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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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在我国传统观念中,余债免除在情感上难以接受,在现行破产制度的法律中也摒弃了自然人主体。对商人不信任以及对债务人的不宽容是我国公众在法意识层面排斥个人破产制度建构的原因,亦是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痛点所在。考察历史沿革脉络,西方个人破产制度之所以能产生和顺利发展,与宗教文化影响存在很大关系。传统中国长期处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并不存在产生个人破产观念与制度的土壤。近年来,国内信贷消费市场迅速膨胀、现有个人债务清偿机制失灵使得法院执行难的司法窘境愈发明显,非法催债现象肆意蔓延,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多种因素交汇最终使得国家意志层面明确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意图。然而,囿于与西方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要最大限度消减我国公众在法感情上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抵触,就必须注重现代化破产理念的本土化建构,同时加强引导公众意识的制度建设、试点优化、人才培养、道德引导、媒介宣传等多元化机制的联动效应,以实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法度与民间力量多元秩序一体化。
  关键词:个人破产;法意识;债务清偿;支付不能
  中图分类号:DF41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21)02-0119-10
  
  收稿日期:2020-10-13
  作者简介:张善斌(1965-),男,湖北天门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钱宁(1992-),男,陕西汉中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9SFB2040;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个人破产机制构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19MFXH009。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明确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同年10月9日,温州中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这一被媒体称为的“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传遍全国,个人破产制度也由此成为当前社会讨论的一大热点。
  一、问题的提出
  破产是市场经济规律下必然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1]。虽然早在2000年对《企业破产法(试行)》进行全面修订时已拟就了关于个人破产的相关条文,然而由于“对个人破产如何规范的问题,还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也不一致,将其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①,个人破产制度并未被最终确认[2]。在当时“不成熟”的条件之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便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与“父债子偿”的文化心理在民间根深蒂固[3],个人破产夹杂着诸多人文和情感因素[4],公众在法意识层面尚未接受个人破产制度。于是,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把破产主体限定为企业法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摒弃了自然人主体。
  近年来,经济的持续发展使得自然人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缺位的弊端逐步凸显。司法实践中,通过破产程序可使一些企业的债务得以正常消解,维护了经济环境的良性循環,而自然人之间的债务却只能以审判、仲裁与执行程序作为支撑,当自然人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往往使法院陷入执行难的困境。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然而如前文所述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一经发布旋即在社会引起广泛反响,由其引发的诸多争议不难看出该案在今后推广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现实障碍[5]。究其原因,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并尚未促使公众完成法意识转型,公众在思想上仍未完全接受个人破产。即使是《企业破产法》已经施行多年的当下,面对已经失去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亦少有债权人能够对之持以宽容态度,这在众多中小企业的破产中尤为常见,众多企业主在企业破产后仍然会被债权人步步紧逼,讨要债务。在追债的过程中,电话骚扰、各种恐吓甚至暴力催债的现象更是屡屡发生②。
