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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 , 我国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 , 成为就业增长的重要来源。‘互联网 +’发展新就业形态”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同时,劳动者对高质量就业、自主创业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这些都对就业工作提出新的要求,都需要进一步加大公共政策力度,完善措施保障。从政策理念上 , 我国政府明确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针对当今新就业形态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本文提出相应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政策执行;政策设计
一、引言
新就业形态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随着人类社会整体上跨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市场交易成本急剧下降,以互联网平台连接供给和消费两端的分享经济或零工经济下的工作模式蓬勃发展。互联网 +、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成为当前及未来我国就业增长的主要来源。
公共政策作为权威性的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价值分配的过程,具有导向功能、调控功能和分配功能。当前,我国政府对新就业形态发展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各地政府部门积极尝试将新就业形态作为解决劳动力市场问题的重要手段,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依托新就业形态帮助解决人民的就业问题。
二、当前新就业新形态的主要类型
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推动就业新形式层出不穷,新就业形态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是创业就业。大量互联网企业通过学习数字技术创造了新的企业,带动了电子商务平台、卖家、平台管理以及支撑服务的衍生类就业,以及在提升交易效率、放大需求后间接刺激的上下游产业链就业。
二是自由就业。通过互联网把自己的智慧、知识、经验、能力转化为实际收益的网络就业形式。以智城为例,智城是一个在线项目交易和管理平台,为灵活就业者提供软件外包、项目外包、项目开发、人力外派、短期招聘、人力资源交易平台等工作内容。
三是零工就业。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面对客户(消费者)的就业形式,例如,滴滴出行、民宿等互联网就业。
四是圈客就业。依托社群经济,依靠交流分享圈、利用分享圈社员的信任获取收益的就业形式。
三、我国新就业形态下存在的就业保障问题
(一)缺乏新就业形态发展规划
政府实际部门尚未制订新就业形态战略发展规划,主要表现为“目标不清、方向不明、缺乏总体考虑”;对待新就业形态的发展,省政府正在努力将新就业形态纳入治理的框架,但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对新就业形态进行规制仍然充满挑战,省政府需要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趋势,掌握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在解决劳动力市场存在的问题、提高经济岗位创造的能力、减少劳动力市场摩擦与减少新就业形态对传统行业的冲击之间做出平衡的选择。
(二)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与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
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就业形态发展初期,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特别是随着“互联网 + ”经济的兴起,市场信息获取和传导更加迅速、便捷,通过信息的互动式交流,劳动力市场的中间环节将会减少,劳动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市场导向的作用更加明显。但同时由于“互联网 + ”本身的网络虚拟性,市场信息的风险性和不可预测性也大大提高。
劳动力商品相比于实物商品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环境下,雇主拥有确定的、充足的工作信息,但并不能获得相关求职者的全部信息; 而求职者往往不能得到相关职业的可靠充分的信息,也不可能将个人全部情况告诉雇主,因此,劳动力市场的典型特征就是就业机会与劳动力资源之间的信息分布不对称,不对称信息在交易中占有主导地位。
(三)新就业形态下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
现有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政策无法有效保护灵活就业,表现在:《劳动法》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不适合灵活用工;《劳动合同法》对在职职工保护较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劳动力市场僵化;《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没能有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问题。此外,妇女在这种新就业形态下受到各种歧视,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四、积极推动新就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构建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制度体系
政府需要在技能培训方面进行合理的规划,推动传统型灵活就业向新就业形态转化。为新就业形态者提供合理有效的技能培训,提高新就业形态者接入电商平台、分享经济平台生态系统的能力,提高其平台的应用能力同时,统筹兼顾好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之间的关系。强调以竞争的方式推动社会成员就业,借助互联网新型工具与社会资本的力量激发人民的创造力,在加速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创造更多岗位,更好地保障人民就业。各级政府需发挥政府职能保障失业人员的就业权利,以确保更多人能够实现就业,确保不因为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而对人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二)依靠市场机制发展分享经济平台,增强信息透明度
互联网平台是新就业形态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应鼓励平台型企业发展,减少政策阻碍。另一方面 ,平台运营企业努力保证交易双方信息透明,增加了交易双方互信 , 减少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保障交易顺利完成。因此新就业形态可以提升经济效率,其分享利用资源的方式也会产生对环境、资源利用、社会信用建设等产生正外部性。同时,公共政策制定与政府监管模式、管理措施应该适应技术条件变化。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与信息科学技术,提升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三)健全新形势下的社会保障体制机制
建立充分的失业保险制度,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仍存在统筹层次低,保险范围窄,失业保險领取困难,替代率低等问题,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与失业保险,就业安全性和稳定性没有有效保障。其他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人员技能培训等等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也亟需社会保障体制机制的完善与发展,使得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能够很好地被纳入到保障体系中去。另外,在国家整体计划中增加和强化促进女性就业的项目,有助于加强国家对提高妇女地位的责任,也因此建立妇女与国家的联系 ,从而增强妇女再新就业形态下的竞争力。
结语:
新就业形态是未来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方向。对新就业形态的适应需要一个过程,应允许平台企业尝试新的业态。尽管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对公共政策提出了挑战,但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更应将新就业形态的出现视为改变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机遇,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维护人民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成刚.就业发展的未来趋势,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及影响分析[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 19) : 86 - 91.
[2]郭艳茹,徐均. 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对就业的影响[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4,( 2) ,39 - 42.
[3]孙亚男.虚拟网络环境中的新就业形式发展研究[J]. 现代经济探讨,2017,( 2) : 47 - 51.
[4]王全兴 . (2017). “互联网 +”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的初步思考 . 中国劳动 , (8), 7-8.
