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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赢了。”10月2日凌晨5时,大洋彼岸传来的一个电话使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执行总经理邹国荣有点不敢相信,他追问了一句“怎么赢的?”,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洛杉矶分所知识产权合伙人杨卫宁女士答道:“专利无效。”邹律师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时隔一个多月,当邹律师重温那一刻时,仍难以掩饰心中的喜悦。
“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于美国东部时间10月1日下午3点给我们律师事务所华盛顿总部本案首席律师霍曼先生(HOLLMAN)打电话,通知我们本案我们胜诉。”邹律师面露胜利的微笑,“美国的同事在兴奋中煎熬了3个小时,然后打电话告知了我这个兴奋的消息。我又煎熬了2个小时,拨通了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长王敬忠先生的电话。”
11月的一天,阳光普照大地。东长安街6号,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长王敬忠在办公室里愉悦地回顾了那一刻,“当邹律师电话通知我时,确实使我非常高兴。因为我们不仅赢了,而且赢得非常彻底。我旋即又电话通知了各个涉案企业。”
无汞碱性电池337调查由美国劲量和永备公司于2003年4月发起申请,5月28日立案,包括中国和香港企业在内的24家企业被列为应诉方,被列名的中国和香港企业包括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广州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宁波豹王电池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特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正龙股份有限公司等大陆7家和香港金力实业有限公司、香港高力电池实业有限公司等2家。美国原告公司还申请对部分电池下游产品(如玩具、电视机)实施进口排除,因此如实施进口排除令,我国受影响的出口金额将非常巨大。
2004年6月2日,ITC作出初裁,裁定我国应诉企业侵权,并禁止我国电池对美出口。由于我国企业的积极抗辩,ITC裁定不禁止电池下游产品对美出口。随后,我国应诉企业提出复议申请。10月1日,ITC作出终裁,裁定原告专利无效,我国应诉企业不侵权。
显然,这个国庆,大家的心情都不错。
337条款: 一把利刃
针对美国的337条款,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官员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介绍到,337调查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进行的调查。该节规定,ITC可根据美国企业的申请或自行对外国企业在对美出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采取限制措施。在实践中,337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外国企业在对美出口中侵犯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如ITC经调查,认定外国企业侵犯了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可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措施:第一,有限排除令,即禁止侵权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对美出口及在美销售;第二,普遍排除令,即禁止侵权产品的所有同类产品对美出口及在美销售;第三,停止令,即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第四,没收侵权产品。上述救济措施没有确定的时限,除非ITC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可一直执行。
在调查期内,ITC可对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排除令或停止令。被调查企业在交纳保证金后,仍可对美出口;如ITC最终认定被调查产品侵权,可没收保证金并拨付给美国申请企业。