  当前,“新冠肺炎”正肆虐全球。可以预见,严峻的形势势必会导致诸多中小企业破产,而现实中大量中小企业的管理又普遍存在不尽规范之处,致使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相互勾连③,新一轮的个人债务负担正在加剧。应当指出,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乃至今后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不得不考量公众法意识的现时状况,从长远来看,法意识的转型需要在思想上深层次进行。因此,如何正确引导公众法意识转型,尽可能减少制度构建所带来的社会矛盾,也就成为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痛点。
  二、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的演进及背后的法意识
  (一)域外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脉络
  西方破产制度可追溯至罗马法时代,当时被称为“委付财产”,当债务人有恶意避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时,法官根据债权人之申请和法律规定,通过相应的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受偿,其核心目的和具体操作可以说是当今破产制度的雏形[6]。罗马法时代的破产制度专为自然人设计,并在长期的发展中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财团制度、豁免财产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以及相应的按人数和按债额的表决制度、和解制度、重整制度、能力利益制度、破产失权制度(破产人不得担任自治市的官员)等,成为现代破产法的先祖[7]。进入13世纪后,意大利先后制定了《威尼斯条例》《米兰条例》与《佛罗伦萨条例》,实行商人破产主义并具有较完整的破产程序规定。据学者考证,破产(bankruptcy)一词源自意大利语中的“bancarotta”,其英文表述为“brokenbench”,其中“banca”表板凳、摊位之义,而“rotta”意指砸烂。根据当时的商业习惯,意大利各城市的商人在交易市场都有自己的交易摊位,当某个商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会当众砸烂债务人的摊位,以公示该商人经营失败。至此,现代破产制度的雏形得以出现[8]。而后,法国继受了罗马和意大利的破产制度,颁行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第三卷成为法国的破产法,实行商人破产主义。1841年,美国破产法首次将适用对象延伸至非商人[9]。颁行于1855年的、素有德国最早的破产法之称的《普鲁士破产法》亦规定了商人与非商人均可宣告破产[10]。1861年,英国颁布新的破产法,将破产法的调整对象扩展到所有的债务人,由此奠定了英国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基础,并直接影响我国香港的立法[11]。   从历史的发展脉络来看,自然人民事主体显然要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出现得早很多,当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各种商业风险,当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时,破产的问题便相伴而生。其实,罗马法一开始的破产规制是相当残酷的,当商个人无法偿还自己所负担的债务时,一旦破产,即可能会面临诸如被罚为奴隶甚至是处死等残酷处罚,由此孕育出了最初的“破产有罪”的社会观念。及至中世纪,社会商业经济规模不断扩大,使得商人阶层逐步崛起,慢慢地,开始出现一些商业组织,这些商业组织活跃在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力助推器。随着法人组织具备同自然人相同的民事主体地位,基于自然人破产早已被社会观念所接受,法人组织的破产问题在制度上便顺理成章地被构建起来。
  (二)宗教对个人破产制度发展的影响
  在欧洲历史上,宗教对社会的影响要远大于世俗权力。如前文所述,早在罗马法时代,最初的破产制度表现得相当残酷,而后随着宗教势力的兴起,基督教向来讲求对人的善意与宽容,当宽容作为一种德行时,它既是指在个人行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态度,同时亦指在社会制度设计上,如何体现宽容背后的道德理想,以及如何确保宽容在社会实践中成为可能[12]。至罗马帝国后期,基督教地位日益上升成为国教,旋而渐成主流意识形态。
  在整个中世纪的欧洲,罗马教会都起着极其重大的作用,可以说,教会支配着人的精神生活,成为国家的灵魂,它不仅是强大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组织,也是意识形态的代表。伴随着教会法的发展,其更是可以充当世俗法的模型,正如近代的论者指出的基督教教义对世俗法律的另一项贡献,即人和人的尊严普世平等的思想[13]。毫无疑问,基于基督教教义的宽容旨在帮助人们获得一种正当意志,当内心的善意与宽容通过外在行为表现出来时,宽容与正义便会达到相同的效果,有时宽容的使用意在帮助人们走出一种因实在法而产生的困境④,此时,宽容的功能就体现为在适当情形下朝着特定方向促成一种与正义法相符的事务状态[14]。
