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的检察监督对行政权难有直接、全面、有效的监督,表现为监督过分依赖诉讼制度、监督碎片化、监督力量不足等。检察监督难以直面行政权的原因,既有来自行政权的挑战,也有检察监督的固有局限。但检察监督具备独立性、客观性、自主性、法律专业性以及补强监督功能等潜在优势。为使检察监督适于直面行政权,可能需要在方法上强化监督独立性、充分利用外部力量、传递有利于监督的必要可靠信号、回避行政权的"锋芒"、满足行政权的合理需求,在制度上考虑适当重塑检察监督职能布局、调整监督管辖制度、设置监督简易程序、创新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