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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证制度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司法制度,罗马帝国末期出现的公证文书可称为现代公证制度的鼻祖,这一“有千年历史的行业”一直对不同的社会形态发挥着“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功效。至今,在全世界大陆法系国家,社会的高速发展丝毫没有削弱公证的司法作用,公证也通过技术水平手段的更新来适应现代社会,但其原有精神仍保持不变。在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国家的公证业已经开展了电子公证业务,将电子商务合同纳入了公证范围,从而保证了电子交易的安全、稳定、可靠。这样,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公证适应了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变化,公证业也从古老的行业转变为现代的、不断发展的行业。
【关键词】公证体制;现状;完善;改革
一、我国公证体制目前存在和发展的情况
公证体制就是指公证机构组织和管理形式。我国公证事业于1978年恢复以来有了较快发展,公证机构的组织和管理形式也由单一行政体制,发展到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和合作制多种形式共存,并建立公证行业组织: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
行政体制公证处,在这种体制下公证员本身就是公务员,公证处的人事,组织,经济完全由司法行政机构控制,公证机构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公证员的个人工资待遇也与一般公务员没有差别,有些地方甚至存在由司法行政机构主管公证的副局长亲任公证处主任的情况。在这种体制下,公证处就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几乎无独立性可言。
事业体制公证处,在这种体制下公证员不再拥有公务员身份,公证处在人事、组织、经济各个方面也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公证员收入也不再与公务员相同,而是与公证处业务收入密切相关。虽然在这种体制下司法行政机关在公证处的人事任命方面还有很大的决定权,但是公证处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人事任免权,特别是在公证处的辅助人员方面可以直接进行任免。
合作制公证处由公证员(合作人)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我国公证体制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严重滞后
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作为现行公证工作的主要法律规范,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2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随着公证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公证实践有了很大发展,已经远远突破《条例》规定的内容,公证工作的诸多方面处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被动局面。(二)公证机构组织形式的改革方向不明确
我国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上的这条规定强调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对公证机构的具体组织形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三种类型的公证机构并存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但是用证明机构一词并未给我国公证机构的改革指明方向。合作体制公证处,在人、财、物等方面有完全的独立性,但是由于我国对其在制度上的规范还不完善,还处于探索阶段,加之其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完全依赖于公证业务收入,容易导致其使用各种手段来获取证源,引发恶性竞争。事业单位体制公证处是我国目前公证体制的最主要形式,这种形式公证处虽然与行政体制公证相比已经有了相对的独立性,但是在我国很多地区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其人员配置和财务收支方面还受到严格限制,与公证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三)公证行业存在着严重的不正当竞争
近些年来根据国务院和司法部的要求,我国各地加快了对公证机构的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促进了公证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由公证员的工资福利与公证处的业务收入越来越紧密,加之相关制度不健全,导致公证处与公证处之间,甚至是公证员与公证员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公证员为争取证源出入各种应酬场所,省市一级设立的公证处更是利用自己独有的优势大肆扩展业务,区县一级公证处为了生存,也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反击,最终导致恶性竞争的产生,这对公证机构的威信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四)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存在不足
我国的公证法虽然在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了公证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监管的内容,但是这些规定过于概括,且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管的职权划分并未予以明确,导致公证协会作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业自律组织,其监管职却被虚化,存在严重不足。(五)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客观需要
公证员队伍总体上是好的。但是依据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与律师队伍相比较,公证员队伍的学历普遍偏低、且知识结构不尽合理,更缺乏高层次人才。甚至有些没有学过法律、不懂公证业务的人也进入公证员队伍。同时,公证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也亟待提高,个别公证员无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法、违规出具假证、错证。以上现象的存在,必然影响整个公证队伍的形象和声誉,降低了公证书的公信力,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证事业的发展。(六)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独立性不足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行使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权,这就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能受到外部的干扰,要独立公正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不能有任何倾向性,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三、如何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一)重新着手改变公证行业的性质
公证权在我国的国情下隶属于国家证明权,而是市民社会的一般公共权力。在操作上,公证权也必须属于政府权力或司法权力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公证权只能是处在被动的位置固定法律事实,不具有裁决权。公证要做的工作是确认有关事实和法律文件,赋予其公证效力而不进行实质性调查是不行的。
在我国,公证机构属于国家的组成部分,公证员属于国家的公职人员。如果把公证人员的性质完全改为中介人或自由人的话,将会使我国的公证制度难以付诸实践。(二)完善和改进公证法
加快公证立法进程,加强公证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一方面,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公证法,以结束公证制度仅依据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尴尬局面,实现公证制度的统一性、连贯性和法制化,并把公证已取得的改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的成熟立法经验,在制定和修订民商事实体法的时候,把一些确需监管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经济活动和公民的重要法律行为规定为必须公证事项,并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法定证据效力”,赋予特定公证事项的“强制执行力”,从而有效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其他秩序稳定中的作用。(三)完善公证体制 1.从体制上树立新的公证服务理念
在整个社会树立一个良好的公证形象,可以大力的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人士对公证存在强大的信心.拓展培养渠道,大力支持培养公证行业的素质,可以向计算机电子领域发展,那样就能随着时代而前进,真正适应新时期,做到切合新要求.