此外,在调查期间,美国申请企业和外国涉案企业可进行和解谈判。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美国申请企业可要求ITC终止调查程序。和解协议一般需得到ITC认可;如涉案外国企业在随后的出口中违反了和解协议,会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
近年来,美国对我337调查呈现出以下趋势:
首先,调查数量继续增长。其次,被调查产品结构不断升级,由纺织品、轻工产品等传统出口产品向机电产品等高附加值产品发展。第三,普遍排除令较为普遍。
总之,337调查正逐渐成为反倾销措施后,美国企业借以限制我国产品,特别是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对美出口的重要手段,严重影响和威胁我上述产品对美出口。
该337调查取得胜诉结果,有效保护了电池行业及有关上下游行业的利益,并在目前我国企业应对国外知识产权纠纷情况较差的情况下,为我国企业做好337调查等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
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华盛顿总部本案首席律师霍曼(STEPHEN P. HOLLMAN)先生认为,知识产权诉讼越来越成为许多在美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竞争战略的组成部分。美国公司日前更加注重净知识产权作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知识产权投资回报的重要资产,知识产权诉讼增多这一事实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结果。知识产权诉讼可帮助企业确立其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
日益加剧的全球竞争以及较低的贸易壁垒也使得企业注重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来创造壁垒,增强其在国内市场的地位。专利保护意味着阻止他人制造、使用或销售取得了专利的技术。专利是一种有限的垄断,使专利持有人有机会收回他们在研究和开发专利技术上的投资。专利诉讼确定了排他性的界限。专利持有人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诉讼来测试专利的力量,对付弱小的、资金不足的竞争对手,然后利用赔偿金或通过和解过程来挑战更为强大的对手。专利诉讼还被用来吓跑竞争对手的客户,削减其市场价额,或者使客户相信与潜在的专利侵权人进行业务往来会带来很高的风险,从而保护专利持有人自己的市场份额。
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这一趋势就更加明显。当下一次交易的预期回报很高、足以抵销上次的巨额亏损时,公司会明智地将其资源放在下一次交易上。而当交易数量受到商业环境的极大限制时,企业通常会投资诉讼,因为此时已没有什么交易可以吸引他们的资金。
ITC:角色不一般
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洛杉矶分所知识产权合伙人杨卫宁女士认为:“一百多年以来,美国企业家们一直渴望着为美国制造的产品打开广阔的亚洲市场的大门。但是,美国贸易赤字的出现以及充斥着‘中国、香港、台湾或日本制造’的产品表明,亚洲企业在打开美国市场方面取得的成功更大。渐渐地,美国公司开始寻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专利保护以对付那些海外产品。在ITC提起诉讼的诸多好处使得诉讼数量日渐增多。在美国,ITC是审理案件速度最快的机构之一,该机构对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和侵权产品仍有广泛的裁决权力和补救权力,其中包括签发一般禁止令,禁止在ITC调查中被列为应诉方的当事人向美国出口侵权产品,甚至禁止非当事方将侵权产品用于‘下游’产品中,而且,ITC签发的禁止令可在美国海关总署执行。”
“不时修改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第337款授权ITC对涉及进口贸易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和不公平竞争方法进行调查。337条款对依法注册的知识产权提供特别保护,包括在专利法、商标法以及版权法项下的各项权利。337调查在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ITC诉讼的增长可从数据上反映出来。1994年至2000年间,ITC平均每年启动11起调查,2000年为17起,2001年24起,2002年19起,2003年18起,而2004年前10个月即达24起。ITC审理的案件涉及许多复杂技术,包括计算机和电讯产品、抗生素、用于制造微电子设备的机器、计算机游戏系统及便携式照相机。目前,有26件337调查和相关程序等待结案。
