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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兴起的新生事物。虽然其本质并未脱离金融的概念,但是在对其进行监管时,金融特许制和强制信息披露这两大传统的监管工具却可能因为着力点不准,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提出、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完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等四方面展开论述,对我国在新时代下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提出建议,希望可以弥补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漏洞。
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监管体系
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2013年余额宝横空出世,微信理财紧随其后,各种“宝”类产品层出不穷。与此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也在猛增。另一方面,随着一批众筹网站的出现,借道互联网向公众筹集资金用于各类项目开发的“众筹”概念逐渐为人所知,发展势头不容小觑。这一切被称作“互联网金融”的新生事物赚足了公众的眼球。在一片赞美声中,政府也逐渐表露出对互联网金融的肯定和支持态度。
不过,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不乏理性的思考和冷静的声音。其中,“监管”一词被反复提及。“创新”不是逃避监管的“免死金牌”,互联网金融也绝非监管的“法外之地”,这似乎成了监管部门和业内人士的普遍共识。但在余额宝因为系统升级而导致显示“暂无收益”引发一场虚惊后,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相继关张倒闭或陷入兑付困难,各地时有发生诈骗出借人钱款潜逃的恶性事件,诸多事件都间接印证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紧迫性。但是,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哪些问题需要监管、怎样监管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在渠道拓展能力上具有传统金融机构难以企及的优势,但其风险管控能力也是互联网金融所不具备的。
(1)经营主体风险
目前,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多数第三方支付试图确立自己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从实际业务运营来看,这种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在为买卖双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平台上积聚了大量的在途资金,主要表现为资金存储功能,还可以用来资金充值和交易支付,上述表现更倾向于“吸收存款”。《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第三方支付目前所从事的业务经营,已经超出了法律界定。
(2)法律合规风险
关于法律合规风险,集中体现在 P2P 网贷平台业务上。从其业务性质看,可归类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中介,但是国内《合同法》《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未有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规定,P2P 网贷平台业务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从目前业务发展情况来看,风险较为突出,部分 P2P 网贷平台在高利润的诱惑下,甚至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3)技术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来源于工作人员或投资者操作不当。例如,2013 年 8 月 16 日,光大证券套利策略系统中的订单执行系统出现问题,程序员对高频交易进行市价委托时,可用资金额度未能进行有效校验控制,导致生成巨量预期外订单,投资者损失惨重。技术或系统上的缺陷也会对交易安全产生影响。例如,信用卡非面对面收单交易中,通常第三方支付商户与发卡行建立系统端口互接。在航空售票、保险类交易中,用户只需拨打商户电话,向座席报出信用卡卡号、卡片有效期、持卡人姓名等主要信息,只要信息核对一致,无需通过银行短信验证,第三方支付商户即可完成在线扣款,款项实时借记持卡人账户。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规范,在业务实践中,发生在航空售票类的第三方支付商户,受益人并非持卡人本人的情况不在少数,给持卡人造成实际损失,引发大量投诉。
(4)资金安全风险
根据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存入备付金,从而实现大量“碎片化”资金的转移和清算。《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明确,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虽然对客户备付金存管进行了明确,但是账户资金调配权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手中,仍然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险。同时,相关办法未明确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处罚措施。
(5)货币政策风险
互联网金融会使货币流通速度加快,如果货币供应量和有效需求不變,则可能导致物价上升而引起通货膨胀;虚拟货币如果脱离法定货币约束,可能通过信用扩张引起通货膨胀。目前,国内金融市场发展不够发达,人民银行通过存款准备金制度集中一部分资金仍是防范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手段。余额宝等货币市躇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应受存款准备金管理,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同业存款与货币市躇金的存款本质相同,也应参照货币市躇金实施存款准备金管理。综上所述,人民银行目前面临的重大挑战是如何将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业务而衍生的货币冲击问题置于其有效监控之下,防范货币政策实施存在的潜在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虽然媒体和大众经常将互联网金融挂在嘴边,多数人的认知却非常模糊。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虽被冠以“创新”的美名,但严格来说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术语予以明确界定。概念的模糊不免让很多人感到迷茫,进而对其的监管态度和方式感到困惑。诚然,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尚处在不断成长和变化的过程中,此时若要给出一个准确全面的定义,恐怕非常困难。但是,不管我们从何种维度尝试对互联网金融做出定义,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互联网金融乃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换言之,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没有超越金融范畴。所谓金融,即以资金融通为目的,信用为基础,货币为对象,在不同主体之间展开的交易活动。 简单来说,金融的核心就是货币资金在其占有者与需求者之间的配置过程。虽然大多数人都不会否认监管之于金融的重要性,但现实中,根据参与资金交易的主体范围与性质,金融监管是否介入与力度强弱是完全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普惠和市场化的重要创新领域,在极大促进金融市场竞争的同时,系统性风险也日益凸显。如何既平衡互联网金融创新,又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革新所面临的新问题。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互联网金融有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应注意。
