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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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死刑制度,不论在中方还是西方都有很悠久的历史。许多的中西学者都对死刑制度进行了理论研究,对死刑制度的社会价值、法律价值进行分析。本文就我国死刑制度的本质、产生、发展、功能以及以后的发展做了介绍。同时叙述了不同学者对于死刑制度的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观点,针对这些看法和观点进行了分析和比较,进而对死刑制度有比较深刻的理解,有新的评价和看法。
  关键词:死刑制度;产生;现状;发展
  死刑,是古今中外刑罚中最残酷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它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法,因此又被称为“生命刑”。因为死刑是所有刑罚中最严重最极致的一种刑罚,所以人们又称它为“极刑”。在自然权利中,生命是一种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生命对一个人来说是最最基本的权利,没有了生命其他的任何的权利都产生不了意义,因而死刑有极大的震慑作用,自古以来它就是统治者所重视维护统治的暴力手段,是镇压阶级的工具,是统治者统治意志的体现。死刑的产生发展与整个人类的发展是相通的!从古老的原始部落到今天超级大国的美国,从最原始的蛮荒时期到现在发达的科技文明,死刑从来没和人类分离过。那么,死刑究竟是从何而来的呢?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呢?死刑的将来又是如何呢?我们又将如何看待死刑的呢?
  一、死刑的产生起源
  死刑的起源在学术界没有一个公认的说法,但“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一血复仇制度间的血缘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表现。’”在原始社会中,人们是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群居着的。当一个氏族成员受到外族的侵犯,被害人所在的氏族就会对侵害人所在氏族进行集体的杀戮,来维护本氏族的安全,这就是血族复仇。随便社会生活的发展,氏族观念慢慢的被淡漠了,氏族纽带被渐渐打破,复仇的形态也开始发生变化,有血族复仇变为血亲复仇。血亲复仇虽在主体和对象的范围上缩小了但仍会导致仇恨的世代循环,出现家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血亲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必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西方《汉谟拉比法典》中则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说法。在这样的规则下,人们逐渐有了了“杀人偿命”的意识。 
  随着历史的演进,氏族部落走向灭亡,阶级社会和国家体制开始形成。国家将私力复仇收归国家,原始的同态复仇就逐渐被以国家社会的法令形式所代替,私力的生命剥夺被公共的死刑执行所取代。于是死刑合理的产生了!我国死刑开始于夏王朝,大约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我国进入了阶级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同时出现了刑法,产生了死刑。
  二、我国死刑的现状
  我国的刑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订的,死刑立法和死刑政策都是党对死刑的认识以及评价的体现,政策的制订、立法的规定受制于党的指导思想。在1940年12月,毛泽东就在《论政策》一文中写到“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而后在1948年1月的《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中毛泽东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毛泽东的“少杀、慎杀”这一思想指导下,我国确立了“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这一政策长期以来指导着我国的死刑立法和司法实践,1979年制订的刑法还能鲜明的体现出这一政策。1979年刑法将死刑的适用对象设定为是罪大恶极的人,还在刑法的第44条规定了“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另外为了正确地适用死刑, 防止错杀,1979年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将死刑核准权赋予给了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在总则上严格限制了死刑。而在分则上也体现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在分则条文中一共用15个条文规定了28种死罪。占全部分则条文的的14.6%,占全部罪名的23%。然而在后来的10来年里严重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上升,社会治安恶化。因此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设了不少的死罪。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死刑罪名由28种一下增加到了77种。到了1997年,刑法在对待死刑问题上表现得十分谨慎。在分则中用了规定了68种死罪,与1979年刑法之后的死刑罪名相比较有所减少了。而在总则第48条中把19779年刑法所规定的罪大恶极改为了罪行极其严重,这表明了立法者从适用条件上限制死刑的想法。总则还删除了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规定,这使得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了限制。由此可见,限制死刑仍然是我国现阶段在死刑问题上坚持的政策。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选择及完善
  在我国,死刑也是要被废除的。如今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中国是这世界中的一员,当然不可避免的也要朝着废除死刑的方向前进。虽然废除死刑是必然的不可逆转的,但是我国现在这阶段还不能废除死刑,因为我国尚不具备废除的条件。
  (一)我国不能废除死刑的原因
