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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罗尔斯分别从道德基本原则、社会选择原则、正当与善的优先性三个角度对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的对照的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对古典功利主义理论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两个正义原则、两个优先规则和正当对善的优先,从而确定了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正义;功利主义;道德;正当;善;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4-026-02
功利主义学说产生于17、18世纪,19世纪到20世纪初功利主义理论学说一直占据西方社会伦理学理论界的主导地位。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发表《正义论》,目的即为“确定一个能代替一般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①。
正义与功利之争由来已久。一直以来从正义的角度提出的质疑,都是功利主义理论面临的最大挑战。“在思想史中一切时代,使人不太容易接受功利或幸福为是非标准这个学说的最大阻碍之一,就是由公道观念而来”。②
首先罗尔斯对与作为公平的正义相对照的功利主义进行了限定,即“以边沁、西季维克及埃奇沃思和皮古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休谟的功利主义理论不在我的论述之中”。③
对于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罗尔斯引用西季维克的话来表述其主旨,大意为如果说一个社会是正义的,被正确组织的,那么这个社会的主要制度应该是安排得能够达到满足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余额的。
罗尔斯在批判、超越功利主义正义观的过程中构建了自己的以契约论为基础的正义观。本文所要论述的三个对照就是对功利主义批判的主要有力武器。
两者之间的第一个对照是从道德基本原则层面来说的。功利主义以功利为基本原则,不认为正义应作为道德的首要原则,主张应以促进社会福利总的增长为尺度。
罗尔斯认为,由于功利主义将社会整体的福利总额的最大增量作为考察的惟一尺度,它将允许为着更大的整体利益而侵犯个人的权利。罗尔斯把这看作是功利主义的根本性问题。且功利主义者也是借此来证明其制度安排的正义性的,所以罗尔斯把其作为第一个对照。
功利主义道德标准是以共同利益和人心欲求满足为基础的。从个人利益中产生而形成的共同利益,根植于所有人的私利而又超越其上。对人心欲求的满足则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的,把道德的目的建筑在人的经验本性的基础上的。且人们所欲求的,是绝对和唯一的。
而其关于正义的观点则是从社会总体的安全和利益的角度来阐述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是通过人的安全感和同情心衍生出来的重要原则,是适应社会总体的普遍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正义必须服从社会安全的需要。正义的中心内容和根本基础就是功利, 没有功利就谈不上正义。因此可以看出,正义原则是从属于功利原则的。功利主义正义理论围绕着社会利益来确立正义原则,它所关心的只是社会福利总量的增长,无论是权利、义务, 还是机会、特权或者各种形式的财富,社会的分配都是为了达到可能产生的欲望满足的最大值。有关正义的准则也是从达到最大满足余额的目的中获得的。如果说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福利或是为了免除更多的痛苦,正义原则是可以加以违背的。用一些人的较大利益而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的做法是可以肯定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反对这种用单纯的功利来代替作为制度评价、伦理评价标准的正当的理论。认为社会的每一成员都拥有正义或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权利不能让位于任何别人的福利,也不受社会利益的平衡。
“事实上,功利主义在决定一个正义社会应鼓励什么样的道德性格的问题时非常依赖于自然事实和人类生活中的偶然因素。而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道德理想较深刻孕育在伦理学理论的首要原则中”。④
两者之间的第二个对照是功利主义者论证社会选择时,采用的逻辑是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认为社会选择原则不同于个人原则,其本身是一种原初契约的目标。
功利主义理论的类推在逻辑上貌似合理。个人面临选择时所遵循的原则是要衡量现在和未来的得失已达到将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福利,实现满足自我欲望的要求;社会是由每个个人组成的,当社会面临制度选择时,按照同样的原则去行动,即要最大限度的满足由每个个人组成的新的社会群体的欲望要求。一个人的合理行动原则可以看作由它推导的社会群体正当的理由。这是一种直觉的推理。
功利主义论证的过程是这样的:为了保证道德论证站在一个公正无私的立场上,古典功利主义引进了一个“公正无私的观察者”的概念。这个有理性的、公平的、同情的观察者是一个采取普遍观察点的人:他处在一个不考虑他自己的利益的地位,他具有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推理能力。处在这样一种地位就使他对受一定社会制度影响的所有人负有同等的责任和抱有同等的同情。他自己的利益并不妨碍他对别人的自然同情,他对别人努力追求利益的意义完全了解,并能以同样的方式响应每个人的利益要求;他通过观察每一个人的境况及影响,运用他的 “恻隐之心”,他依次设想自己处在每一个人的地位,当他为每一个人都这样做了之后,当他巡视完所有有关的各方后,可以说,他的选择就表达了全体共同体成员的意见,个人的功利原则也因此成为了社会的原则。
罗尔斯认为这个“公平观察者”的假说,没有把个体的众多与个体之间的差别考虑在内,也没有把人们将一致同意的东西看作正义的基础。