ITC的337案件还反映出产自或运自亚洲的产品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2003年立案的调查中有6起调查的原产国为中国大陆,紧随其后的是日本(3起)、中国台湾(2起)、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泰国(各1起)。2002年中国大陆名列榜首(8起),其后是中国台湾(4起)、日本(2起)和韩国(1起)。中国台湾以10起调查居2001年首位,其后为日本(5起)、中国大陆(3起)、新加坡(2起),印度尼西亚、韩国和菲律宾(各1起)。这些数据表明亚洲企业越来越成为ITC调查的对象。仅仅2004年头10个月,针对中国的337调查就有11起。”

ITC:有异于联邦法院
霍曼先生和杨卫宁女士还总结了ITC的运作特点:
ITC诉讼与联邦法院诉讼的比较
ITC是在国会领导下的联邦准司法机关,负责处理某些不公平的贸易事件,如进口对美国现行专利构成侵权的产品。为了援用ITC的调查程序,专利持有人必须证明他已经或正在建立“国内产业”。建立国内产业的要求在经济上表现为对某一美国产业的经济上的投资,在国内产业上表现为该投资被用于至少一项所主张的专利请求上。只要在美国有足够的经济活动,外国公司也可以要求提起337调查。
ITC拥有广泛的管辖权
ITC訴讼的一个明显的优势是ITC拥有广泛的管辖权。在联邦法院,原告需要向管辖地法院证明被告存在足够的“最低接触”以满足公平和合理方面的最低要求,而ITC则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管辖权。这使得专利持有人可以将各方当事人集中在一个诉讼中,即使他们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全国的不同地方,同时,也便于在美国的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另外,即使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不是337调查的当事方,ITC也可以对侵权产品实行“对物”管辖。因此,ITC签发的一般排除令可以禁止任何侵权产品的进口,而不论产品的出运或接收方是谁。
ITC审理案件的“火箭速度”
ITC诉讼的另一优势体现在时间上。ITC以“火箭速度”处理案件,往往在12至18个月即可作出最终裁决。根据ITC出庭律师协会出版的337报告,到2002年秋季开庭期,平均结案时间为14.8个月(337报告第24期第13页(2002秋季刊)。临时救济通常在90至150天内作出。337诉讼的举证工作通常在5个月内完成,对举证要求的答复时间为10天,而联邦法院为30天。调查在立案6至9个月内进入庭审过程,许多联邦法院往往需要2年或更多的时间。行政法官典型的作法是在庭审后3个月内作出初步裁决。
ITC多由经验丰富的行政法官负责审理案件
联邦专利侵权案由联邦法官和陪审团审理。法官缺乏技术背景、不熟悉联邦专利法的情况并不罕见。相反,ITC调查由四位行政法官中的一位负责。行政法官Luckern和Harris于1984年被任命为ITC法官,有18年审理专利案件的历史。Luckern法官是化学专家、前专利检索员和专利代理人。Hsrris法官在贸易法和反托拉斯方面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2001年任命的Terrill法官和2002年任命的Bullodk法官在就任ITC法官前也有非常丰富的审理复杂案件的经验,而且他们比许多联邦法官具备更多的专利方面的经验。这一区别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考虑到ITC调查中将近25%的案件会进入庭审,而在联邦法院中仅为3%至4%。
禁止令效力广大,无货币赔偿
进口美国的货物如被认定违法,ITC可对其签发禁止令。与联邦法院不同的是,ITC不得对故意侵权行为判决示范性赔偿或律师费。禁止令可以是一般禁止令或有限禁止令。一般禁止令禁止所有侵权货物的进口,而不论其制造商或经销商是否被列为被告。有限禁止令禁止被列为被告的侵权产品的进口,并可覆盖非当事方使用侵权产品的下游产品或二级产品。美国海关的各个进口港均可执行禁止令。
ITC诉讼的费用和结果
相比较于在联邦法院的诉讼,ITC调查的当事方在一个集中的时间段内的单月诉论费相对较高。ITC的裁决结果通常有利于原告方,裁定违法或达成和解的比例为60%至70%,大多数和解会就许可达成协议或承诺将来不再进口侵权产品,结果通常被认为有利于原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驳回比例为67%(见《法律时代》第24卷,2001年6月18日),联邦法院专利诉讼案的肯定性裁决为53%(见《对联邦巡回法院专利请求趋势的经验分析》,2001年)。
协会牵头:知难而上
