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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矛盾化解是2010年全国检察系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围绕这一重点,深入推进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不断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方法,塑造“微笑检察”司法理念、加强检察环节释法说理的力度、积极探索检察环节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关系的形成。
关键词检察环节 释法说理 被害人救助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89-02
我国正处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迈进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一第三步战略进程中,现阶段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消除社会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即需要化解社会矛盾。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除了表现出经济不发达状态向经济发达状态的转型,也呈现出社会矛盾由以前的非激化状态转向激化状态。因此,现阶段,我们的社会显现出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矛盾激化的双重特征。而且,随着社会主体法治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越来越倾向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倾向把事关自身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等社会矛盾诉诸法律,政府部门也越来越重视把老百姓的各类诉求纳入法治轨道去解决。社会矛盾的法治化,一方面表明我们社会法制的昌明,另一方面也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今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曹建明检察长提到2010年需突出抓好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今年三项重点工作之一。笔者即是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为例,从以下三个方面初步探索在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之新方法。
一、树立“微笑检察”司法理念
探究化解社会矛盾新方法,不能没有全新理念,只有首先解放工作思想,才能开创工作新局面。在全国模范检察官吕端胜检察长的带领下,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提出“微笑检察”的全新司法理念:既要依法惩罚犯罪人,又要保护当事人的法益;在贯彻实施刚性法律规范的同时彰显法律温情;以人性化关怀推行平和文明的司法行为,不断提高亲和力,用“微笑检察”司法理念贯穿检察环节的始终。
(一)慎用逮捕权,对没有逮捕必要或者可捕可不捕的情形,坚决不捕
段某因为日常纠纷将对方打成轻伤甲级,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段某一直不能释怀的是其8岁儿子和七旬母亲,时刻担心这对无人照顾的老小,检察官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主持双方和解,检察长果断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段某走出看守所那一刻,他就暗下决心:今后一定要认真学习法律,不再鲁莽从事。
(二)未成年人案倾注司法关爱
苏某是在校高中生,因为平时缺零花钱用而对出租摩托车司机李某实施抢劫,不料反被李某制伏导致抢劫未遂,该院通过背景审查了解到其一贯表现好,没有不良记录,遂不仅没有采取逮捕措施,还指定干警定期回访帮教,与其家庭学校联合监管,现在苏某与同龄人一样安心读书,反映良好。苏某母亲也发出肺腑之言:没有检察官的教育和挽救,就没有孩子的现在,是你们扶他走上正途。
二、加强释法说理的力度
实务中,释法说理更多侧重于法院的审判活动,作为中立的仲裁者,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法官的判决除了需要辨明案件事实的真与伪,还需要以其公平正义观念,渊博法学知识,缜密法律思维为审判双方释法说理,以法理服人。但是,随着社会主体法治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司法行为释法说理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最高检对各级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能力也提出更高要求。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程度直接影响着检察公信力,间接也影响到社会长治久安。检察机关不仅需要准确监督法律,严格依法办案,更要积极主动为老百姓释法说理。同时,由于检察工作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职业,在释法说理的过程中,检察工作人员在规范使用法言法语的前提下,尽量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阐析法理,实现专业与非专业双方的最大沟通交流,充分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让群众知其然,更了解法律背后的所以然,引导广大群众以合理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权。尤其是不捕不诉案件,要向被害人释法说理,消除他们对检察人员的对抗心理,理顺矛盾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避免闹访缠诉,甚至阻碍司法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罢访息诉和案结事了的事半功倍之效果。
(一)创新控申工作理念,提高释法说理能力
控申科作为该院联系群众的一个窗口,高度重视自身释法说理能力的提高。该科以创建“全国文明接待室”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检察官换位思考、强化说理等举措,实现涉检赴京、省市越级的零上访记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比如,对待某上访老户,控申部门多次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地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终于解开其思想疙瘩,使其主动息诉。加强释法说理能力需要检察官自身理解透法理、法律制定背景,该院控申干警积极提升自身法学理论素养,加强理性思考,把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和检察工作中的好经验提升到理论高度,定期进行理论交流。不仅如此,该院控申科还把释法说理战线前移,推行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等“六进”活动,开展法制宣传,对不同人群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知法、守法意识,增强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今年上半年共接受干部和群众法律咨询600余人次,解答法律问题近100条,受到社会各界赞誉。
(二)加强公诉部门释法说理力度,提升公诉抗诉能力
按照最高检的要求,该院公诉科不断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进行充分说理,向当事人阐释法条的内涵。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加大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分析,既关注客观真实更重视法律真实,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不仅如此,该院公诉科还开创性地将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必要时以脚注方式引用在检察文书上,让当事人对法律条文具体内容有个感性直观认知。同时,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控辩双方的诉讼抗辩不能单纯地沦为诉讼技巧的竞技,追求案件真实应该成为控辩双方诉讼的最终目的。基于以上认识,该院公诉科在办案过程中,强化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分析认定,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从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对证据进行判断,认定其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效力程度,做到采信证据理由充分、客观真实,并阐明认定的理由,列明所依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提高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
三、积极探索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