  宗教对于西方社会形态的影响,商人阶层的逐渐崛起是其突出表现。罗马教会在经济利益和社会观点上存在惊人的多样性,其一方面积极建立健全法庭与诉讼机制,将过往的商人当作朝圣者一类而予以保护,另一方面,教会动用大量资源来研究包括商业法在内的罗马法,大力发展神学与法学教育,并在道德上对掀起贸易予以肯定[15]。
  在破产制度的发展层面,对于那些确实因正常商业风险、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导致破产的商人,即便将他们罚为奴隶,甚至处以死刑,亦无法弥补债权人的经济损失。相反,通过建构众人认可的个人破产制度,给予债务人一定的生存发展权利,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却极具促进作用。由是于此,陷入破产而导致穷困不已的“诚实而不幸”的商人,逐渐得到了世俗社会的理解与宽容,他们不再要求将破产的商人们予以“治罪”,而是积极谋求建立文明的、经济的破产制度,对支付不能的债权债务予以相应处理。
  (三)小结
  历史是理性研究的一部分,因为它是通往开明的怀疑论的第一步,换言之,它是通往对于那些规则的价值深思熟虑做出重新评价的第一步[16]。在已开发的社会中,法律不仅存在于单一的层面上,为了深入了解它的结构,只把注意力囿限于有关法規的复杂文件中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掌握那些隐藏在背面决定法律大部分功效的社会规范,也就是一个社会的“活法”[17]。正如不同社会形态下的某些观念与习惯,虽然一定程度上并没有直接的强制力作支撑,但却获得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那么这样的规范也就成为了人们日常的行为准则。对于破产制度而言,正是因为其自始至终都根植于西方的土壤并深受宗教势力的影响,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组织,及至今天,均已经被囊括进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制之中,一切都显得那么自然和有趣。而西方之所以能够构建如今的破产制度形态,背后蕴含着的法历史文化理念的素因,自见一斑。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意识状况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囿于长期处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统治者的重农抑商政策使得工商业的发展状态十分孱弱,并不存在产生破产制度的土壤。再加之由传统文化衍生出的“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等社会观念,数千年来在公众思想中已牢不可破,更没有形成对破产制度的社会需求。至清末,自然经济开始解体,受西学东渐的影响,我国曾进行过一些关于破产制度建构的尝试。在变法修律的大背景下⑤,1906年,修律大臣沈家本起草了共计69条的破产律,引入了西方诸如免责主义、债权人平等破产法原则,规定了商人与非商人均在《大清破产律》的适用范围之内;然而,因其第40条规定“归偿成数,各债主一律办理”与先前惯例不合而遭到反对,清政府遂于1908年将《大清破产律》废止[18]。1915年,民国政府以德国与日本破产法为蓝本起草了破产法草案,但由于缺陷过多未能颁行。1933年,民国政府颁行了仅适用于商人的《债务清理暂行条例》,该条例采用强制和解制度,规定当和解不成时,利用清理程序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1934年,在参考了1906年《大清破产律》、1915年《破产法草案》以及1933年《债务清理暂行条例》,并借鉴了国外相关破产规则后,民国制定并颁行了《破产法》,其第1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者,依本法所规定和解或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并未作企业和个人之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旧时民国之立法被废除殆尽,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加之一系列政治运动接踵而至,致使我国大陆地区很长时间内并未建立破产相关制度。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经济建设的现实需要,1986年12月2日我国大陆地区通过了1949年之后的首部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值得一提的是,该部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仅参照适用,具有着相当大的局限性。而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通过,所有企业适用统一的破产程序。如前所述,在起草新的破产法之时,草案也曾将自然人破产问题予以一并纳入,但最终并未被立法者采纳。即便如此,十余年来,关于个人破产问题的研究热度在学界始终未有减退之势,直至如今。   (二)我国传统社会对商人群体的偏见