  在我国保留死刑制度存在着它的合理性的,任何一个国家废除死刑与否都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文明水平决定的。首先,我们现在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落后,物质生活条件也不够丰富,人们的生活水平还比较低,经济对人们来说是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这一背景下人们对于让侵害经济的犯罪处以死刑是欣然接受的,而侵害经济的犯罪现在又十分的严重,因此我们还需要保留死刑来保护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次,我国是被封建专制统治了几千年的国家,封建思想、重刑主义深入人心,想要改变这种思想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的。我国现在还处于精神文明的建设阶段,民主、法制都不健全,需要死刑的震慑力来维护各族人民的政治权利及其他民主权利,所以现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第三、我国没有经历过像西方那样的思想启蒙运动,我国人民对人道的概念没有一个普遍的认识,反而是“杀人偿命”、“以牙还牙”的思想根深蒂固。一说到要废除死刑就用犯罪率高来反驳,人们没有死刑不人道的观念,人的权利、尊严得不到重视,生命不是那么高高在上的。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废除死刑是不大可能的。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虽然尚不能废除死刑,但是,废除死刑的世界性趋势、国际条约国际文件对死刑的约束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要求我们限制死刑进而慢慢废除死刑,这样才能与国际社会接轨。因此我们要对死刑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1、 可以梢大幅度的减少死刑的罪名,最好不要超过10个罪名
  首先、可以除非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绝大部分的死刑罪名。在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中适用死刑并不能有效的遏制犯罪,因为这些犯罪的发生和增多是由于经济管理制度不健全,国家政策的失误等造成的,死刑存在与否和它没有多大的关系。其次、废除死刑中关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军事犯罪的罪名。这些罪名不少是形同虚设,在现实生活中很少用的到,有点多余。此外我们可以用概括的方式订立罪名,把相似或类似的罪名归到一起,或用列举的方式只规定一个罪名,这样既不会影响对犯罪的惩罚也不会不利于我国的形象。第三、废除死刑中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的罪名。虽然单看每一种刑事犯罪都会让人痛恨,但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最严重的犯罪,普通刑事犯罪与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相比,明显是要低一个档次的,因此不应该适用死刑。
  2、 多使用死缓,控制立即执行死刑的数量
  死缓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它存在的意义就是减少死刑的执行。这对于贯彻限制死刑的政策有着积极的作用。
  3、 严格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复核权是归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理发精神的理解比较准确,在审核死刑案件时对于死刑的适用比较严格,可以控制死刑的运用,使死刑用的更合理,预防滥用死刑的情况发生。
  死刑的历史源远流长,死刑文化在人们心中积淀深厚。死刑从出现到现在已经有数千年了,从以上中西死刑制度的比较发展来看,在18世纪前没有人对死刑的存在产生疑问,但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普及,人的价值的发现与重视,死刑逐渐被人民所排斥,慢慢开始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废除死刑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在中国死刑虽还不能被废除,但我们也开始逐渐地认识到死刑的本质和价值,使我们能更加理性的对待死刑。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公民思想意识的不断提高,废除死刑制度不会太遥远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58页
  [2]郎子君 董凯《中西死刑制度发展之比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3]张文等《十问死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2页
  [4]郎子君 董凯《中西死刑制度发展之比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5]张文等《十问死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2页
  [6]郎子君 董凯《中西死刑制度发展之比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7]张文等《十问死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2页
  [8]张文等《十问死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3页
  [9]贝卡里亚 《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10]贾宇《罪与刑的思辩》,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页
  [11][英]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 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6-517页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泰宁 3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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