罗尔斯还认为功利主义者在社会选择和个人选择问题上犯了概念不清的错误。因为社会的选择和个人的选择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社会的选择并不是个人选择的简单集中,它是一种“最初选择”,即通过这个选择,人们可以进入一种有社会基本制度的生活状态。“最初的选择”是每个选择者在未进入任何具体的情景前,对于调节或支配他们将要生活在其中的基本制度原则的选择,它是对某种抽象的原则标准的选择。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社会选择先于个人选择而存在。而个人的选择则是在社会选择的基本制度下发生的自然选择,即个人选择通常是追求着某种或某些选择者自身看作善的事物的。
社会选择和个人选择过程中所考虑的内容也是不同的。社会的选择应当清除每个个体选择者对自己身世和前景、欲望和具体善的观念的具体信息的了解,这种选择的前提被认为是公平的。在这种选择环境下,个体选择者考虑的是按最弱程度来推理,他的考虑是即使自己处于最为不利者也不致丧失最基本的权利,且不管怎么发展后代人的生活起点也不会受到致命的损害。因而社会的选择具有普遍性: 既能适合个人, 也能适合社会; 既能用于所有民族, 也能用于所有时代。
这种考虑显然不同于个人在做具体选择时的考虑。
而个体的选择是这样发生的。因为个体选择是个体在具体背景下所做的具体选择,因而他能知道各自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理智和力量等个人的具体情况,也能知道他的善观念、特殊的合理生活计划、一些特殊的心理特征和乐观或悲观的气质,还能知道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及其能达到的文明水平等。从人类天生的功利本性来看,个人考虑的必然是怎样实现他的以现在和未来的所得与所失来权衡的最大的福利,因为他是在具有了一种善的观念的条件下做这种选择的。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这种个人利益合成社会利益总和的原则实质是暗暗抽掉了正义所保障的个人权利,而使它让位于对社会利益的计算。
把个人当作工具,把他人、社会当作目的,功利主义认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可能导致一部分人损失较多利益,而另一部分人损失较少利益、并用前者的利益弥补后者利益的结果,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认为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社会利益的平衡。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自由、平等、不可侵犯。
两者之间的第三个对照为功利主义是目的论,而作为公平的正义为非目的论,即不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
“伦理学的两个主要概念是正当和善。一种伦理学理论的结构大致是由它怎样定义和联系这两个基本概念来决定的。”⑤目的论理论认为首先应“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然后再把正当定义为增加善的东西”⑥。这其中包含两点:一是何为善的判断作为一种分离的、为常识直觉加以辨别的判断来解释,二是目的论使每个人不需要参照何为正当来判断事物的善。⑦
目的论有一种深刻的直觉诱惑力,因为感觉它们是把合理化的观念具体化了。认为,在社会环境下,只要将它将达到个人理性欲望的最大满足,它就构成社会合作的基础。但是“善对正当的优先”本身存在严重的问题。
首先,善的概念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且优先于正当。这意味着善优先于正当作为调节社会基本制度的原则。但前提是全社会应该有一个共同认同的最高善。然而现实的社会中的善是不限定的,是多种善。因此如果由善作为道德的首要原则的话,那么这个社会首先是不确定的。
其次,善优先于正当的原则意味着多种善都要被考虑进来,意味着应该促进每一种善。但是如果一个人在损害他人的权利来增加自己的权利时,损害他人的人的善和维护权利的人的善是相互矛盾的,在没有正当概念的介入的背景下,放在一起进行量的比较和衡量吗?
再次,功利主义目的论预先排除了正当是一种善的观点。因为如果承认正当是不依赖于其他事物而善的,那么功利主义的衡量标准就不再是唯一的,仅仅是以社会福利总量为标准了。人们衡量、评价行为时,就可以以是否是正当的为衡量标准了。
最后,将善看作优先于正当的,使一个人不需要参照正当来判断事物的善,这是不符合道德常识的。因为在宪法民主制度下,人们认为侵害权利或自由的行动不可能是善的。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当的概念是优先于善的概念的。体现为“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确定了一个范围,个人须在这一范围内确定目标,并且提供了一个权利、机会和满足手段的结构,人们可在这一结构中利用所提供的东西公平地追求他们的目标”。⑧还体现在因为正当概念的优先确定使那些违反正义才能获得的利益本身毫无价值。由于这些利益一开始就无价值,他们也就不可能不符合正义的标准了。
罗尔斯在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两个正义原则、两个优先规则和正当对善的优先,从而确定了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体系。
第一个正义原则为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包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差别原则和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在上述两个原则中,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而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差别原则。且在这两个优先中还蕴含着一个优先也是最重要的即正当对善的优先。
注释:
①③④⑦⑧[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②[英]穆勒.唐钺译.功用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⑤⑥弗兰克纳.伦理学[M].上海:三联书店,1987.