2.加强公证人员筛选和评定的制度
在筛选公证员时不带有感情色彩,不走后门,确保筛选公证员时的公平和公开.在工作期间要拓展业务渠道,并加强公证员职业培训,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从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证队伍。
3.明确公证行业的业务范围
扩展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范围,需要一些动力确认机制:首先,需要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强制执行法的配合。在执行方面赋予可以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在证据方面赋予公证书为日后纠纷提供有力的证明,突出公证书的证明力。其次,民法以及商法规定一些强制公证的事项也是必要的。
4.建立和健全公证内部运行机制,是公证行业发展的基础
首先,要不断灌输和培养公证人员的责任心,不断鼓励公证人员在岗尽职.其次,要不断健全和网上公证事业的分配制度,让公证人员真正处在公平的岗位之上,能者多劳,多劳者多收获。建立完善公证赔偿责任,赔偿实行有限责任,以公证处资产为限,公证机构应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5%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
5.强化公证效力,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公证法》第五章对公证效力作了规定,原先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向公证处或其主管的司法局提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使我国公证行业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6.加强对公证制度公证事物的监督,监督要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和各种群体
首先加强媒体对公证事业的监督,让整个公证事业处于社会阳光之下,然后,公证体质内部进行监督,不仅要来自司法国家监督,还要不断完善自己自身,最后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公证的重要性越来越突显,公证的效力也越来越大,运用得好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反之,将会影响到公证的作用和形象。要确保不断完善公证制度,方能使公证事业,公证体质不断充实和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张福森.关于公证立法的几个问题[J].中国司法,2005.
[2]宫晓冰.中国公证制度的完善[J].法学研究,2003.
[3]余光辉. <公证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5.
【关键词】公证体制;现状;完善;改革
一、我国公证体制目前存在和发展的情况
公证体制就是指公证机构组织和管理形式。我国公证事业于1978年恢复以来有了较快发展,公证机构的组织和管理形式也由单一行政体制,发展到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和合作制多种形式共存,并建立公证行业组织: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
行政体制公证处,在这种体制下公证员本身就是公务员,公证处的人事,组织,经济完全由司法行政机构控制,公证机构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公证员的个人工资待遇也与一般公务员没有差别,有些地方甚至存在由司法行政机构主管公证的副局长亲任公证处主任的情况。在这种体制下,公证处就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几乎无独立性可言。
事业体制公证处,在这种体制下公证员不再拥有公务员身份,公证处在人事、组织、经济各个方面也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公证员收入也不再与公务员相同,而是与公证处业务收入密切相关。虽然在这种体制下司法行政机关在公证处的人事任命方面还有很大的决定权,但是公证处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人事任免权,特别是在公证处的辅助人员方面可以直接进行任免。
合作制公证处由公证员(合作人)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我国公证体制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严重滞后
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作为现行公证工作的主要法律规范,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要。2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随着公证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公证实践有了很大发展,已经远远突破《条例》规定的内容,公证工作的诸多方面处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被动局面。(二)公证机构组织形式的改革方向不明确
我国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上的这条规定强调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对公证机构的具体组织形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三种类型的公证机构并存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但是用证明机构一词并未给我国公证机构的改革指明方向。合作体制公证处,在人、财、物等方面有完全的独立性,但是由于我国对其在制度上的规范还不完善,还处于探索阶段,加之其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完全依赖于公证业务收入,容易导致其使用各种手段来获取证源,引发恶性竞争。事业单位体制公证处是我国目前公证体制的最主要形式,这种形式公证处虽然与行政体制公证相比已经有了相对的独立性,但是在我国很多地区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其人员配置和财务收支方面还受到严格限制,与公证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三)公证行业存在着严重的不正当竞争
近些年来根据国务院和司法部的要求,我国各地加快了对公证机构的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促进了公证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由公证员的工资福利与公证处的业务收入越来越紧密,加之相关制度不健全,导致公证处与公证处之间,甚至是公证员与公证员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公证员为争取证源出入各种应酬场所,省市一级设立的公证处更是利用自己独有的优势大肆扩展业务,区县一级公证处为了生存,也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反击,最终导致恶性竞争的产生,这对公证机构的威信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四)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存在不足
