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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检察权配置视野中的特殊"峡谷地带"。此概念直接定位于《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2款:"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公益诉讼制度在原告主体、程序性质、诉讼客体等方面存在重叠。在公益诉讼从试点走向实践、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的双重改革之际,厘清民事公益诉讼与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有助于检察机关应对新兴身份之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