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即西方所谓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而又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从加害方得到损害赔偿的被害方,由国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使被害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的救济方式。在案件未能及时侦破,犯罪嫌疑人未能如期抓获,案件存疑不捕不诉撤案,或犯罪人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形,刑事被害人陷入困境时就迫切需要救助。国家有预防犯罪、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其国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免于犯罪侵害的法定义务,如果国民遭受犯罪侵害,即意味着国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该法定义务,则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补偿以减少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
在刑事案件中,以往法律人或者社会公众关注较多的是执法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错拘错捕等违法执法行为。其实,这主要侧重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刑事案件真正受害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关注不够,更遑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司法实务中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主要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这种法律机制明显不足以构成对被害人的保护。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立案均在400万以上,破案率为40%-50%,其中有约200万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惩治犯罪人当然是修复业已破坏社会关系的一种最基本方式,但是,在司法實践中,笔者发现刑事被害人所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或者精神创伤并没有因为对犯罪人的制裁而得到完全补偿,所以,现时更需要关注被害人。近年来,救助刑事被害人的声音开始由无到弱,由弱到强,这也是真正化解刑事案件双方矛盾的必然要求。刑事案件终结了,社会矛盾仍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或者讲,法律效果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没有实现,则社会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没有得到真正实现,笔者相信,这是任何一位法律职业者都不希望看到的。当然,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建立不是某一个司法机关能力所及,她是一个真正的系统工程,涉及相关财力、物力和人力,需要社会总动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面对受伤(不论是身体伤害还是心灵创伤)的被害人无所作为,我们无力于宏观机制的构建,却可以发力于微观主体的补偿。
对于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案件的被害人,造成重伤、残疾、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同时附带民事赔偿又很难及时到位,或者被害人遗属失去正常收入来源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该院正在积极探索给予一定救助。当然,正如前面所述,限于地方财力状况,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遵循国家补偿有条件性原则,救助对象并非针对所有刑事被害人及家属,而只针对那些因犯罪行为而遭受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或其遗属。
注释:
钟菁,陈娟娟.赣州章贡区:‘微笑检察’在这里延伸.守望公正.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编.第426-427页.
孙谦.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平和:司法理念与境界.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页.
陈光中.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傅剑锋.最高检力推被害人补偿立法.南方周末.2007-1-18.
关键词检察环节 释法说理 被害人救助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89-02
我国正处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迈进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一第三步战略进程中,现阶段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消除社会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即需要化解社会矛盾。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除了表现出经济不发达状态向经济发达状态的转型,也呈现出社会矛盾由以前的非激化状态转向激化状态。因此,现阶段,我们的社会显现出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矛盾激化的双重特征。而且,随着社会主体法治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越来越倾向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倾向把事关自身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等社会矛盾诉诸法律,政府部门也越来越重视把老百姓的各类诉求纳入法治轨道去解决。社会矛盾的法治化,一方面表明我们社会法制的昌明,另一方面也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今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曹建明检察长提到2010年需突出抓好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今年三项重点工作之一。笔者即是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为例,从以下三个方面初步探索在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之新方法。
一、树立“微笑检察”司法理念
探究化解社会矛盾新方法,不能没有全新理念,只有首先解放工作思想,才能开创工作新局面。在全国模范检察官吕端胜检察长的带领下,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提出“微笑检察”的全新司法理念:既要依法惩罚犯罪人,又要保护当事人的法益;在贯彻实施刚性法律规范的同时彰显法律温情;以人性化关怀推行平和文明的司法行为,不断提高亲和力,用“微笑检察”司法理念贯穿检察环节的始终。
(一)慎用逮捕权,对没有逮捕必要或者可捕可不捕的情形,坚决不捕
段某因为日常纠纷将对方打成轻伤甲级,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段某一直不能释怀的是其8岁儿子和七旬母亲,时刻担心这对无人照顾的老小,检察官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主持双方和解,检察长果断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段某走出看守所那一刻,他就暗下决心:今后一定要认真学习法律,不再鲁莽从事。
(二)未成年人案倾注司法关爱
苏某是在校高中生,因为平时缺零花钱用而对出租摩托车司机李某实施抢劫,不料反被李某制伏导致抢劫未遂,该院通过背景审查了解到其一贯表现好,没有不良记录,遂不仅没有采取逮捕措施,还指定干警定期回访帮教,与其家庭学校联合监管,现在苏某与同龄人一样安心读书,反映良好。苏某母亲也发出肺腑之言:没有检察官的教育和挽救,就没有孩子的现在,是你们扶他走上正途。
二、加强释法说理的力度