“无汞碱性电池337调查由美国劲量和永备公司于2003年4月申请发起,中银宁波等7家我国电池企业涉案。据统计,2003年我国对美电池出口量约3亿只,出口金额约5000万美元。”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官员介绍到,“但是,美国原告公司申请对部分电池下游产品(如玩具、电视机)实施进口排除,因此如实施进口排除令,我国受影响的出口金额将非常巨大。”
获悉立案消息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迅速组织并协调涉案企业开展应对工作。在堆满厚厚的文件的办公桌前,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长王敬忠回忆到,“5月28、29日两天协会召集相关企业在宁波召开会议,我们召集了涉案的9家企业(国内7家,香港2家),还动员了没有在涉案名单的9家企业,一共18家。28日上午是协会内部谈,28日下午律师答辩,29日竞标。”

“宁波会议奠定了打赢这场官司的基础,” 王敬忠秘书长始终挂着干练的微笑,“这次会议犹如遵义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我们解决了三大问题 :
统一了思想。我们号召并决定大家一定要应诉,并且要联合应诉。
选择了律师。我们采取招标的方式,有6家事务所前来答辩,通过答辩了解他们的实力以及他们打这场官司的策略。最后由企业投票决定选择哪个律师事务所。而且还选了一个备用律师所,一旦代理律师事务所出现问题(如重新要价等问题),就可以立即启用备用律师所,这点是我们考虑比较细的地方。
落实了费用。这场官司涉及到的企业利益不等,所以我们有4个原则来把握费用问题:①各企业产量;②各企业出口量;③各企业得益;④各企业对行业的贡献。”
王秘书长意犹未尽,“我们在组织上比较到位,成立了三个小组:①应诉领导小组,企业的一把手做小组长;②行业专家组,通过权威专家给律师提供了强有力的炮弹;③法律专家组,在法律和应诉策略方面给我们出主意。
我们还动员了没有被起诉的几家企业参加应诉,我们动员他们在行业和国家利益受到威胁的时刻,要勇敢的站出来,他们毫不犹豫地站出来了。这些企业为厦门三圈电池有限公司、上海天鹅白象电池有限公司、宁波野马电池有限公司、浙江嘉兴永高电池有限公司、梧州新华电池有限公司、重庆力可达电池有限公司、浙江甬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三金电池有限公司、丹东金九集团公司等九家有关企业参与应诉,组成18家企业联合应诉团队,有一家原材料生产企业,虽然案件与它无关,但该企业仍拿出了部分资金,资助应诉,钱虽少,但体现了这种民族精神。”
“当中国电池协会邀6家律师事务所竞标时,我们早已认识到此案所面临的巨大困难,这也许是其它律师事务所所没有充分认识到的,”邹律师呷了一口水:“就一个个体诉讼来讲,中国这次有9家企业涉案,我们要根据每家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不同于一般的集体诉讼。”
邹律师继续回忆道:“对ITC程序的每次回复多数情况下不是以9家企业名义集体回复,而是要回复9份。我们要根据每家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分析,收集每家企业的证据,特别涉及到企业不侵权这一部分,情况非常复杂,每家企业抗辩理由、生产经营状况等等都不一样。”
望了望窗外高耸的国贸双子塔,邹律师说:“工作量非常大,北京代表处工作一班,然后交出去,美国华盛顿另一班接着工作,然后是洛杉矶接着干。中国企业的材料几乎没有英文的,而在前线的诉讼和专利律师绝大部分都必须用英文工作,这就有一个非常大而且复杂的翻译和沟通的过程,这些工作主要是由我们北京代表处的工作人员完成,有十多个同事帮助准备文件。我们还调动企业里有英文能力的人参与到我们的工作中来,主要是企业的高级工程师等。前一段时间的证据收集比较困难,后来挑战性就小一点,但反过来就变成另外一种挑战。我们每做完一项工作都要向企业汇报,让企业知道我们在做什么,在抗辩什么,知道抗辩的结果是什么,这有一个沟通过程,这是代表中国企业的一个难度比较大的诉讼,作为一个美国律师事务所,要把客户的诉求以美国法官能听懂的话语表达出来,这是比较有挑战性的。在这一点上这次我们跟企业的配合非常好,从文件的收集准备,包括企业的应诉,之前的取证培训、实际的取证。我们的策略比较实事求是,我们从根本上认识到这是一个非常难打的官司,依照目前的状况,要说我们是用完全靠我们自己能力开发出来的专利技术来打这个官司,这个比较困难。”
多方共识:以攻代守
接完一个电话后,王秘书长的思绪并没有被打断,“在宁波会议上,协会与企业经过仔细沟通,决定应采取进攻的方式来防守。因为该专利是个‘天罗地网’,怎样都逃不开他的天网,倒不如发起攻击。在6家律师事务所的答辩中,我们就要考虑事务所的策略是否与协会和企业的想法一致。最终我们选择了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有的律师事务所虽然报价低,但是策略不行。”
