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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人教历史教材仍然认为中英《南京条约》有“协商关税”的内容。这还是受传统观点的影响,是人们对条约中“秉公议定”则例的误读。实际上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才正式确定“协商关税”的内容。毛海建先生在1995年出版的《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中就已讲的很明确,教科书应及时更正,老师也不应再人云亦云,以期教给学生真实的历史知识。
【关键词】协定关税 南京条约 历史教科书 历史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10-0085-02
新人教《历史·必修1》第10課“鸦片战争”对《南京条约》中有关关税问题的表述是:“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由双方商定”,简称为“协商关税”。我们对此向学生解释说,进出口关税税率的确定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事,现在中国的关税要与英国协商,表明我们关税自主权的丧失。而且我们在讲课时还振振有词地表示,五口通商、协商关税最能体现英国侵略者的意图,因为英国发动鸦片战争的目的就是打开中国的市场。长期以来许多练习也都这样设问的,我们也都是这样讲、这样练的。但是实际上《南京条约》中并没有“协商关税”的内容。
中英《南京条约》第十款关于关税问题的原文是这样的:“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原文为空一格,笔者注)分”。[1]
在这里“秉公议定”表述的比较含糊,容易引起歧义。传统的教材一般将其理解为清政府与英国政府共同议定关税税则,也就是“协商关税”。李侃等著的《中国近代史:1840—1919(第4版)》认为:英国商人“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这就是说,中国海关无权自行确定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必须与英国共同认定。这项规定,开了协商关税的恶例,使中国丧失了海关自主权,为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提供了便利条件。[2]
胡绳先生在《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中是这样表述的:“四、协定关税:南京条约中说:通商口岸‘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根据这条规定,次年成立所谓通商章程时更同时议定了各项进出口税率。这样,就开创了关税税则中国不能自己作主的局面”[3]。“关于协定关税,虽然南京条约已开其端,但用的还只是‘秉公议定则例’这样一个比较含糊的说法。……所以后来人们说,半殖民地的‘协定关税’制度是由美国人确立起来的。[3]但这样的说法还是比较模糊:“协商关税”到底是哪个条约确立的?
实际上这个问题早已有了明确的、令人信服的结论。当代著名近代史大家茅海建先生在《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一书中明确表示《南京条约》并没有协定关税的内容。他引用了英文原始文献: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 to establish at all the ports…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ort and Import Customs and other dues,which Tariff shall be publicly noticed and promulgat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这段英文直译成现代汉语为:“中国皇帝陛下同意在所有通商口岸制定一部公平的、正式的进出口关税和其它费用的则例,该则例将公开颁布”。据此,茅先生认为,“‘秉公议定’一语是指清政府在制定新的关税则例时应秉以‘公平’的原则。南京条约的这一条款完全符合巴麦尊的训令。据此,清政府只需制定一部‘公平’的关税则例即可。其制定权和公布权完全属于清政府。”[4]也就是说,并不是我们现在理解的协商关税,此时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并没有丧失。蒋廷黻先生在其名著《中国近代史》中的一段话能帮助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那时中国的海关是自主的,朝廷所定的海关税则原来很轻,平均不过百分之四,满清政府并不看重那笔海关收入。但是官吏所加的陋规极其繁重,大概连正税要收货价百分之二十。中国法令规定税则应该公开;事实上,官吏绝守秘密,以便随意上下其手。外人每次纳税都经过一种讲价式的交涉,因此很不耐烦”。[5]所以说,英国人要求清政府制订一部公开的、公平的关税则例符合他们的利益。他们当时没有想与清政府“协商关税”的野心。
在第二年的五口通商章程谈判中,以耆英为代表的中国代表为了省却以后交涉的麻烦,就货物进出口问题主动地与侵略者进行交涉。他们不知道交涉的本身,就潜含着须得对方同意的意味,就已经损害了自己的权益,结果使许多本可由清政府自行作主的事务,去同老奸巨滑的侵略者进行所谓交涉,损失了更多的权益。耆英等把中国利益拱手让人而不自知,反而自以为得计,还上奏折请功,竟然还受到皇帝的嘉奖!对此茅先生悲痛地评价道:(中国谈判代表)“丝毫没有意识到,他们与英方议定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将26类160余种货物税率用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清政府也就从此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从而在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变税率的权力。”[4]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实际上丧失。