  相较西方而言,由于社会历史文化背景等多有不同,我国现代破产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曲折。东西方法律制度迥异的背后,更深层次的是政治、经济与文化形态的差异使然。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所指出那样,人类有着多种不同的宗教和许多各不相同的法律,每一种宗教都带有特定信仰团体的印记,每一种法律也都具有特定社会秩序的标记。赋予一个社会的成员对未来的信仰和社会凝聚力的,并非某种理想的宗教和理想的法律,而是特定社会宗教与法律的信仰和实践。而特定社会宗教与法律的信仰和实践又总是与这个社会独特的经验、独特的历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19]。在我国,如果说重农抑商是传统封建社会长期的基本国策,无商不奸则是数千年来市民心态的真实写照。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述:“中国人的生活虽然完全以礼为指南,但他们却是地球上最会骗人的民族,这特别表现在他们从事贸易的时候……每个商人有三种秤,一种是买进用的重秤,一种是卖出用的轻秤,一种是准确的秤……在中國,欺骗是允许的”[20]。近人郑观应亦言:“中国不重商务,不讲商律。于是市井之徒,彼此相欺。巧者亡逃,拙者受累”[21]。由此形成了我国千百年来对商人极度不信任的社会心理以及商人唯利是图的刻板画像。
  我国社会对商人群体的偏见,即使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很长一段时期内,商人甚至一度被与资本主义画上等号,公众对于商人群体已经不单单是社会偏见,而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敌我矛盾。因此,彼时我国主流价值观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之中,只存在社会生产资料的局部调整,并不存在破产问题,故而长期将破产排斥于立法之外。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我国将工作中心彻底转移至经济建设上之后,社会主流价值观方才逐渐接受了破产的合理性,并通过立法予以积极规制。纵然如此,至今我国仍然未能构建起与企业破产相匹配的个人破产制度。
  正如梁漱溟[22]所认为的那样,中西方社会结构自古希腊罗马以后就开始分殊:西方发展出集团生活的社会结构,而中国走向了伦理本位的社会生活样式,其主要原因根源于宗教。中西方法律体系的不同属性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西方法律受到基督教的重要影响,而中国法律则更多地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我国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并未形成对于个人债务予以宽免的民族性格⑥,相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还”等人们耳熟能详的俗语,却是千百年来我国市民社会对于个人债务看法的真实写照。对于大多数国人而言,无论是什么原因,债务的完全清偿都是天经地义的,尤其是受作为长期主导中国传统社会思想的儒家文化历来轻生死、重信义的价值取向的影响⑦,欠债不还的行为被牢牢地视为不诚信之举,历来为社会所唾弃。
  无疑,在文明社会中,民事活动必然会导致债权债务的产生,而有债权债务必然就会有履行不能的情况存在。与西方有很大不同,我国古代的司法官员们无意于创造出一套能够有效解决纠纷的法律规则,而是受主流的社会文化所影响,更偏爱于说服当事人各自让步,以达到社会的“和谐”。在这一做法的背后,隐含着较之于恪守法律条文,促进百姓和谐安宁则显得更为重要的理念[23]。由是于此,西方最终形成了包含个人破产制度在内的一整套近现代民商事法律规则制度,而传统中国只流传下来“各打三十大板”以及“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等的一些民事息讼理念典故。
  鉴于此,有观点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在整体上是不利于现代化的[24]。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国家的法律条文、政府的权力运作、民间的习俗管理等千百年来均对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现时代,通过现代化的法治或立法来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可能只是建构新秩序的要素之一;其他方面,如前所述的政府运作、民间习俗甚至是宗教的控制力都应当是建构新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国家法律的运作并非单纯的具有法律的独立性,而是有民间习俗渗透于其中,只有当多种素因的交互重叠和吸纳,才不会使国家权力渗透进市井乡村后受到重重阻力。因此,可以断言,纠纷的解决只有在多元权威参与下才能实现;任何时候,只谈国家法律或只谈民间习俗都是不全面的[25]。现代化的发展必然要求对传统文化与制度规则进行必要的审视和扬弃,使这种多元化建构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在法律文化上的情形也是如此。
  (三)小结
  考察历史发展,破产制度完完全全是西方的产物,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共同构成了破产制度的两大支柱,如今已形成相当完善的制度体系,为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支撑。相较而言,我国传统社会并未孕育出破产相关理念与制度文化,至清末变法修律,破产制度才得以引入我国。纵然如此,其在我国生根发芽亦是十分缓慢,且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大陆至今仍未能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在中西方制度发展迥异的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社会文化的不同,其中公众的法意识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破解个人破产法意识障碍的思路