邹律师继续娓娓而谈:“我们为此案组成了庞大的律师团队,霍曼先生(华盛顿总部本案的首席律师是美国联邦法院的ITC最负盛名的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威廉姆斯先生(专利诉讼律师)和杨卫宁女士(美籍华人、生物学博士、专利律师)是我们整个律师团队的核心。我们前后参与的律师有几十位,最多时有40多位,就一个个体诉讼来讲,这个律师团是比较大的。
“除了律师,我们还请来了各方面的专家,包括中国电池业的顶尖专家。另外我们还花费非常昂贵的成本从美国请来了电化学专家出庭,因为中国专家虽然学识广,专业知识渊博,但他们都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不清楚美国的诉讼程序,他们在法庭上可能无法准确表达。”邹律师解释道,“因为专利的官司能否打赢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对专利的全面理解,二是对技术的全面理解。对专利的理解通过法律就可以,但是对于技术的理解必须是这个行业的专家的事情。”
“我们通过以专利和诉讼的律师为主的整个团队诊断,认为整体策略应当是抓住对方法律上的漏洞,以攻代守。我们基本上没有可守的地方,也守不住。我们的全部策略都是进攻,攻击他们专利无效,攻击他们专利权限范围狭窄从而使我们企业的产品没有侵权。”邹律师微笑着说。
釜底抽薪
“我们都知道内涵和外延的关系,我们把专利解释得越广泛,它与其它专利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把专利解释得越窄,它被推翻的可能性变小,但其保护的范围也越窄。ITC行政法官布洛克的初裁采用的是最广泛的解释,即劲量的专利有效而且中国企业侵权。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终裁是这个专利(劲量公司美国专利号5464709号专利)太不具备确定性,从跟本上就没有有效性,没有有效性当然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止调查,而且是用专利无效条款里的比较难于界定的一项,即专利的不确定性条款。”邹律师介绍说,“专利诉讼通常从专利的新颖性、不明显性或者叫做显著性等入手,这两点比较容易证明。但一般来说极少有人用专利的不确定性条款,而在这个案件上,我们别的观点不用说,仅仅从这一点上,从专利法上最弱的一个观点我们就赢了,我们就战胜了对手,而在其它更强的观点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也就没有辩论的必要。从诉讼策略上来讲,这是我们的一个根本性胜利。我们从根本上击中了对方的要害,这可以叫做釜底抽薪。这是建立在我们对美国专利法的深入理解基础之上的。我们一般认为美国专利会很严谨,但是美国的专利也有很多是非常不严谨的。”
彻底翻盘
“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于美国东部时间10月1日下午3点给我们本案首席律师霍曼打电话,通知我们本案我们胜诉。”邹律师面露胜利的微笑。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官员透露,该调查是自1968年美国恢复实施337调查以来,第二起在初裁中做出侵权判决、在复审中予以推翻并裁定美国原告公司专利无效的案例。目前,美国原告公司已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我国企业已经登记参与应诉。
回顾这段时间来的跌宕起伏,王秘书长不胜感慨,“2004年6月2日,ITC作出初裁,裁定我国应诉企业侵权。这对我们的信心是一次极大的打击,但我们没有动摇和灰心。在这种情况下大家还能拧在一起真的是很难得。后来我们一共开了六七次会议(宁波2次,杭州1次,上海1次,北京3、4次),做协调工作,鼓励大家坚持联合应诉,统一行动。这次胜诉最关键的就是我们的思想高度民主的统一,步调高度民主的统一,力量高度民主的集中。这次胜诉增强了我们进军美国市场的信心,提高了我们电池品牌的知名度,有很多代理商以前不知道我们的电池,通过这次案子也知道了我们,开始代理我们的电池。”
“美国当时有三个没有想到:没想到我们会应诉,没想到我们会团体应诉,没想到我们会坚持这么久。而且美国当时选了一个对我们很不利的时间来起诉我们,一个是非典,一个是五一长假,想趁我们一片混乱的情况下打我们个措手不及,而且后来又逢美国大选,为了拉选票,ITC是美国政府部门,屁股一般都是坐在美方一边的。这些对我们都很不利,可是由于美国的这个专利的漏洞太大,ITC实在无法回避。我们这次胜诉起到了一个威慑效应,以后国外不敢乱起诉了,而且鼓舞了正在战斗的行业。”王秘书长侃侃而谈。