清政府1844年与美国鉴定的《中美望厦条约》中正式出现“协商关税”的内容。该约第二款规定合众国来中国贸易之民人所纳出口、入口货物之税饷,俱照现定例册,不得多于各国。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合众国民人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1]这才是中国近代史上“协定关税”的内容。根据片面最惠国待遇,英国也获得了这一权利。后来清政府胡乱地将“协定关税”权利给予其它缔约国。这样清政府如果想改变税率,就需要所有缔约国的一致同意。这样清政府就自己把一条条绳索紧紧捆在自己身上! 这样问题就很清楚了: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只要求清政府公平地制订一部关税则例,第二年的《五口通商章程》中国代表与英国议定关税税率“值百抽五”,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实际丧失,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正式确定了“协定关税”的原则。后来根据“片面最惠国待遇”,其它列强都享有这项特权。
行文至此,真是五味杂陈。首先,中国关税自主权的丧失竟是我们主动为之!历史的真相竟是如此无情、无奈。正如蒋廷黻先生所说的,道光年间的中国人,完全不懂国际公法和国际形势,所以他们争所不当争,放弃所不应当放弃的。[5]这就是落后的代价,是我们融入世界不得不交的学费。所以我们要特别珍惜今天对外开放的局面。
其次,为历史教材感到遗憾。蒋廷黻先生认为“协定关税”与“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是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核心。[5]这么重要的问题,作为教科书的表述竟是这样的不严谨,真的不应该。虽然教科书的内容滞后于最新研究成果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普遍的问题,但对相关内容适时进行修订应该是可以的吧?茅先生这本书1995年就已经出版了,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员王建朗先生在2000年出版的《中國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中已采用了毛先生的说法。认为《南京条约》“并未限定中国的关税税率须与英国协商订立。但是,糊涂的清政府官员次年与英方商定五口通商章程时,竟与英方议定了值百抽五的税率,从而在实践上首先形成了协定关税。稍后,中美《望厦条约》……将这一特权确定下来。”[6]所以我觉得教科书也应该与时俱进才行。
最后,恨自己孤陋寡闻,专业书籍读得太少,学科素养不足。以后会静下心来好好读书,为自己也是为了学生。
参考文献:
[1]翦伯赞,郑天挺.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修订本)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李侃.中国近代史:1840—1919(第4版)[M].北京:中华书局1994.
[3]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4]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9.
[5]蒋廷黻.中国近代史[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6]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
【关键词】协定关税 南京条约 历史教科书 历史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10-0085-02
新人教《历史·必修1》第10課“鸦片战争”对《南京条约》中有关关税问题的表述是:“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由双方商定”,简称为“协商关税”。我们对此向学生解释说,进出口关税税率的确定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事,现在中国的关税要与英国协商,表明我们关税自主权的丧失。而且我们在讲课时还振振有词地表示,五口通商、协商关税最能体现英国侵略者的意图,因为英国发动鸦片战争的目的就是打开中国的市场。长期以来许多练习也都这样设问的,我们也都是这样讲、这样练的。但是实际上《南京条约》中并没有“协商关税”的内容。
中英《南京条约》第十款关于关税问题的原文是这样的:“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原文为空一格,笔者注)分”。[1]
在这里“秉公议定”表述的比较含糊,容易引起歧义。传统的教材一般将其理解为清政府与英国政府共同议定关税税则,也就是“协商关税”。李侃等著的《中国近代史:1840—1919(第4版)》认为:英国商人“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这就是说,中国海关无权自行确定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必须与英国共同认定。这项规定,开了协商关税的恶例,使中国丧失了海关自主权,为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提供了便利条件。[2]
胡绳先生在《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中是这样表述的:“四、协定关税:南京条约中说:通商口岸‘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根据这条规定,次年成立所谓通商章程时更同时议定了各项进出口税率。这样,就开创了关税税则中国不能自己作主的局面”[3]。“关于协定关税,虽然南京条约已开其端,但用的还只是‘秉公议定则例’这样一个比较含糊的说法。……所以后来人们说,半殖民地的‘协定关税’制度是由美国人确立起来的。[3]但这样的说法还是比较模糊:“协商关税”到底是哪个条约确立的?
