告人当庭翻供,对被讯问人的权利义务告知,禁止变相延长讯问时间,确保讯问行为的合法性。
  2.保障律师权利。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但未明确规定在侦查讯问时是否允许律师在场。很多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为了侦查需要进行羁押或者逮捕,一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比较弱,二是缺少固定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主要是刑讯逼供的证据能力,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信息完全不对称。因此,即便是要求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只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也是存在很多困难,而且当前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所有案件讯问都要同步录音、录像,所以可以赋予律师在场帮助权来解决这一难题,这也是英美国家法律早已规定的。鉴于我国目前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可以先采行间接在场的方式,即律师通过“看得见,听不见”的方式监督,见证侦查部门讯问行为的合法性,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循序渐进的发展到律师直接在场、咨询帮助。同时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逐步设立公共辩护人制度,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制度上的支撑。
  3.严肃执行惩戒制度。《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性的规定没有,所以就要求公、检、法各机关立足本身职能,加强监督,侦查机关要加强自身监督,自觉主动杜绝非法取证行为,检察机关和法院要对非法证据依法排除,检察机关本身又是监督机关,要对非法取证行为及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进行监督。司法机关要建立内部的惩戒制度,与考核、评职挂钩,从源头抓起,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提升侦查工作水平
  1.要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备的法律政策也要执法人员去执行,侦查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侦查工作的质量。首先是执法理念要提升,加强对“程序正义”、“规范化执法”理念的教育,增强依法办案意识。其次要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普及,结合当前承办案件中遇到的各种情况进行查摆,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侦查的实战能力。
  2.要加强侦查工作硬件条件。要加强侦查工作的硬件设施,加强物证技术发展。正是因为物证等相关技术的落后,侦查人员迫于办案压力,往往不得不在口供上下功夫,这就为刑讯逼供的滋生提供了条件,因此,应该要提高侦查能力,改善侦查硬件设施,完善物证技术,侦办案件如果出现了多途径突破的可能,那么对口供的依赖就会有所缓解,而且,强有力的物证等证据更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更能成为定案的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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