第一,信息科技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非常突出。比如电脑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等。阎庆民提出,对于信息科技风险,(1)按风险来源分为四类:自然原因导致的风险、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缺陷导致的风险、由人员有意或无意的违规操作引起的风险;(2)按风险影响的对象分为三类:数据风险、运行平台风险、物理环境风险;(3)按对组织的影响分为四类:安全风险、可用性风险、绩效风险、合规风险;(4)主要监管手段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风险评估与监管评级、前瞻性风险控制措施,也可以使用数理模型来计量信息技术风险。
第二,“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因为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 ,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即“长尾”特征), 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第一,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属于金融领域的弱势群体,容易遭受误导、欺诈等不公正待遇。第二,他们的投资额小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所以 “搭便车”问题更突出,。第三,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更容易出现。第四,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从涉及人数上衡量,对社会的负外部性更大。鉴于互联网金融的“长尾”风险,持续的金融监管不可或缺。
完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具有开放、共享、平等、普惠等特点的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渠道等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形成互补,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内整体金融业服务水平。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这是互联网金融第一次进入国家层面的文件。因此,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审视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1)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近年来,关于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一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无论是监管部门、研究机构,还是有关专家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上,论坛官方杂志《博鳌观察》携手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布的《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把握五个原则:一是监管的必要性,二是监管的一般性,三是监管的特殊性,四是监管的一致性,五是监管的差异性互联网金融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我们认为,国内互联网金融需要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以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为主,以审慎监管为辅,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应逐步建立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风险特征、不同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标准。
(2)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2014年4月,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条法司牵头组建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一级协会。另一家互联网金融组织——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于2014年3月26日在北京成立,主要在本领域发挥自律和服务等职能。我们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市场自发形成的业态,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会更为灵活,作用空间会更大,效果会更明显,自觉性会更强。2014年3月15日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作为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举措,要建立全市互联网金融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程度与效果、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行业自律组织将发挥自律管理的重要作用。在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各类风险防管能力,加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等方面,应尽快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3)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互联网金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一是在相关法律出台前,进一步提高前瞻能力,在现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动态修订、补充与完善,弥补现有监管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二是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则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如系统软件、数据保护、密钥管理、客户识别等,对于互联网金融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尽快提到日程上来。
(4)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制
金融业监管的严格性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自由性存在显性冲突。网络融资是否要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虚拟货币是否要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余额宝等货币市躇金投资的银行存款是否要纳入存款準备金管理,等,这些广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应尽快予以明确,为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依据。首先、完善平台建设,推出移动端 B2C 商城。商业银行应研究确定 B2B 商城建设思路,完善 B2C 商城功能与服务,不断丰富电商平台可支持的商户和商品类型,并建立起完善的生产运营保障和应急处理机制。其次、完善服务体系。商业银行应按照商户的行业分类,搭建涵盖前期商户营销支持、注册开通、上线运营及后续服务全流程的运营服务体系。再次、深化数据运用,建立覆盖行业、商户、部门、分行、客户群等不同维度的数据分析挖掘机制。
崔忠义,出生日期:1992年7月15日,性别:男,民族:汉。籍贯: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学校:本科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现就读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1]赵渊,罗培新.论互联网金融监管[J].法学评论,2014(3):118
[2]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7):5-7
[3]赵渊,罗培新.论互联网金融监管[J].法学评论,2014(3):118-119.