邹律师继续阐述这一胜利的意义,“我们有不完全的统计,当双方或者几方出现专利争议,拿到美国专利局或者联邦法院时,有50%的专利官司会输。在ITC,涉及到专利的官司打到底的只有25%左右,胜诉率就更低了,有利于原告的要占70%,当然这只是一个概率的意义。就本案而言,涉及面这么广的,影响这么深远的,对中国产业进行整体排除的,而且经过整体抗辩又取得胜利的,这可以说是目前我国在此类案件中唯一的一次胜利。通常庭审是一周,我们是六周,可以看出此案的复杂程度,而且本案初裁时我们是全输,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又说我们赢了,这是中国企业的第一次,对美国而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只是第二次,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初裁做出有侵权判决后,又判定专利无效的,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历史上也只是第二次,这应该来说是非常不容易的。通常对于联邦法院的判决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去申诉一般不会被接受,而我们被接受了。通常是部分接受,而我们是全部接受。通常接受只是接受而已,而我们的接受是附条件的接受。只是让原告被告就几个问题辩论,这些问题全是对我们有利的问题。一般来讲复审胜出的概率只有25%”
“还有一个意外收获就是,劲量为了保住美国的专利而舍卒保车,把欧洲的专利的上诉放弃了。所以说我们赢了美国的案子间接也赢得了欧洲的市场。”邹律师发出了爽朗的笑声。
前车之鉴
这起案件尽管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但回往思之,留给了我们太多的思考。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官员在接受采访时详细分析了该337调查胜诉给我们的启示:
(一)采取积极的应诉策略
目前,我国企业对337调查的应诉情况不尽理想,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企业对337调查不够了解,存在疏忽、侥幸和畏难等心理。因此,企业应充分考虑其自身长远发展和行业利益,采取积极的应诉策略。
(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涉及中国企业的337调查中,很多中国企业根据国外企业提供的样品或图纸进行生产,但没有对样品或图纸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认真的了解,也没有在合同中加入知识产权侵权免责条款,致使其产品受到337调查指控时,成为直接被调查对象。因此,我国企业必须自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自身保护意识,从根本上避免受到337调查的影响。
(三)積极发展自有知识产权
首先,积极发展自有知识产权,可有效地避免受到337调查的指控。在很多情况下,我国企业依靠自身研发力量,开发出新的技术,但是没有申请专利。在外国公司就该技术在美国获得了专利后,中国企业成为337调查的被调查对象。积极发展自有知识产权可以有效改善这种情况。
其次,获得自有知识产权可大大提高我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能力。大部分知识产权诉讼,当然也包括337调查,最终是以和解的方式结案的;如果被指控知识产权侵权的企业拥有相同技术领域的自有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交叉许可的方式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交纳巨额知识产权使用费。我国企业应通过发展自有知识产权,逐步改善这一情况。
(四)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像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起到了协调和组织的作用,目前中国企业单独应诉的能力比较弱,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掌握不太全面,此时中介组织就起到协调企业应诉,组织更多的企业应诉的作用,并在技术上给企业提供支持。而政府则更多的是起到一种宏观的监测作用。
(五)选择适当的律师事务所
对于涉外的纠纷,尤其是象知识产权这样专业性比较强的纠纷,聘请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象霍金·豪森这样的国外律师事务所比中国的律师事务所更清楚的了解国外的法律,这是一种天然优势。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无论是再好的律师事务所,他们也只能提供建议,真正的决策权还是掌握在企业手中。所以我们一方面要看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另一方面,更要认识到企业积极应诉的根本重要性。
