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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土地改革框架下,泸县创造了宅基地跨区域使用模式,保障了农民权益,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基于调研,提出规范宅基地跨区域使用的收费标准、强化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宅基地跨区域使用的市场交易范围三点建议。
【关键词】宅基地;改革
引言
泸县作为三块地改革的试点,创造了“宅基地”跨区域使用。韩立达等(2016)提出泸县应对宅基地进行细分、加强村庄规划、规范违法监督。姚树荣(2017)研究了泸县宅基地有偿退出改革和易地扶贫相结合模式,提出应引入市场机制,优化收益分配机制。郭冠男(2016)提出,要增加各项改革制度的关联性和协同性。泸县宅基地跨区域使用模式被当前学术研究所忽略,笔者调研发现,这种模式对盘活土地资源、保障农民的住房需求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多个深层次的矛盾需要解决。
1泸县宅基地跨区域使用模式概述
泸县2016年发布的《泸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跨区域建房的农民所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是该建设区域节余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由村民议事会决定。跨区域建房农户的有四个条件限制:符合区域建设规划和规定的宅基地建设面积标准;永久放弃原宅基地,并经原籍地审核同意且出具证明材料;建房农户不享有建设地的任何集体收益分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房人必须遵守建设地的村规民约,承担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义务。农户跨区域申请到中心村建房,以人口数核定农户的宅基地建设面积,标准是“30m2/人,另附属设施用地20m2/人”。跨区域申请宅基地使用建设住房,一部分是收取跨区申请使用宅基地取得费用,在规定面积之内收取180元/m2。在规定面积之外收取230元/m2。另一部分是超占面积有偿使用费,按照居住类5元/m2、商业类10元/m2。为规范市场行为,《办法》规定,村民小组同意以后,在县域范围内,允许村民住宅以交易、出租等形式进行流转,但流转范围必须限制在“县域内农村集体户中”。流转后出让方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2泸县宅基地跨区域使用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不确定
第一,农民跨区域建房,获取建设地区域的宅基地以后,宅基地有偿使用标准不明。《办法》提出“可参照泸县人民政府宅基地退出结余指标基准地价和有偿使用费用,一次性收取280元/m2。”第二,在农户跨区域中心村建房超占面积有偿使用方面,虽然规定了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的收费标准,也有“村议事会有权根据村自身情况决定收费上限”。若不具体规范相应的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将对农民宅基地跨区域使用产生一定的阻碍。如建设区如存在人为因素排斥,就有可能抬高收费额度,对外来农户的进入产生阻碍作用。如果在目标区域选择建房的农户与村议事会成员存在裙带关系,则可能降低收费标准,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发生。
2.2农民维持生产、生活的难度增加
宅基地跨區域使用模式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居住需求,但也增加了生活成本支出。如中心村修建的房屋基础设施相对完善,为了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必然出台村规民约。以前散居的村民可利用自家院坝进行蔬菜种植,满足生活所需,但集中建房以后,这一需求将受到制约,农民只能另行购买。物业、水、电、气等费用也同样增加了农民的生活成本。更重要的是,集中建房将增加以耕种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与土地的距离,农民如何继续维持农业生产也是需要解决的难题。
2.3农民住宅在农村集体户内部流转不利于产生繁荣的市场
在宅基地跨区域使用模式中,允许村民住宅在县域内农村集体户中以交易、出租等形式流转。笔者认为,流转仅限于农民内部,不利于市场繁荣。第一、大部分农户是拥有宅基地,因此集体内部的需求较少。第二,当前城镇化中农民更倾向于进城而不是留在农村务工,也降低了农村住房得价值。因此,笔者认为仅让农民住宅在农村集体户内部流转并没有太多的实践意义。
3完善宅基地跨区域使用模式的对策建议
3.1规范宅基地跨区域使用的收费标准
宅基地跨区域使用的收费标准急需明确。首先应该对政策文件中出现的“模糊”用语加以更改。《办法》中提出的“有偿使用费由村民议事会决定应再行斟酌。同时,探索多元化的宅基地跨区域使用收费标准,增强政策的适应性。县、镇政府应派出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同各村级组织,在充分考察各村的区位、自然条件、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等因素以后,因地制宜地制定各村具体的宅基地跨区域使用的收费标准。从而杜绝人主观因素所产生的干扰。
3.2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就业能力
必须提升农民的就业能力以应对居住成本上升。应广泛开展经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维修电工、电焊工、家政服务的培训。同时,根据地区内产业发展的需求,培训地区内企业需要的各类型工人,就地上岗。另外,大力发展农村地区的电子商务,积极培育乡村物流行业的发展,利用区域内特色产品实现自主创业,指导农民在各大网购平台开设网店。保障了农民的生活质量,才符合改革最初的目的。
3.3扩大宅基地跨区域使用的市场交易范围
要想繁荣村民住宅的流转市场,需逐步放开城市居民的购买需求。城市住宅价格昂贵,农村生态环境宜人,相比于城市更适合人居住。当市民的需求进入以后,市场的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各取所需,在政府机构合理引导和监管之下,必然会促成一个繁荣的宅基地交易市场。但是,在放开市场交易范围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对农民的保护,农户住房、宅基地所有权的流转必须要以农民有居住保障为前提。
参考文献
[1] 韩立达, 赵美美, 吴懈,等. 我国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研究——以全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泸县为例[J]. 安徽农业科学, 2016(34):194-197.
[2]姚树荣, 熊雪锋. 以宅基地有偿退出改革助推易地扶贫——四川省泸县“嘉明模式”分析[J]. 农村经济, 2017(2):21-24.
[3] 郭冠男. 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进展及思考--以四川省泸县为例[J]. 中国经贸导刊, 2016(24):55-57.
