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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不动产产权登记中的审查义务的确定是解决权利人与行政机关纠纷的重要因素,《物权法》中对于行政机关的审查义务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也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压力.对于行政机关的审查义务,应当从多方面入手加以考虑,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的规定,避免因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各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