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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一审认定,从善明在担任淮南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收受贿赂人民币102万余元、美元1.05万元,用本单位100万元存单为其他单位提供银行担保,挪用公款30万元归其他单位使用,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从善明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