作者简介:王忠良(1995.2-),男,吉林省松原市人,汉族,硕士,研究方向为土地经济与管理。
【关键词】宅基地;改革
引言
泸县作为三块地改革的试点,创造了“宅基地”跨区域使用。韩立达等(2016)提出泸县应对宅基地进行细分、加强村庄规划、规范违法监督。姚树荣(2017)研究了泸县宅基地有偿退出改革和易地扶贫相结合模式,提出应引入市场机制,优化收益分配机制。郭冠男(2016)提出,要增加各项改革制度的关联性和协同性。泸县宅基地跨区域使用模式被当前学术研究所忽略,笔者调研发现,这种模式对盘活土地资源、保障农民的住房需求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多个深层次的矛盾需要解决。
1泸县宅基地跨区域使用模式概述
泸县2016年发布的《泸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跨区域建房的农民所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是该建设区域节余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由村民议事会决定。跨区域建房农户的有四个条件限制:符合区域建设规划和规定的宅基地建设面积标准;永久放弃原宅基地,并经原籍地审核同意且出具证明材料;建房农户不享有建设地的任何集体收益分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房人必须遵守建设地的村规民约,承担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义务。农户跨区域申请到中心村建房,以人口数核定农户的宅基地建设面积,标准是“30m2/人,另附属设施用地20m2/人”。跨区域申请宅基地使用建设住房,一部分是收取跨区申请使用宅基地取得费用,在规定面积之内收取180元/m2。在规定面积之外收取230元/m2。另一部分是超占面积有偿使用费,按照居住类5元/m2、商业类10元/m2。为规范市场行为,《办法》规定,村民小组同意以后,在县域范围内,允许村民住宅以交易、出租等形式进行流转,但流转范围必须限制在“县域内农村集体户中”。流转后出让方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2泸县宅基地跨区域使用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不确定
第一,农民跨区域建房,获取建设地区域的宅基地以后,宅基地有偿使用标准不明。《办法》提出“可参照泸县人民政府宅基地退出结余指标基准地价和有偿使用费用,一次性收取280元/m2。”第二,在农户跨区域中心村建房超占面积有偿使用方面,虽然规定了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的收费标准,也有“村议事会有权根据村自身情况决定收费上限”。若不具体规范相应的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将对农民宅基地跨区域使用产生一定的阻碍。如建设区如存在人为因素排斥,就有可能抬高收费额度,对外来农户的进入产生阻碍作用。如果在目标区域选择建房的农户与村议事会成员存在裙带关系,则可能降低收费标准,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发生。
2.2农民维持生产、生活的难度增加
宅基地跨區域使用模式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居住需求,但也增加了生活成本支出。如中心村修建的房屋基础设施相对完善,为了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必然出台村规民约。以前散居的村民可利用自家院坝进行蔬菜种植,满足生活所需,但集中建房以后,这一需求将受到制约,农民只能另行购买。物业、水、电、气等费用也同样增加了农民的生活成本。更重要的是,集中建房将增加以耕种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与土地的距离,农民如何继续维持农业生产也是需要解决的难题。
2.3农民住宅在农村集体户内部流转不利于产生繁荣的市场
在宅基地跨区域使用模式中,允许村民住宅在县域内农村集体户中以交易、出租等形式流转。笔者认为,流转仅限于农民内部,不利于市场繁荣。第一、大部分农户是拥有宅基地,因此集体内部的需求较少。第二,当前城镇化中农民更倾向于进城而不是留在农村务工,也降低了农村住房得价值。因此,笔者认为仅让农民住宅在农村集体户内部流转并没有太多的实践意义。
3完善宅基地跨区域使用模式的对策建议
3.1规范宅基地跨区域使用的收费标准
宅基地跨区域使用的收费标准急需明确。首先应该对政策文件中出现的“模糊”用语加以更改。《办法》中提出的“有偿使用费由村民议事会决定应再行斟酌。同时,探索多元化的宅基地跨区域使用收费标准,增强政策的适应性。县、镇政府应派出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同各村级组织,在充分考察各村的区位、自然条件、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等因素以后,因地制宜地制定各村具体的宅基地跨区域使用的收费标准。从而杜绝人主观因素所产生的干扰。
3.2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就业能力
必须提升农民的就业能力以应对居住成本上升。应广泛开展经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维修电工、电焊工、家政服务的培训。同时,根据地区内产业发展的需求,培训地区内企业需要的各类型工人,就地上岗。另外,大力发展农村地区的电子商务,积极培育乡村物流行业的发展,利用区域内特色产品实现自主创业,指导农民在各大网购平台开设网店。保障了农民的生活质量,才符合改革最初的目的。
3.3扩大宅基地跨区域使用的市场交易范围
要想繁荣村民住宅的流转市场,需逐步放开城市居民的购买需求。城市住宅价格昂贵,农村生态环境宜人,相比于城市更适合人居住。当市民的需求进入以后,市场的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各取所需,在政府机构合理引导和监管之下,必然会促成一个繁荣的宅基地交易市场。但是,在放开市场交易范围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对农民的保护,农户住房、宅基地所有权的流转必须要以农民有居住保障为前提。
参考文献
[1] 韩立达, 赵美美, 吴懈,等. 我国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研究——以全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泸县为例[J]. 安徽农业科学, 2016(34):194-197.
[2]姚树荣, 熊雪锋. 以宅基地有偿退出改革助推易地扶贫——四川省泸县“嘉明模式”分析[J]. 农村经济, 2017(2):21-24.
[3] 郭冠男. 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进展及思考--以四川省泸县为例[J]. 中国经贸导刊, 2016(24):55-57.
作者简介:王忠良(1995.2-),男,吉林省松原市人,汉族,硕士,研究方向为土地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