  为社会良性发展计,在构建制度或规则之时,考察其功能运作应当以是否会影响公众对于它的接受为视点。几个世纪以来的历史发展表明,不同国家的社会和文化规范虽各有不同,然而却趋近一致地在法律体系中承认破产是一种可行的战略管控工具[26]。对于个人破产制度而言,其涉及在遵守道德行为规则和避免利益冲突之间取得平衡[27],因此,找寻到一个平衡之点至关重要。从法律变迁的视野考察,几千年的法律文化遵循着一定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使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有优胜劣汰、不断修正的发展过程。然而,一个社会的“活法”,即那些隐藏在法律背面的社会规范,决定着法律大部分功效。从1902年晚清变法修律算起,经过改革者、革命者一个多世纪的不懈努力,虽然我国的法律从立法层面讲已基本实现现代化,但它却与现实中已支配我国社会两千多年之久的“活法”仍存在不协调之处。在中西方文化的交流与碰撞之中,显而易见,我国尚缺乏应有或足够的客观条件和主观经验来从事真正本土主义的法治思考和制度建设[28]。作为世界法律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律文化自然而然地应立足于这一法律共性的深邃认识之上,以适应各国现代化同步接轨、协调发展的客观趋势,这就需要我们从不同立场和角度重新认识现代中国的本土化和国际化趋向。   (五)媒介宣传
  融汇贯通以上几个方面的联动效果,须通过一定的社会媒介,以使得公众能够积极认可并了解制度设计者勾勒出的良好愿景。在这期间,媒体网络所起到的作用举足轻重:他们既可使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迅速为公众所知晓,亦可将司法实践中引发广泛关注的经典案件传遍市井乡间,以通俗的形式通过舆论互动上通下达,通过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以形成镶嵌着民意的改进方案,最终使得公众的法意识得到最大程度的升华。司法实践革新以及案件的宣传对公众的引领作用远大于空洞的理论说教。
  (六)小结
  综上所述,通过制定法律迫使人们接受某种制度,只是权宜之计。因为法律从来都不只是法律人的事务,其是一个整合全社会的手段[42],要想使得人们从法意识上消除对制度合理性的质疑与偏见,就必然要充分发挥社会控制的手段,从这一层面上讲,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应然进路与西方亦是相通的。因为罗马法的成功绝不单单是因为立法的优良,而更多的是因为其摄取了当时社会的宗教精神力量,扮演着宗教文化载体的角色。如受基督教影响而被确立的“良心原则”,使得宗教方面津津乐道的“良心”、“善性”成为其法律的活的灵魂。正是因为这种多元化机制的有效联动,才使得包括个人破产制度在内的一整套近现代民商法制度得以顺利建立和发展。结合我国社会一代代流传下来的管理模式与经验,充分发挥社会控制的手段,多元化机制协调配合当属不二之选。这种多元化机制,具体表现即制度健全、试点优化、人才培养、道德引导以及媒介宣传,而要充分发挥多元化机制的指引作用,就有赖于政府与民间的协作互动,并且其形式在我国传统中历来表现为政府主控、民间协调,以此强化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与此同时,现代社会媒介应然成为培育公众法意识的有力桥梁。
  六、结语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制度要想获得良好的施行力,国际社会普遍提倡的治理原则就必须要符合当地的现实境况[43]。于我国而言,公众法感情中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痛点无法回避,毕竟法治规则顶层设计的目的只能在一个诚实的社会里才能得以实现,而在人的智慧和欲望面前,法律是很脆弱的[44]。個人破产制度对于诚实的要求,与千百年来商人群体在我国历史上留下的印记格格不入。如何扭转这种刻板画像,既是对规则设计者提出的挑战,又是消除公众对个人破产抵触情绪的关键所在。在对公众法意识塑构的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的是,不可忽视本土资源的利用,亦不能止步于立法。关于宽容与善良,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是不难找到依据的。至于信义的诠释,则须厘定的是,对于那些勤勉诚实的债务人,因为正常的商业风险或其他原因,导致债务履行不能,符合个人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也与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尊重和保护人权力度的法政策取向相一致,并不涉及所谓不信不义;唯有对那些名副其实的“奸商”,假借破产制度之名恶意逃债,需要健全相关制度,使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在制度上成为不可能。此外,完成个人破产制度的本土化建构,需要尊重我国千百年来乡土社会良性的运行模式,构建制度健全、试点优化、人才培养、道德引导与媒介宣传的政府主控及民间协调并力而行的多元化联动机制,以最终实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法度与民间力量多元秩序一体化。
  注释:
  ①蒋黔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EB/OL].[2020-03-09].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6-09/26/content_5354977.htm.
