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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ICSID来说,我国没有必要就《ICSID公约》的实行制定出特别的国内法,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有关ICSID仲裁裁决问题的司法解释,国内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与审判监督程序并不能成为我国法院对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开展检查的标准。就其他国际投资仲裁裁决而言,建议对《纽约公约》中难以适应这种裁决方式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我国法院同样也不应当以保留公共秩序为理由,拒绝承认并执行国际投资的相关仲裁裁决。本文的重点就是探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