关键词:正义;功利主义;道德;正当;善;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4-026-02
功利主义学说产生于17、18世纪,19世纪到20世纪初功利主义理论学说一直占据西方社会伦理学理论界的主导地位。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发表《正义论》,目的即为“确定一个能代替一般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①。
正义与功利之争由来已久。一直以来从正义的角度提出的质疑,都是功利主义理论面临的最大挑战。“在思想史中一切时代,使人不太容易接受功利或幸福为是非标准这个学说的最大阻碍之一,就是由公道观念而来”。②
首先罗尔斯对与作为公平的正义相对照的功利主义进行了限定,即“以边沁、西季维克及埃奇沃思和皮古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休谟的功利主义理论不在我的论述之中”。③
对于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罗尔斯引用西季维克的话来表述其主旨,大意为如果说一个社会是正义的,被正确组织的,那么这个社会的主要制度应该是安排得能够达到满足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余额的。
罗尔斯在批判、超越功利主义正义观的过程中构建了自己的以契约论为基础的正义观。本文所要论述的三个对照就是对功利主义批判的主要有力武器。
两者之间的第一个对照是从道德基本原则层面来说的。功利主义以功利为基本原则,不认为正义应作为道德的首要原则,主张应以促进社会福利总的增长为尺度。
罗尔斯认为,由于功利主义将社会整体的福利总额的最大增量作为考察的惟一尺度,它将允许为着更大的整体利益而侵犯个人的权利。罗尔斯把这看作是功利主义的根本性问题。且功利主义者也是借此来证明其制度安排的正义性的,所以罗尔斯把其作为第一个对照。
功利主义道德标准是以共同利益和人心欲求满足为基础的。从个人利益中产生而形成的共同利益,根植于所有人的私利而又超越其上。对人心欲求的满足则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的,把道德的目的建筑在人的经验本性的基础上的。且人们所欲求的,是绝对和唯一的。
而其关于正义的观点则是从社会总体的安全和利益的角度来阐述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是通过人的安全感和同情心衍生出来的重要原则,是适应社会总体的普遍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正义必须服从社会安全的需要。正义的中心内容和根本基础就是功利, 没有功利就谈不上正义。因此可以看出,正义原则是从属于功利原则的。功利主义正义理论围绕着社会利益来确立正义原则,它所关心的只是社会福利总量的增长,无论是权利、义务, 还是机会、特权或者各种形式的财富,社会的分配都是为了达到可能产生的欲望满足的最大值。有关正义的准则也是从达到最大满足余额的目的中获得的。如果说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福利或是为了免除更多的痛苦,正义原则是可以加以违背的。用一些人的较大利益而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的做法是可以肯定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反对这种用单纯的功利来代替作为制度评价、伦理评价标准的正当的理论。认为社会的每一成员都拥有正义或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权利不能让位于任何别人的福利,也不受社会利益的平衡。
“事实上,功利主义在决定一个正义社会应鼓励什么样的道德性格的问题时非常依赖于自然事实和人类生活中的偶然因素。而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道德理想较深刻孕育在伦理学理论的首要原则中”。④
两者之间的第二个对照是功利主义者论证社会选择时,采用的逻辑是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认为社会选择原则不同于个人原则,其本身是一种原初契约的目标。
功利主义理论的类推在逻辑上貌似合理。个人面临选择时所遵循的原则是要衡量现在和未来的得失已达到将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福利,实现满足自我欲望的要求;社会是由每个个人组成的,当社会面临制度选择时,按照同样的原则去行动,即要最大限度的满足由每个个人组成的新的社会群体的欲望要求。一个人的合理行动原则可以看作由它推导的社会群体正当的理由。这是一种直觉的推理。
功利主义论证的过程是这样的:为了保证道德论证站在一个公正无私的立场上,古典功利主义引进了一个“公正无私的观察者”的概念。这个有理性的、公平的、同情的观察者是一个采取普遍观察点的人:他处在一个不考虑他自己的利益的地位,他具有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推理能力。处在这样一种地位就使他对受一定社会制度影响的所有人负有同等的责任和抱有同等的同情。他自己的利益并不妨碍他对别人的自然同情,他对别人努力追求利益的意义完全了解,并能以同样的方式响应每个人的利益要求;他通过观察每一个人的境况及影响,运用他的 “恻隐之心”,他依次设想自己处在每一个人的地位,当他为每一个人都这样做了之后,当他巡视完所有有关的各方后,可以说,他的选择就表达了全体共同体成员的意见,个人的功利原则也因此成为了社会的原则。
罗尔斯认为这个“公平观察者”的假说,没有把个体的众多与个体之间的差别考虑在内,也没有把人们将一致同意的东西看作正义的基础。
罗尔斯还认为功利主义者在社会选择和个人选择问题上犯了概念不清的错误。因为社会的选择和个人的选择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社会的选择并不是个人选择的简单集中,它是一种“最初选择”,即通过这个选择,人们可以进入一种有社会基本制度的生活状态。“最初的选择”是每个选择者在未进入任何具体的情景前,对于调节或支配他们将要生活在其中的基本制度原则的选择,它是对某种抽象的原则标准的选择。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社会选择先于个人选择而存在。而个人的选择则是在社会选择的基本制度下发生的自然选择,即个人选择通常是追求着某种或某些选择者自身看作善的事物的。