  ②参见“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个人申请破产意味着欠款可以不还?解读来了”,载央视财经(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官方帐号)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9316263988581561&wfr=spider&for=pc,2020年3月17日访问。
  ③举国闻名的温州个人债务清理一案便是如此,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作为股东的蔡某要对企业所欠的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了解,这里主要是因为在企业公司治理方面不够健全,公司法人财产和股东财产出现了混杂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把股东“搭”进去,要承担连带责任。袁华明.温州探索的机制可否被复制?“个人破产”还有多远”[EB/OL].[2020-03-17].载浙江在线:http://zjnews.zjol.com.cn/zjnews/wznews/201910/t20191011_11171935.shtml.
  ④一如当自然人陷入破产境地时,因其财务负担不堪已成事实,故而就算穷尽法律手段,亦无法保障其能全部清偿债务。
  ⑤清末变法修律,由于日本当时是率先引入西方法律制度并已取得相当成就的东亚国家,清末包括破产法在内的法律制定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日本的影响。颁布于1891年旧商法的破产编是日本最早的破产法,承认商人与非商人均具有破产能力。参见何勤华.20世纪日本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486.
  ⑥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虽然儒家向来提倡“忠恕”思想与“仁爱”理念,但究其根本,其更多地是在强调统治者对臣民的宽容与仁政,而并非对市井小民之间相处模式的提倡。对于人们日常相处中的礼让互爱,牢牢统摄于一种被扩大化的诚信文化框架之下,即和气归和气,但欠债不还却是天理不容的不诚不信不义之举,由此方才衍生出被传统社会普遍接受的父债子偿的价值观念。
  ⑦如孔子的名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孟子的名言:“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等。在传统社会中,欠债不还,其首要一条便是不讲诚信的不义之行。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⑨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截至2017年,我国公开发表的破产法立法方面的文章已达六百余篇,出版著作达近四百部,研究成果遍及破产制度的方方面面。参见张善斌破产法文献分类索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
  ⑩如果立法者怠于这些细节,则不仅是在国中作陷阱驱民赴之,更是藐视国法,教民免而无耻。[日]穂积陈重.续法窗夜话[M].曾玉婷,魏磊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47.
  参考文献:
  [1]王欣新.用市场经济的理念评价和指引个人破产法立法[J].法律适用,2019(11):61.
  [2]刘冰.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J].中国法学,2019(4):223-224.
  [3]李坚.当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存疑[N].长江日报,2005-05-19.
  [4]宋珊珊.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障碍[J].对外经贸,2016(10):124.
  [5]赤天.首例“个人破产案”推广复制面临现实障碍[N].中国审计报,2019-10-30.
  [6]兰秀文.破产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方向[J].人民论坛,2012(23):120.
  [7]徐国栋.罗马破产法研究[J].现代法学,2014(1):18.
  [8]JanetteAnderson,BankruptcyForParalegals[M].NewJersey:PrenticeHallInc.,1997.
  [9]何骧.文化语境下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之路:以美国相关立法为研究视角[J].贵州社会科学,2013(1):162.
  [10]郑云端.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J].中国人大,2006(17):25.
  [11]代策.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以中国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为例[J].中国经济报告,2018(9):48.
  [12]周保松.自由人的平等政治[M].北京:三联书店,2017.
  [13][德]HubertRottleuthner,[德]MatthiasMahlmann.法律的基础[M].张万洪,丁鹏,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14][德]施塔姆勒.正义法的理论[M].夏彦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15][美]迈克尔·E.泰格.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M].纪琨,译.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4.
  [16][美]斯蒂文·J.伯顿.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M].张芝梅,陈绪刚,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7][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M].张茂柏,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
  [18]米健.比较法学文萃(第二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19][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21]李光灿、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四)[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
  [22]牟利成.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一种学科的穿越与融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3][英]马若斐.传统中国法的精神[M].陈煜,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24]卓泽渊.法治国家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25]朱晓阳,侯猛.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6]Beraho,EnochK.Thehistoryandevolutionofbankruptcyasaninternationalstrategicmanagementtool[J].InternationalJournalofStrategicChangeManagement,2010,2(1):1.
