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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幸福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伦理学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康德站在感性与理性二分的立场上,认为德性的目的在于配享幸福,而德福的统一就是完满的至善,其以三大悬设为条件,而“德福一致”的实现则只有在彼岸世界才可能。通过梳理康德关于道德与幸福关系的观点,对于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处理二者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道德;幸福;“德福一致”
一、康德关于道德与幸福的基本观点
首先,康德认为道德与幸福属于不同范畴,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否则不但得不到幸福,反而会败坏道德的纯洁性,因为伦理学并不是一门教会人们如何获得幸福的学问。他认为幸福属于经验层次,是人作为感性存在的有限个体所必然向往与渴求的美好的东西,但由于所有来自经验对幸福的追求都是同一类,其所遵循的是自爱、幸福的普遍原则,因此个人幸福绝对不可以作为德性原则的依据,尽管是个人的自爱与幸福看似合理且公正,都不能使得其与幸福相匹配,因为“个人幸福原则,不论其中运用了多少知性和理性,对于意志而言除了那些适合于低级欲求能力的决定根据外,仍然不包括其他的决定根据”。并且,如果让个人幸福出现在德行理论中,则会将德行引入对立面,损害德行的纯粹性。
而道德律则是基于人的自由意志,人是有理性的存在物,人的理性是自由的,人的理性能够超越作为自然存在的人的自然欲望,在实践范围内寻求其道德上的更高追求,是自律的,“可以说,人的意志的自由就在于其理性原则遵循的纯粹性”,自由意志在实践上是善的,因为意志所遵循的理性原则是道德法则的来源,也就是说道德法则对人的“绝对命令”是从人的理性中引申出来的,因此它和幸福是属于不同的两个范畴。
因此,康德将二者统一在完满的“至善”之中,且德行和幸福共同构成一个人格,并拥有至善,然而若幸福在绝对精准地按照和德性的比例(作为人格之价值与配享幸福的资格)来分配时,就会有另一个可能世界的至善被构成。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该至善就表明着整体,即使这完满之善,因此“至善”就是由占主导地位的德性和配享幸福所共同构成的。
二、德福一致的二律背反及三大悬设对德福一致的解决
康德认为古希腊两个学派(伊壁鸠鲁和斯葛多)关于道德与幸福的观点都是分析的,但由于二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因此两者的关系实际上应该是综合的,因此“要么对幸福的欲求必须是德行的准则的动因,要么德行准则必须是对幸福的起作用的原因”,显然前者是不可能的,后者由于“在现世中作为意志规定的后果,原因和结果的一切实践的联结都不是取决于意志的道德意象,而是取决于对自然规律的知识和将这种知识用于自己的意图的身体上的能力”,因此也是无法成立的。
面对道德与幸福在“至善”中统一问题的解决,康德提出了三大悬设:
首先是灵魂不朽,作为“至善”,其至上条件就是意向与道德律的完全适合,但人作为感官世界中的理性存在者是无法完全实现这一目标的,因此就有假设无限追求过程的必要,“无限的进程只有在同一个有理性存在者的某种无限持续下去的生存和人格性(我们称之为灵魂不朽)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因此至善处于实践层面时,其可能性必须以灵魂不朽为前提条件,故当灵魂不朽与道德律密切结合的时候,灵魂不朽就成为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悬设。
其次是上帝存在,幸福要受自然律支配,而人只是自然的一部分,并不是自然的原因,因此他无法使自然与道德原理一致,而道德律本身也没有丝毫根据来建立幸福与道德之间的合理比例与必然联系,因此必须假定一个能使自然与自由、幸福与道德达到和谐统一的最高原因即上帝的存在,上帝是最后的审判者。以上两个假设是“德福一致”这个先天综合命题之所以可能的前提,是通过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推出来的。
最后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前两个悬设的根据,它并不是有关任何对象的认识,而只是“出于纯粹理性之需要而认其为真”,也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信仰,它也是康德整个道德哲学的基石。因此,康德就通过三个悬设解决了道德与幸福在“至善”中的统一如何实现的可能的问题。
三、康德“德福一致”的启示
