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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建立稳定的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确保农村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01年9月起将全省农村初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市、区)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