总之,通过电池337调查,我们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只有提高中国企业的技术水平,发展自有知识产权,把中国企业做大、做强,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才能从根本上消除337调查带来的影响,顺利开拓国外市场,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

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总经理秘书陈华频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作为企业,今后遇到类似问题时首先应当积极应对。因为根据美国法律,如果不应诉,法官会直接裁决被告败诉。其次最好联合应诉。涉诉企业联合应诉可以减少每家企业的应诉成本,并且形成合力,更有效地应对诉讼。像本次337案的胜利,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中国的电池企业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组织下,共同应诉。再者,中国企业平时在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对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事实上,中银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始研究无汞碱锰电池技术,但当时并未申报专利,以至于导致现在的被动局面。”
另外,陈先生也向政府提出了自己的两条建议:“第一,美国的337条款其实是美国政府为保护美国国内企业而对国外企业设置的贸易(技术)壁垒,我国政府是否也可以考虑制订类似的法律保护本国产业呢。第二,美国等国的大电池企业除了通过337条款来限制中国企业出口之外,还试图大量控制中国电池业的原材料。国内市场电解二氧化锰等主要碱锰电池生产原料因大量出口而导致短缺,这一现象已大大影响中国电池工业的发展。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作为资源类产品的二氧化锰和成品电池的出口退税额是一样的(都是13%),因此导致原材料大量出口。建议政府取消或调整电解二氧化锰等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附加值。”
邹律师也表示了对对手的敬畏,“劲量公司是一个非常有实力的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非常值得借鉴。就它的这一个专利,它告了全世界几乎所有的电池公司,即使其它公司跟它和解了,它也获得了巨额许可费,而且其它公司还花费了高额的律师费。它很善于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坚信自己拥有知识产权。” 邹律师沉思片刻道:“我们实际上动了人家的根,它拿知识产权当核心武器,我们实际上缴了人家的武器。虽然它是我们的对手,但是我们企业要有人家百分之一的意识,我们企业也会成长为像劲量这样的强大的跨国公司。”
据悉,美国劲量公司已经提出上诉,对此,邹律师说:“由于劲量公司的上诉是劲量与美国政府之间的官司,我们只是第三方了,所以我不好预测其结果。”
本刊将继续关注事件发展的最新动态并给予追踪报道。
电池案的背后
无汞碱性电池337调查案的ITC终裁,是中国对美贸易史上一件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这个事件是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产品市场上的第一次胜利,而且是以对方知识产权无效的方式获得的胜利。但在这个胜利之后,我们的胜利喜悦来得并不彻底,电池案给我们的警示应该大于喜悦。
任何商业竞争的层次都会在技、术和道三个层面展开,无汞碱性电池337调查案只是胜在技,关于术和道都没有什么值得称道的成绩。
技的胜利是律师的胜利、协会操作手法的胜利,是靠找对方的漏洞而胜出的,是奇兵。
术的胜利应该是被诉企业自身真实的实力体现,通过过硬的知识产权法规的检验,证明我是当之无愧的自有知识产权。
而道的胜利应该是规则的胜利。中国古语有所谓来而无往非礼也的说法,对于国际贸易也是如此。本刊在采访此事件的過程中深切地感受到,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的落后是深层次的,美国在1930年制订337条款,而中国现在连深入领会这个条款的专家都非常之少,而我们的案件的中介律师都必须要由美国的律师事务所来承担。
中国何时才能有自己的“337条款“呢?何时才会有我们的“ITC”来以法律的名义保护中国各行业和企业的利益呢?
在中国得到更多的“杨卫宁”律师的帮助获得胜利,得到王敬东秘书长的组织而让各行业团结起来的同时,也来建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真正以平等的心态和姿态融入到WTO的世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