实际上这个问题早已有了明确的、令人信服的结论。当代著名近代史大家茅海建先生在《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一书中明确表示《南京条约》并没有协定关税的内容。他引用了英文原始文献: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 to establish at all the ports…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ort and Import Customs and other dues,which Tariff shall be publicly noticed and promulgat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这段英文直译成现代汉语为:“中国皇帝陛下同意在所有通商口岸制定一部公平的、正式的进出口关税和其它费用的则例,该则例将公开颁布”。据此,茅先生认为,“‘秉公议定’一语是指清政府在制定新的关税则例时应秉以‘公平’的原则。南京条约的这一条款完全符合巴麦尊的训令。据此,清政府只需制定一部‘公平’的关税则例即可。其制定权和公布权完全属于清政府。”[4]也就是说,并不是我们现在理解的协商关税,此时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并没有丧失。蒋廷黻先生在其名著《中国近代史》中的一段话能帮助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那时中国的海关是自主的,朝廷所定的海关税则原来很轻,平均不过百分之四,满清政府并不看重那笔海关收入。但是官吏所加的陋规极其繁重,大概连正税要收货价百分之二十。中国法令规定税则应该公开;事实上,官吏绝守秘密,以便随意上下其手。外人每次纳税都经过一种讲价式的交涉,因此很不耐烦”。[5]所以说,英国人要求清政府制订一部公开的、公平的关税则例符合他们的利益。他们当时没有想与清政府“协商关税”的野心。
在第二年的五口通商章程谈判中,以耆英为代表的中国代表为了省却以后交涉的麻烦,就货物进出口问题主动地与侵略者进行交涉。他们不知道交涉的本身,就潜含着须得对方同意的意味,就已经损害了自己的权益,结果使许多本可由清政府自行作主的事务,去同老奸巨滑的侵略者进行所谓交涉,损失了更多的权益。耆英等把中国利益拱手让人而不自知,反而自以为得计,还上奏折请功,竟然还受到皇帝的嘉奖!对此茅先生悲痛地评价道:(中国谈判代表)“丝毫没有意识到,他们与英方议定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将26类160余种货物税率用两国协定的方式规定下来,清政府也就从此承担了相应的条约义务,从而在实际上丧失了单独改变税率的权力。”[4]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实际上丧失。
清政府1844年与美国鉴定的《中美望厦条约》中正式出现“协商关税”的内容。该约第二款规定合众国来中国贸易之民人所纳出口、入口货物之税饷,俱照现定例册,不得多于各国。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国,合众国民人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1]这才是中国近代史上“协定关税”的内容。根据片面最惠国待遇,英国也获得了这一权利。后来清政府胡乱地将“协定关税”权利给予其它缔约国。这样清政府如果想改变税率,就需要所有缔约国的一致同意。这样清政府就自己把一条条绳索紧紧捆在自己身上! 这样问题就很清楚了: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只要求清政府公平地制订一部关税则例,第二年的《五口通商章程》中国代表与英国议定关税税率“值百抽五”,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实际丧失,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正式确定了“协定关税”的原则。后来根据“片面最惠国待遇”,其它列强都享有这项特权。
行文至此,真是五味杂陈。首先,中国关税自主权的丧失竟是我们主动为之!历史的真相竟是如此无情、无奈。正如蒋廷黻先生所说的,道光年间的中国人,完全不懂国际公法和国际形势,所以他们争所不当争,放弃所不应当放弃的。[5]这就是落后的代价,是我们融入世界不得不交的学费。所以我们要特别珍惜今天对外开放的局面。
其次,为历史教材感到遗憾。蒋廷黻先生认为“协定关税”与“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是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核心。[5]这么重要的问题,作为教科书的表述竟是这样的不严谨,真的不应该。虽然教科书的内容滞后于最新研究成果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普遍的问题,但对相关内容适时进行修订应该是可以的吧?茅先生这本书1995年就已经出版了,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员王建朗先生在2000年出版的《中國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中已采用了毛先生的说法。认为《南京条约》“并未限定中国的关税税率须与英国协商订立。但是,糊涂的清政府官员次年与英方商定五口通商章程时,竟与英方议定了值百抽五的税率,从而在实践上首先形成了协定关税。稍后,中美《望厦条约》……将这一特权确定下来。”[6]所以我觉得教科书也应该与时俱进才行。
最后,恨自己孤陋寡闻,专业书籍读得太少,学科素养不足。以后会静下心来好好读书,为自己也是为了学生。
参考文献:
[1]翦伯赞,郑天挺.中国通史参考资料·近代部分(修订本)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李侃.中国近代史:1840—1919(第4版)[M].北京:中华书局1994.
[3]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4]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9.
[5]蒋廷黻.中国近代史[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6]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