通过上述对康德“德福一致”关系的大致梳理,笔者认为其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建立在感性基础上的个人欲求的实现是幸福和至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康德尽管反对将对幸福的现实欲求作为道德动机的出发点或目的,但他并没有否认人作为感性世界的有限存在者对于自然欲求的追求,而是将其纳入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使得个人有可能将道德和幸福、欲求的满足相统一。
(二)我们应该正确界定德性在幸福欲求中的位置,也就是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要培养并保持自身的道德修养,将两者相结合,实现德性自塑
道德律是基于人自身自由意志与理性而存在,人的道德自律证明了人自身的尊严与自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体现;并且,德性能够调节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利益,从中实现平衡并维持社会正常的运行秩序,实现人类集体的良好发展。
(三)三大悬设对于“德福一致”实现的前提性和彼岸实现的设定,其实包含了人对于终极目的和意义的思考与追求
尽管在实际生活里具有优良的德性并不能保证幸福的完全匹配与实现,因此在社会道德将向往与推重善作为要求的选择与倾向时,却需要将道德与幸福的相匹配作为其内在信念支持,事实上就是人需要一种交织着的道德信念,因为作为感性与理性兼具的人事实上根本无法在实践中做到完全按照纯粹出于道德律自身的要求而行动,因此在与幸福相配的辅助下,道德的必要性更加稳固。人类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存无法离开道德信仰,它是社会良好道德秩序和人际关系建立的根本,“可见,作为道德信仰,德福一致中的德性已经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了人们内心的深处。”因此,由上可见,康德的“德福一致”的观点对人在现实生活中追求幸福与体现自身人的尊严和价值,践行道德律的实践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永刚.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的德福统一及其现代启示.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
[3]杨秀香.论康德幸福观的嬗变.哲學研究,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史季(1997—),女,汉族,陕西西安人,本科在读,主要研究方向:西方哲学。
关键词:道德;幸福;“德福一致”
一、康德关于道德与幸福的基本观点
首先,康德认为道德与幸福属于不同范畴,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否则不但得不到幸福,反而会败坏道德的纯洁性,因为伦理学并不是一门教会人们如何获得幸福的学问。他认为幸福属于经验层次,是人作为感性存在的有限个体所必然向往与渴求的美好的东西,但由于所有来自经验对幸福的追求都是同一类,其所遵循的是自爱、幸福的普遍原则,因此个人幸福绝对不可以作为德性原则的依据,尽管是个人的自爱与幸福看似合理且公正,都不能使得其与幸福相匹配,因为“个人幸福原则,不论其中运用了多少知性和理性,对于意志而言除了那些适合于低级欲求能力的决定根据外,仍然不包括其他的决定根据”。并且,如果让个人幸福出现在德行理论中,则会将德行引入对立面,损害德行的纯粹性。
而道德律则是基于人的自由意志,人是有理性的存在物,人的理性是自由的,人的理性能够超越作为自然存在的人的自然欲望,在实践范围内寻求其道德上的更高追求,是自律的,“可以说,人的意志的自由就在于其理性原则遵循的纯粹性”,自由意志在实践上是善的,因为意志所遵循的理性原则是道德法则的来源,也就是说道德法则对人的“绝对命令”是从人的理性中引申出来的,因此它和幸福是属于不同的两个范畴。
因此,康德将二者统一在完满的“至善”之中,且德行和幸福共同构成一个人格,并拥有至善,然而若幸福在绝对精准地按照和德性的比例(作为人格之价值与配享幸福的资格)来分配时,就会有另一个可能世界的至善被构成。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该至善就表明着整体,即使这完满之善,因此“至善”就是由占主导地位的德性和配享幸福所共同构成的。
二、德福一致的二律背反及三大悬设对德福一致的解决