作者简介:
刘娇(1994—),女,山西省吕梁市人,山西财经大学2017届研究生社会保障专业.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政策执行;政策设计
一、引言
新就业形态指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随着人类社会整体上跨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市场交易成本急剧下降,以互联网平台连接供给和消费两端的分享经济或零工经济下的工作模式蓬勃发展。互联网 +、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成为当前及未来我国就业增长的主要来源。
公共政策作为权威性的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价值分配的过程,具有导向功能、调控功能和分配功能。当前,我国政府对新就业形态发展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各地政府部门积极尝试将新就业形态作为解决劳动力市场问题的重要手段,大力发展互联网+经济,依托新就业形态帮助解决人民的就业问题。
二、当前新就业新形态的主要类型
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推动就业新形式层出不穷,新就业形态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是创业就业。大量互联网企业通过学习数字技术创造了新的企业,带动了电子商务平台、卖家、平台管理以及支撑服务的衍生类就业,以及在提升交易效率、放大需求后间接刺激的上下游产业链就业。
二是自由就业。通过互联网把自己的智慧、知识、经验、能力转化为实际收益的网络就业形式。以智城为例,智城是一个在线项目交易和管理平台,为灵活就业者提供软件外包、项目外包、项目开发、人力外派、短期招聘、人力资源交易平台等工作内容。
三是零工就业。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面对客户(消费者)的就业形式,例如,滴滴出行、民宿等互联网就业。
四是圈客就业。依托社群经济,依靠交流分享圈、利用分享圈社员的信任获取收益的就业形式。
三、我国新就业形态下存在的就业保障问题
(一)缺乏新就业形态发展规划
政府实际部门尚未制订新就业形态战略发展规划,主要表现为“目标不清、方向不明、缺乏总体考虑”;对待新就业形态的发展,省政府正在努力将新就业形态纳入治理的框架,但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对新就业形态进行规制仍然充满挑战,省政府需要在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趋势,掌握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在解决劳动力市场存在的问题、提高经济岗位创造的能力、减少劳动力市场摩擦与减少新就业形态对传统行业的冲击之间做出平衡的选择。
(二)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与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
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就业形态发展初期,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和监管机制,特别是随着“互联网 + ”经济的兴起,市场信息获取和传导更加迅速、便捷,通过信息的互动式交流,劳动力市场的中间环节将会减少,劳动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市场导向的作用更加明显。但同时由于“互联网 + ”本身的网络虚拟性,市场信息的风险性和不可预测性也大大提高。
劳动力商品相比于实物商品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环境下,雇主拥有确定的、充足的工作信息,但并不能获得相关求职者的全部信息; 而求职者往往不能得到相关职业的可靠充分的信息,也不可能将个人全部情况告诉雇主,因此,劳动力市场的典型特征就是就业机会与劳动力资源之间的信息分布不对称,不对称信息在交易中占有主导地位。
(三)新就业形态下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
现有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政策无法有效保护灵活就业,表现在:《劳动法》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不适合灵活用工;《劳动合同法》对在职职工保护较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劳动力市场僵化;《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没能有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问题。此外,妇女在这种新就业形态下受到各种歧视,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四、积极推动新就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构建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制度体系
政府需要在技能培训方面进行合理的规划,推动传统型灵活就业向新就业形态转化。为新就业形态者提供合理有效的技能培训,提高新就业形态者接入电商平台、分享经济平台生态系统的能力,提高其平台的应用能力同时,统筹兼顾好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之间的关系。强调以竞争的方式推动社会成员就业,借助互联网新型工具与社会资本的力量激发人民的创造力,在加速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创造更多岗位,更好地保障人民就业。各级政府需发挥政府职能保障失业人员的就业权利,以确保更多人能够实现就业,确保不因为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而对人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二)依靠市场机制发展分享经济平台,增强信息透明度
互联网平台是新就业形态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应鼓励平台型企业发展,减少政策阻碍。另一方面 ,平台运营企业努力保证交易双方信息透明,增加了交易双方互信 , 减少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保障交易顺利完成。因此新就业形态可以提升经济效率,其分享利用资源的方式也会产生对环境、资源利用、社会信用建设等产生正外部性。同时,公共政策制定与政府监管模式、管理措施应该适应技术条件变化。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与信息科学技术,提升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三)健全新形势下的社会保障体制机制
建立充分的失业保险制度,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仍存在统筹层次低,保险范围窄,失业保險领取困难,替代率低等问题,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与失业保险,就业安全性和稳定性没有有效保障。其他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人员技能培训等等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也亟需社会保障体制机制的完善与发展,使得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能够很好地被纳入到保障体系中去。另外,在国家整体计划中增加和强化促进女性就业的项目,有助于加强国家对提高妇女地位的责任,也因此建立妇女与国家的联系 ,从而增强妇女再新就业形态下的竞争力。
结语:
新就业形态是未来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方向。对新就业形态的适应需要一个过程,应允许平台企业尝试新的业态。尽管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对公共政策提出了挑战,但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更应将新就业形态的出现视为改变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机遇,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维护人民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成刚.就业发展的未来趋势,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及影响分析[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 19) : 86 - 91.
[2]郭艳茹,徐均. 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对就业的影响[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4,( 2) ,39 - 42.
[3]孙亚男.虚拟网络环境中的新就业形式发展研究[J]. 现代经济探讨,2017,( 2) : 47 - 51.
[4]王全兴 . (2017). “互联网 +”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的初步思考 . 中国劳动 , (8), 7-8.
作者简介:
刘娇(1994—),女,山西省吕梁市人,山西财经大学2017届研究生社会保障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