[4]阎庆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1-10
[5]谢平 邹传伟 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4):4-5
[6]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2):57-61.
[7]谢平.,互联网金融的现实与未来[J]新金融,2014(4):4-8.
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监管体系
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2013年余额宝横空出世,微信理财紧随其后,各种“宝”类产品层出不穷。与此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也在猛增。另一方面,随着一批众筹网站的出现,借道互联网向公众筹集资金用于各类项目开发的“众筹”概念逐渐为人所知,发展势头不容小觑。这一切被称作“互联网金融”的新生事物赚足了公众的眼球。在一片赞美声中,政府也逐渐表露出对互联网金融的肯定和支持态度。
不过,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不乏理性的思考和冷静的声音。其中,“监管”一词被反复提及。“创新”不是逃避监管的“免死金牌”,互联网金融也绝非监管的“法外之地”,这似乎成了监管部门和业内人士的普遍共识。但在余额宝因为系统升级而导致显示“暂无收益”引发一场虚惊后,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相继关张倒闭或陷入兑付困难,各地时有发生诈骗出借人钱款潜逃的恶性事件,诸多事件都间接印证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紧迫性。但是,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哪些问题需要监管、怎样监管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在渠道拓展能力上具有传统金融机构难以企及的优势,但其风险管控能力也是互联网金融所不具备的。
(1)经营主体风险
目前,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多数第三方支付试图确立自己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从实际业务运营来看,这种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在为买卖双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平台上积聚了大量的在途资金,主要表现为资金存储功能,还可以用来资金充值和交易支付,上述表现更倾向于“吸收存款”。《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第三方支付目前所从事的业务经营,已经超出了法律界定。
(2)法律合规风险
关于法律合规风险,集中体现在 P2P 网贷平台业务上。从其业务性质看,可归类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中介,但是国内《合同法》《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未有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规定,P2P 网贷平台业务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从目前业务发展情况来看,风险较为突出,部分 P2P 网贷平台在高利润的诱惑下,甚至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3)技术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来源于工作人员或投资者操作不当。例如,2013 年 8 月 16 日,光大证券套利策略系统中的订单执行系统出现问题,程序员对高频交易进行市价委托时,可用资金额度未能进行有效校验控制,导致生成巨量预期外订单,投资者损失惨重。技术或系统上的缺陷也会对交易安全产生影响。例如,信用卡非面对面收单交易中,通常第三方支付商户与发卡行建立系统端口互接。在航空售票、保险类交易中,用户只需拨打商户电话,向座席报出信用卡卡号、卡片有效期、持卡人姓名等主要信息,只要信息核对一致,无需通过银行短信验证,第三方支付商户即可完成在线扣款,款项实时借记持卡人账户。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规范,在业务实践中,发生在航空售票类的第三方支付商户,受益人并非持卡人本人的情况不在少数,给持卡人造成实际损失,引发大量投诉。
(4)资金安全风险
根据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存入备付金,从而实现大量“碎片化”资金的转移和清算。《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明确,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虽然对客户备付金存管进行了明确,但是账户资金调配权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手中,仍然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险。同时,相关办法未明确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处罚措施。
(5)货币政策风险
互联网金融会使货币流通速度加快,如果货币供应量和有效需求不變,则可能导致物价上升而引起通货膨胀;虚拟货币如果脱离法定货币约束,可能通过信用扩张引起通货膨胀。目前,国内金融市场发展不够发达,人民银行通过存款准备金制度集中一部分资金仍是防范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手段。余额宝等货币市躇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应受存款准备金管理,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同业存款与货币市躇金的存款本质相同,也应参照货币市躇金实施存款准备金管理。综上所述,人民银行目前面临的重大挑战是如何将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业务而衍生的货币冲击问题置于其有效监控之下,防范货币政策实施存在的潜在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虽然媒体和大众经常将互联网金融挂在嘴边,多数人的认知却非常模糊。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虽被冠以“创新”的美名,但严格来说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此术语予以明确界定。概念的模糊不免让很多人感到迷茫,进而对其的监管态度和方式感到困惑。诚然,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尚处在不断成长和变化的过程中,此时若要给出一个准确全面的定义,恐怕非常困难。但是,不管我们从何种维度尝试对互联网金融做出定义,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互联网金融乃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换言之,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没有超越金融范畴。所谓金融,即以资金融通为目的,信用为基础,货币为对象,在不同主体之间展开的交易活动。 简单来说,金融的核心就是货币资金在其占有者与需求者之间的配置过程。虽然大多数人都不会否认监管之于金融的重要性,但现实中,根据参与资金交易的主体范围与性质,金融监管是否介入与力度强弱是完全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普惠和市场化的重要创新领域,在极大促进金融市场竞争的同时,系统性风险也日益凸显。如何既平衡互联网金融创新,又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革新所面临的新问题。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互联网金融有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应注意。
第一,信息科技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非常突出。比如电脑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等。阎庆民提出,对于信息科技风险,(1)按风险来源分为四类:自然原因导致的风险、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缺陷导致的风险、由人员有意或无意的违规操作引起的风险;(2)按风险影响的对象分为三类:数据风险、运行平台风险、物理环境风险;(3)按对组织的影响分为四类:安全风险、可用性风险、绩效风险、合规风险;(4)主要监管手段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风险评估与监管评级、前瞻性风险控制措施,也可以使用数理模型来计量信息技术风险。