康德认为古希腊两个学派(伊壁鸠鲁和斯葛多)关于道德与幸福的观点都是分析的,但由于二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因此两者的关系实际上应该是综合的,因此“要么对幸福的欲求必须是德行的准则的动因,要么德行准则必须是对幸福的起作用的原因”,显然前者是不可能的,后者由于“在现世中作为意志规定的后果,原因和结果的一切实践的联结都不是取决于意志的道德意象,而是取决于对自然规律的知识和将这种知识用于自己的意图的身体上的能力”,因此也是无法成立的。
面对道德与幸福在“至善”中统一问题的解决,康德提出了三大悬设:
首先是灵魂不朽,作为“至善”,其至上条件就是意向与道德律的完全适合,但人作为感官世界中的理性存在者是无法完全实现这一目标的,因此就有假设无限追求过程的必要,“无限的进程只有在同一个有理性存在者的某种无限持续下去的生存和人格性(我们称之为灵魂不朽)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因此至善处于实践层面时,其可能性必须以灵魂不朽为前提条件,故当灵魂不朽与道德律密切结合的时候,灵魂不朽就成为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悬设。
其次是上帝存在,幸福要受自然律支配,而人只是自然的一部分,并不是自然的原因,因此他无法使自然与道德原理一致,而道德律本身也没有丝毫根据来建立幸福与道德之间的合理比例与必然联系,因此必须假定一个能使自然与自由、幸福与道德达到和谐统一的最高原因即上帝的存在,上帝是最后的审判者。以上两个假设是“德福一致”这个先天综合命题之所以可能的前提,是通过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推出来的。
最后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前两个悬设的根据,它并不是有关任何对象的认识,而只是“出于纯粹理性之需要而认其为真”,也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信仰,它也是康德整个道德哲学的基石。因此,康德就通过三个悬设解决了道德与幸福在“至善”中的统一如何实现的可能的问题。
三、康德“德福一致”的启示
通过上述对康德“德福一致”关系的大致梳理,笔者认为其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建立在感性基础上的个人欲求的实现是幸福和至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康德尽管反对将对幸福的现实欲求作为道德动机的出发点或目的,但他并没有否认人作为感性世界的有限存在者对于自然欲求的追求,而是将其纳入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使得个人有可能将道德和幸福、欲求的满足相统一。
(二)我们应该正确界定德性在幸福欲求中的位置,也就是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要培养并保持自身的道德修养,将两者相结合,实现德性自塑
道德律是基于人自身自由意志与理性而存在,人的道德自律证明了人自身的尊严与自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体现;并且,德性能够调节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利益,从中实现平衡并维持社会正常的运行秩序,实现人类集体的良好发展。
(三)三大悬设对于“德福一致”实现的前提性和彼岸实现的设定,其实包含了人对于终极目的和意义的思考与追求
尽管在实际生活里具有优良的德性并不能保证幸福的完全匹配与实现,因此在社会道德将向往与推重善作为要求的选择与倾向时,却需要将道德与幸福的相匹配作为其内在信念支持,事实上就是人需要一种交织着的道德信念,因为作为感性与理性兼具的人事实上根本无法在实践中做到完全按照纯粹出于道德律自身的要求而行动,因此在与幸福相配的辅助下,道德的必要性更加稳固。人类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存无法离开道德信仰,它是社会良好道德秩序和人际关系建立的根本,“可见,作为道德信仰,德福一致中的德性已经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了人们内心的深处。”因此,由上可见,康德的“德福一致”的观点对人在现实生活中追求幸福与体现自身人的尊严和价值,践行道德律的实践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永刚.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的德福统一及其现代启示.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
[3]杨秀香.论康德幸福观的嬗变.哲學研究,2011年,第2期.
作者简介:史季(1997—),女,汉族,陕西西安人,本科在读,主要研究方向:西方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