社会选择和个人选择过程中所考虑的内容也是不同的。社会的选择应当清除每个个体选择者对自己身世和前景、欲望和具体善的观念的具体信息的了解,这种选择的前提被认为是公平的。在这种选择环境下,个体选择者考虑的是按最弱程度来推理,他的考虑是即使自己处于最为不利者也不致丧失最基本的权利,且不管怎么发展后代人的生活起点也不会受到致命的损害。因而社会的选择具有普遍性: 既能适合个人, 也能适合社会; 既能用于所有民族, 也能用于所有时代。
这种考虑显然不同于个人在做具体选择时的考虑。
而个体的选择是这样发生的。因为个体选择是个体在具体背景下所做的具体选择,因而他能知道各自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理智和力量等个人的具体情况,也能知道他的善观念、特殊的合理生活计划、一些特殊的心理特征和乐观或悲观的气质,还能知道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及其能达到的文明水平等。从人类天生的功利本性来看,个人考虑的必然是怎样实现他的以现在和未来的所得与所失来权衡的最大的福利,因为他是在具有了一种善的观念的条件下做这种选择的。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这种个人利益合成社会利益总和的原则实质是暗暗抽掉了正义所保障的个人权利,而使它让位于对社会利益的计算。
把个人当作工具,把他人、社会当作目的,功利主义认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可能导致一部分人损失较多利益,而另一部分人损失较少利益、并用前者的利益弥补后者利益的结果,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认为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社会利益的平衡。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自由、平等、不可侵犯。
两者之间的第三个对照为功利主义是目的论,而作为公平的正义为非目的论,即不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
“伦理学的两个主要概念是正当和善。一种伦理学理论的结构大致是由它怎样定义和联系这两个基本概念来决定的。”⑤目的论理论认为首先应“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然后再把正当定义为增加善的东西”⑥。这其中包含两点:一是何为善的判断作为一种分离的、为常识直觉加以辨别的判断来解释,二是目的论使每个人不需要参照何为正当来判断事物的善。⑦
目的论有一种深刻的直觉诱惑力,因为感觉它们是把合理化的观念具体化了。认为,在社会环境下,只要将它将达到个人理性欲望的最大满足,它就构成社会合作的基础。但是“善对正当的优先”本身存在严重的问题。
首先,善的概念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且优先于正当。这意味着善优先于正当作为调节社会基本制度的原则。但前提是全社会应该有一个共同认同的最高善。然而现实的社会中的善是不限定的,是多种善。因此如果由善作为道德的首要原则的话,那么这个社会首先是不确定的。
其次,善优先于正当的原则意味着多种善都要被考虑进来,意味着应该促进每一种善。但是如果一个人在损害他人的权利来增加自己的权利时,损害他人的人的善和维护权利的人的善是相互矛盾的,在没有正当概念的介入的背景下,放在一起进行量的比较和衡量吗?
再次,功利主义目的论预先排除了正当是一种善的观点。因为如果承认正当是不依赖于其他事物而善的,那么功利主义的衡量标准就不再是唯一的,仅仅是以社会福利总量为标准了。人们衡量、评价行为时,就可以以是否是正当的为衡量标准了。
最后,将善看作优先于正当的,使一个人不需要参照正当来判断事物的善,这是不符合道德常识的。因为在宪法民主制度下,人们认为侵害权利或自由的行动不可能是善的。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当的概念是优先于善的概念的。体现为“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确定了一个范围,个人须在这一范围内确定目标,并且提供了一个权利、机会和满足手段的结构,人们可在这一结构中利用所提供的东西公平地追求他们的目标”。⑧还体现在因为正当概念的优先确定使那些违反正义才能获得的利益本身毫无价值。由于这些利益一开始就无价值,他们也就不可能不符合正义的标准了。
罗尔斯在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两个正义原则、两个优先规则和正当对善的优先,从而确定了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体系。
第一个正义原则为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包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差别原则和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在上述两个原则中,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而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差别原则。且在这两个优先中还蕴含着一个优先也是最重要的即正当对善的优先。
注释:
①③④⑦⑧[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②[英]穆勒.唐钺译.功用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⑤⑥弗兰克纳.伦理学[M].上海:三联书店,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