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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施行。4月10日,根据修改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年19200元或者每月1600元。由于工薪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