我国的公证法虽然在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了公证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监管的内容,但是这些规定过于概括,且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管的职权划分并未予以明确,导致公证协会作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业自律组织,其监管职却被虚化,存在严重不足。(五)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客观需要
公证员队伍总体上是好的。但是依据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与律师队伍相比较,公证员队伍的学历普遍偏低、且知识结构不尽合理,更缺乏高层次人才。甚至有些没有学过法律、不懂公证业务的人也进入公证员队伍。同时,公证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也亟待提高,个别公证员无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法、违规出具假证、错证。以上现象的存在,必然影响整个公证队伍的形象和声誉,降低了公证书的公信力,从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证事业的发展。(六)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独立性不足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行使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权,这就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能受到外部的干扰,要独立公正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不能有任何倾向性,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三、如何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一)重新着手改变公证行业的性质
公证权在我国的国情下隶属于国家证明权,而是市民社会的一般公共权力。在操作上,公证权也必须属于政府权力或司法权力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公证权只能是处在被动的位置固定法律事实,不具有裁决权。公证要做的工作是确认有关事实和法律文件,赋予其公证效力而不进行实质性调查是不行的。
在我国,公证机构属于国家的组成部分,公证员属于国家的公职人员。如果把公证人员的性质完全改为中介人或自由人的话,将会使我国的公证制度难以付诸实践。(二)完善和改进公证法
加快公证立法进程,加强公证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一方面,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公证法,以结束公证制度仅依据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尴尬局面,实现公证制度的统一性、连贯性和法制化,并把公证已取得的改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的成熟立法经验,在制定和修订民商事实体法的时候,把一些确需监管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经济活动和公民的重要法律行为规定为必须公证事项,并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法定证据效力”,赋予特定公证事项的“强制执行力”,从而有效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其他秩序稳定中的作用。(三)完善公证体制 1.从体制上树立新的公证服务理念
在整个社会树立一个良好的公证形象,可以大力的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人士对公证存在强大的信心.拓展培养渠道,大力支持培养公证行业的素质,可以向计算机电子领域发展,那样就能随着时代而前进,真正适应新时期,做到切合新要求.
2.加强公证人员筛选和评定的制度
在筛选公证员时不带有感情色彩,不走后门,确保筛选公证员时的公平和公开.在工作期间要拓展业务渠道,并加强公证员职业培训,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从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证队伍。
3.明确公证行业的业务范围
扩展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范围,需要一些动力确认机制:首先,需要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强制执行法的配合。在执行方面赋予可以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在证据方面赋予公证书为日后纠纷提供有力的证明,突出公证书的证明力。其次,民法以及商法规定一些强制公证的事项也是必要的。
4.建立和健全公证内部运行机制,是公证行业发展的基础
首先,要不断灌输和培养公证人员的责任心,不断鼓励公证人员在岗尽职.其次,要不断健全和网上公证事业的分配制度,让公证人员真正处在公平的岗位之上,能者多劳,多劳者多收获。建立完善公证赔偿责任,赔偿实行有限责任,以公证处资产为限,公证机构应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5%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
5.强化公证效力,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公证法》第五章对公证效力作了规定,原先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向公证处或其主管的司法局提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使我国公证行业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6.加强对公证制度公证事物的监督,监督要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和各种群体
首先加强媒体对公证事业的监督,让整个公证事业处于社会阳光之下,然后,公证体质内部进行监督,不仅要来自司法国家监督,还要不断完善自己自身,最后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公证的重要性越来越突显,公证的效力也越来越大,运用得好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反之,将会影响到公证的作用和形象。要确保不断完善公证制度,方能使公证事业,公证体质不断充实和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张福森.关于公证立法的几个问题[J].中国司法,2005.
[2]宫晓冰.中国公证制度的完善[J].法学研究,2003.
[3]余光辉. <公证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