第二,“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因为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 ,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即“长尾”特征), 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第一,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属于金融领域的弱势群体,容易遭受误导、欺诈等不公正待遇。第二,他们的投资额小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所以 “搭便车”问题更突出,。第三,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更容易出现。第四,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从涉及人数上衡量,对社会的负外部性更大。鉴于互联网金融的“长尾”风险,持续的金融监管不可或缺。
完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具有开放、共享、平等、普惠等特点的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渠道等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形成互补,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内整体金融业服务水平。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这是互联网金融第一次进入国家层面的文件。因此,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审视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1)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近年来,关于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一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无论是监管部门、研究机构,还是有关专家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上,论坛官方杂志《博鳌观察》携手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布的《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把握五个原则:一是监管的必要性,二是监管的一般性,三是监管的特殊性,四是监管的一致性,五是监管的差异性互联网金融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我们认为,国内互联网金融需要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以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为主,以审慎监管为辅,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应逐步建立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风险特征、不同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标准。
(2)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2014年4月,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条法司牵头组建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一级协会。另一家互联网金融组织——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于2014年3月26日在北京成立,主要在本领域发挥自律和服务等职能。我们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市场自发形成的业态,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会更为灵活,作用空间会更大,效果会更明显,自觉性会更强。2014年3月15日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作为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举措,要建立全市互联网金融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程度与效果、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行业自律组织将发挥自律管理的重要作用。在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各类风险防管能力,加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等方面,应尽快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3)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互联网金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一是在相关法律出台前,进一步提高前瞻能力,在现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动态修订、补充与完善,弥补现有监管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二是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则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如系统软件、数据保护、密钥管理、客户识别等,对于互联网金融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尽快提到日程上来。
(4)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制
金融业监管的严格性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自由性存在显性冲突。网络融资是否要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虚拟货币是否要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余额宝等货币市躇金投资的银行存款是否要纳入存款準备金管理,等,这些广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应尽快予以明确,为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依据。首先、完善平台建设,推出移动端 B2C 商城。商业银行应研究确定 B2B 商城建设思路,完善 B2C 商城功能与服务,不断丰富电商平台可支持的商户和商品类型,并建立起完善的生产运营保障和应急处理机制。其次、完善服务体系。商业银行应按照商户的行业分类,搭建涵盖前期商户营销支持、注册开通、上线运营及后续服务全流程的运营服务体系。再次、深化数据运用,建立覆盖行业、商户、部门、分行、客户群等不同维度的数据分析挖掘机制。
崔忠义,出生日期:1992年7月15日,性别:男,民族:汉。籍贯: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学校:本科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现就读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1]赵渊,罗培新.论互联网金融监管[J].法学评论,2014(3):118
[2]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7):5-7
[3]赵渊,罗培新.论互联网金融监管[J].法学评论,2014(3):118-119.
[4]阎庆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1-10
[5]谢平 邹传伟 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4):4-5
[6]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2):57-61.
[7]谢平.,互联网金融的现实与未来[J]新金融,201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