  [27]SarraJ,Ethicsandconflicts,theroleofinsolvencyprofessionalsintheintegrityoftheCanadianbankruptcyandinsolvencysystem[J].InternationalInsolvencyReview,2004,13(3):167.
  [28]夏勇.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9][美]伯尔曼.信仰与秩序:法律与宗教的符合[M].姚剑波,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
  [30]郭义贵.伯尔曼的法律世界:信仰与秩序的协调[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31]汤唯等.当代中国法律文化本土资源的法理透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3][美]杰克·奈特.制度与社会冲突[M].周伟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
  [34][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35]赵万一,高达.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M].法商研究,2014(3):82-83.
  [36][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北京:商务印书館,2005.
  [37][丹麦]阿尔夫·罗斯.指令与规范[M].雷磊,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38]StephenC.Ainlay,LeritaM.ColemanandGayleneBecker(eds.),TheDilemaofDifference:aMultidisciplinaryViewofStigma[M].Springer,1986.
  [39]LownJM,Educatingandempoweringconsumerstoavoidbankruptcy[J].InternationalJournalofConsumerStudies,2005,29(5):401-408.
  [40]赵旭东.法律与文化:法律人类学研究与中国经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1]胡启勇.先秦儒家法伦理思想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
  [42][德]尼克拉斯·卡曼.法社会学[M].宾凯,赵春燕,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43]BrietzkePH,ThePoliticsofLegalReform,G-24DiscussionPapers,2004,2(2):91-136.
  [44]於兴中.法治东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OnthePainPointsintheConstructionofPersonalBankruptcySystem:
  TheTransformationofPublicLegalConsciousness
  ZHANGShan-bin,QIANNing
  (SchoolofLaw,WuhanUniversity,Wuhan430072,China)
  Abstract:Inthetraditionalconceptofourcountry,theexemptionofsurplusdebtisdifficulttoacceptemotionally,andthenaturalpersonsubjectisabandonedinthecurrentbankruptcysystemlaw.DistrustofbusinessmenandintoleranceofdebtorsarethereasonswhythepublicinChinarejecttheconstructionofpersonalbankruptcysystemattheleveloflegalconsciousness,andalsothepainpointoftheconstructionofpersonalbankruptcysysteminChina.Lookingatthehistoricalevolution,thereasonwhythewesternpersonalbankruptcysystemcameintobeinganddevelopedsmoothlyiscloselyrelatedtotheinfluenceofreligiousculture.TraditionalChinahasbeeninafeudalsocietybasedonsmall-scalepeasanteconomyforalongtime,andthereisnosoilfortheconceptandsystemofpersonalbankruptcy.Inrecentyears,therapidexpansionofthedomesticcreditconsumermarketandthefailureoftheexistingpersonaldebtrepaymentmechanismhavemadethejudicialdilemmaofthecourt′senforcementmoreandmoreobvious.Thephenomenonofillegaldebtcollectionisspreadingwantonly,andmalignanteventsemergeinendlessly.Theintersectionofvariousfactorsfinallymakestheconstructionintentionofthepersonalbankruptcysystemclearatthelevelofnationalwill.However,duetothegreatdifferencesbetweenChinaandWesterncountries,inordertominimizethepublic′sconflictwiththepersonalbankruptcysystem,wemustpayattentiontothelocalizationofmodernbankruptcyconcept,andstrengthenthelinkageeffectofdiversifiedmechanismssuchassystemconstruction,pilotoptimization,personneltraining,moralguidanceandmediapublicitytoguidepublicawareness,torealizetheintegrationofthenationallawandthecivilpoweroftheindividualbankruptcysystem.
  Keywords:personalbankruptcy;legalconsciousness;debtrepayment;impossibilityofpayment
  (責任编辑: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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