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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是与公民联系最密切的税种,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改革又是人们现在讨论的热点话题。在近几年扣除额频繁修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然后去年又提高到2000元,但目前仍有达97%的受访者认为当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还需要再调高。本文认为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贫富差距大的问题,应从扣除标准本身寻找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
1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是指对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各种耗费的扣除,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需支付的有关费用(也称成本扣除),即纳税人用于弥补与工作相关的各种开销而需要的费用,这部分扣除实际上是纳税人用于弥补工作成本的;二是指纳税人为自身生存和家庭成员生活或者说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费用(生计扣除),主要是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最低生活费用。国际上通常把的所得税扣除分为五类:一是为取得所得的生产成本;二是个人基本扣除;三是抚养扣除;四是个人特许扣除;五是鼓励性或再分配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免征额实际上是把国外的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合二为一,这种简化的制度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较低的税收管理水平。
近几年我国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为目标:1980年9月颁布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开征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人所得税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08年两会期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问题又再次成为各方讨论的热点话题。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高达97%的受访者认为当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还需要再调高。
但是只是考虑提高费用的扣除额并不能根本的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而每一次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实际上是收入越高的人获益越多,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减轻广大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负。我们要从费用扣除标准本身寻找解决的方法。
2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
2.1 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定价不合理 费用扣除标准的这种做法,忽略了地域的差异,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我国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以及东北地区的消费水平存在差异,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现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2000元,未考虑到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地区间个人收入差距等差异,月收入5000元对于贵州、青海的居民和对于上海、深圳的居民,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统一适用2000元的扣除标准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2.2 费用扣除标准仅以“个人”为单位缴税不合理 现行个人所得税中仅以“个人”为单位纳税,没有考虑家庭与个体的差异性,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没有区分取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和生计费用,也没有考虑纳税人健康状况,年龄大小,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婚姻状况等因素,一律实行对个人的定额定率扣除,虽然简单易行,但未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此外,纳税人取得的同种性质的收入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会使一些纳税人不得不采用分解收入或转移收入的方法来规避税收,造成税款流失。如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对劳务报酬所得按“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为标准扣除。
2.3 费用扣除标准与经济和物价水平的联系不紧密 通货膨胀造成个人所得的虚增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产生“档次爬升”的现象,个人购买力较以前低了很多,但缴纳的税负却更高了。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的提高并没有体现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动上。2007年以来,通货膨胀开始在我国内地凸显,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等价格累计上涨幅度大多已超过20%,再加上住房等价格的上涨,这对普通百姓尤其是困难家庭影响很大。2008年为应对通货膨胀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次调整使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纳税额有所减少。如以收入2000元、5000元、1万元三个档次的月薪为例,按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计比按1600元,收入者分别少缴纳税款为20元、60元和80元。但是,这一调整对老百姓少缴税额的幅度,跟同期物价上涨幅度相比显然是滞后的。
3 费用扣除标准的改革方案
3.1 费用扣除标准应因地制宜 结合地区实际,允许地方根据税法因地制宜制定本地费用扣除标准。在现行统一扣除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各地在一定限度的浮动幅度区间内自主选择免征额的权限。在对现有的基本消费价格和服务价格水平、收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划分不同的地域类别,制定各类地区基准期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这样可以使费用扣除标准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可以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缩小贫富差距,提高财政收入之间找到更为合理的平衡。
3.2 细化费用扣除项目,体现量能负担 未来的费用减除标准,全国应在有一个基本扣除标准基础上,再制定相应的分项减除项目,如抚养孩子、老人、残疾人的家庭均有一定额度的减除,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所需。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进行逐步分项调整。首先,将不予计税的项目减除,如社会保险;其次,从调整的个人所得中减去个人和家庭维持最低生活需要的费用;最后,在从调整的个人所得中作分项扣除,如减去捐赠,利息支付,财产税等。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养人口的多少,年龄及健康状况,分别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对相同性质的个人所得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合理规划征税对象,杜绝纳税人转移收入、分解收入的行为。
3.3 结合经济和物价水平,实现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 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必须考虑物价上涨水平。随着物价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扣除标准不应该一成不变,应该动态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应随着每年的CPI指数和通货膨胀率变动而变动。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税收指数化,税收指数化是利用立法通过的一个公式,使税制中一些项目随着物价的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以实现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实行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有利于控制低收入人群的税负,使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费用有所保障,同时又不需要政府频繁的调整费用扣除标准,降低了改革成本。
参考文献:
[1]江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优化设计[J].财会探析.2009(4).
[2]杨晓妹.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J].税收天地.2008(5).
[3]孙洋.对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理性思考[J].税务研究.2006(1).
[4]黄洪,严红梅.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实证研究[J].税制改革.2009(4).
