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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经济刑事立法不能与打击经济犯罪同步协调发展,缺乏适时性。随着新型经济关系的不断涌现,产生了与此相适应的各种新的经济犯罪现象和类型。如"官倒"、"法人犯罪"、"行业犯罪"、破坏国家资源方面的犯罪,污染食品、环境的犯罪,侵吞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企业财产的犯罪,破产诈欺、贷款诈欺、保险诈欺方面的犯罪,哄抬物价、坑害消费者利益方面的犯罪等。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刑法尚无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