实务中,释法说理更多侧重于法院的审判活动,作为中立的仲裁者,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法官的判决除了需要辨明案件事实的真与伪,还需要以其公平正义观念,渊博法学知识,缜密法律思维为审判双方释法说理,以法理服人。但是,随着社会主体法治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司法行为释法说理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最高检对各级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能力也提出更高要求。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程度直接影响着检察公信力,间接也影响到社会长治久安。检察机关不仅需要准确监督法律,严格依法办案,更要积极主动为老百姓释法说理。同时,由于检察工作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职业,在释法说理的过程中,检察工作人员在规范使用法言法语的前提下,尽量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阐析法理,实现专业与非专业双方的最大沟通交流,充分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让群众知其然,更了解法律背后的所以然,引导广大群众以合理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权。尤其是不捕不诉案件,要向被害人释法说理,消除他们对检察人员的对抗心理,理顺矛盾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避免闹访缠诉,甚至阻碍司法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罢访息诉和案结事了的事半功倍之效果。
(一)创新控申工作理念,提高释法说理能力
控申科作为该院联系群众的一个窗口,高度重视自身释法说理能力的提高。该科以创建“全国文明接待室”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检察官换位思考、强化说理等举措,实现涉检赴京、省市越级的零上访记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比如,对待某上访老户,控申部门多次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地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终于解开其思想疙瘩,使其主动息诉。加强释法说理能力需要检察官自身理解透法理、法律制定背景,该院控申干警积极提升自身法学理论素养,加强理性思考,把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和检察工作中的好经验提升到理论高度,定期进行理论交流。不仅如此,该院控申科还把释法说理战线前移,推行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等“六进”活动,开展法制宣传,对不同人群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知法、守法意识,增强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今年上半年共接受干部和群众法律咨询600余人次,解答法律问题近100条,受到社会各界赞誉。
(二)加强公诉部门释法说理力度,提升公诉抗诉能力
按照最高检的要求,该院公诉科不断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进行充分说理,向当事人阐释法条的内涵。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加大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分析,既关注客观真实更重视法律真实,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不仅如此,该院公诉科还开创性地将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必要时以脚注方式引用在检察文书上,让当事人对法律条文具体内容有个感性直观认知。同时,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控辩双方的诉讼抗辩不能单纯地沦为诉讼技巧的竞技,追求案件真实应该成为控辩双方诉讼的最终目的。基于以上认识,该院公诉科在办案过程中,强化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分析认定,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从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对证据进行判断,认定其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效力程度,做到采信证据理由充分、客观真实,并阐明认定的理由,列明所依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提高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
三、积极探索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
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即西方所谓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而又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从加害方得到损害赔偿的被害方,由国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使被害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的救济方式。在案件未能及时侦破,犯罪嫌疑人未能如期抓获,案件存疑不捕不诉撤案,或犯罪人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形,刑事被害人陷入困境时就迫切需要救助。国家有预防犯罪、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其国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免于犯罪侵害的法定义务,如果国民遭受犯罪侵害,即意味着国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该法定义务,则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补偿以减少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
在刑事案件中,以往法律人或者社会公众关注较多的是执法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错拘错捕等违法执法行为。其实,这主要侧重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刑事案件真正受害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关注不够,更遑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司法实务中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主要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这种法律机制明显不足以构成对被害人的保护。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立案均在400万以上,破案率为40%-50%,其中有约200万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惩治犯罪人当然是修复业已破坏社会关系的一种最基本方式,但是,在司法實践中,笔者发现刑事被害人所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或者精神创伤并没有因为对犯罪人的制裁而得到完全补偿,所以,现时更需要关注被害人。近年来,救助刑事被害人的声音开始由无到弱,由弱到强,这也是真正化解刑事案件双方矛盾的必然要求。刑事案件终结了,社会矛盾仍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或者讲,法律效果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没有实现,则社会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没有得到真正实现,笔者相信,这是任何一位法律职业者都不希望看到的。当然,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建立不是某一个司法机关能力所及,她是一个真正的系统工程,涉及相关财力、物力和人力,需要社会总动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面对受伤(不论是身体伤害还是心灵创伤)的被害人无所作为,我们无力于宏观机制的构建,却可以发力于微观主体的补偿。
对于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案件的被害人,造成重伤、残疾、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同时附带民事赔偿又很难及时到位,或者被害人遗属失去正常收入来源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该院正在积极探索给予一定救助。当然,正如前面所述,限于地方财力状况,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遵循国家补偿有条件性原则,救助对象并非针对所有刑事被害人及家属,而只针对那些因犯罪行为而遭受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或其遗属。
注释:
钟菁,陈娟娟.赣州章贡区:‘微笑检察’在这里延伸.守望公正.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编.第426-427页.
孙谦.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平和:司法理念与境界.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页.
陈光中.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傅剑锋.最高检力推被害人补偿立法.南方周末.2007-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