[5]孙飞.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影响及进一步税改的策略选择[J].经济纵横。2006(3).
曹玉青,女,河北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务方向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
1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是指对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各种耗费的扣除,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需支付的有关费用(也称成本扣除),即纳税人用于弥补与工作相关的各种开销而需要的费用,这部分扣除实际上是纳税人用于弥补工作成本的;二是指纳税人为自身生存和家庭成员生活或者说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费用(生计扣除),主要是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最低生活费用。国际上通常把的所得税扣除分为五类:一是为取得所得的生产成本;二是个人基本扣除;三是抚养扣除;四是个人特许扣除;五是鼓励性或再分配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免征额实际上是把国外的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合二为一,这种简化的制度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较低的税收管理水平。
近几年我国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为目标:1980年9月颁布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开征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人所得税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08年两会期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问题又再次成为各方讨论的热点话题。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高达97%的受访者认为当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还需要再调高。
但是只是考虑提高费用的扣除额并不能根本的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而每一次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实际上是收入越高的人获益越多,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减轻广大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负。我们要从费用扣除标准本身寻找解决的方法。
2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
2.1 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定价不合理 费用扣除标准的这种做法,忽略了地域的差异,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我国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以及东北地区的消费水平存在差异,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现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2000元,未考虑到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地区间个人收入差距等差异,月收入5000元对于贵州、青海的居民和对于上海、深圳的居民,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统一适用2000元的扣除标准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2.2 费用扣除标准仅以“个人”为单位缴税不合理 现行个人所得税中仅以“个人”为单位纳税,没有考虑家庭与个体的差异性,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没有区分取得收入所支付的费用和生计费用,也没有考虑纳税人健康状况,年龄大小,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婚姻状况等因素,一律实行对个人的定额定率扣除,虽然简单易行,但未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此外,纳税人取得的同种性质的收入适用不同的扣除标准会使一些纳税人不得不采用分解收入或转移收入的方法来规避税收,造成税款流失。如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对劳务报酬所得按“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为标准扣除。
2.3 费用扣除标准与经济和物价水平的联系不紧密 通货膨胀造成个人所得的虚增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产生“档次爬升”的现象,个人购买力较以前低了很多,但缴纳的税负却更高了。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的提高并没有体现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变动上。2007年以来,通货膨胀开始在我国内地凸显,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等价格累计上涨幅度大多已超过20%,再加上住房等价格的上涨,这对普通百姓尤其是困难家庭影响很大。2008年为应对通货膨胀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次调整使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纳税额有所减少。如以收入2000元、5000元、1万元三个档次的月薪为例,按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计比按1600元,收入者分别少缴纳税款为20元、60元和80元。但是,这一调整对老百姓少缴税额的幅度,跟同期物价上涨幅度相比显然是滞后的。
3 费用扣除标准的改革方案
3.1 费用扣除标准应因地制宜 结合地区实际,允许地方根据税法因地制宜制定本地费用扣除标准。在现行统一扣除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各地在一定限度的浮动幅度区间内自主选择免征额的权限。在对现有的基本消费价格和服务价格水平、收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划分不同的地域类别,制定各类地区基准期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这样可以使费用扣除标准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可以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缩小贫富差距,提高财政收入之间找到更为合理的平衡。
3.2 细化费用扣除项目,体现量能负担 未来的费用减除标准,全国应在有一个基本扣除标准基础上,再制定相应的分项减除项目,如抚养孩子、老人、残疾人的家庭均有一定额度的减除,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所需。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进行逐步分项调整。首先,将不予计税的项目减除,如社会保险;其次,从调整的个人所得中减去个人和家庭维持最低生活需要的费用;最后,在从调整的个人所得中作分项扣除,如减去捐赠,利息支付,财产税等。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养人口的多少,年龄及健康状况,分别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对相同性质的个人所得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合理规划征税对象,杜绝纳税人转移收入、分解收入的行为。
3.3 结合经济和物价水平,实现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 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必须考虑物价上涨水平。随着物价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扣除标准不应该一成不变,应该动态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应随着每年的CPI指数和通货膨胀率变动而变动。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税收指数化,税收指数化是利用立法通过的一个公式,使税制中一些项目随着物价的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以实现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实行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有利于控制低收入人群的税负,使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费用有所保障,同时又不需要政府频繁的调整费用扣除标准,降低了改革成本。
参考文献:
[1]江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优化设计[J].财会探析.2009(4).
[2]杨晓妹.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J].税收天地.2008(5).
[3]孙洋.对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理性思考[J].税务研究.2006(1).
[4]黄洪,严红梅.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实证研究[J].税制改革.2009(4).
[5]孙飞.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影响及进一步税改的策略选择[J].经济纵横。2006(3).
曹玉青,女,河北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务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