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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利益关系是复杂多样的,然而法典不可能将所有的生活中的利益关系都予以规定,因而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上就有了法益的存在.民法法益存在的法律因素是有限的制度设计不能保护所有的利益关系.民法法益存在的社会因素是社会之高速发展对民法的利益调整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法法益的存在具有权利源泉和弥补权利定型化不足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