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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及的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众多,需要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建立股权转让的利益平衡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有关条文即秉持利益平衡的考虑,对 《公司法》 的有关条文进行了细化规定.在股权转让利益平衡上,一方面需以约定优先的安排为主,另一方面也需在无约定安排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侧重或综合平衡的利益保护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