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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确立的新规则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包括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构成要件、善意标准、损害赔偿的范围等问题。本文从狭义无权代理的责任性质出发,明确狭义的无权代理所需承担的责任属法定的担保责任,在分析是否构成无权代理时不必考虑代理人是否存在过错。但在厘清无权代理人到底要承担哪些责任时,应当根据代理人是否存在过错予以区分,若代理人确知代理权存在缺陷时,应当赋予相对人选择权,其既可以请求让无权代理人实际履行,也能请求赔偿其所承受的履行利益的损失;若代理人确不知道自己的代理权并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