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现在全国各地医患纠纷时有发生,日益突出的医患纠纷,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增加了医院及医务工作者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出现这些问题固然与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处理纠纷的时效等相关,但笔者认为主要问题还是出在医患纠纷调解的机制上。
关键词 医患纠纷 制度构架 人民调解
中图分类号: R711文献标识码:A
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医患纠纷,湖南省脑科医院近几年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建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室。该组织以其特殊的性质构成和采取及时有效的调解手段,严重影响医院工作秩序的恶性纠纷明显下降,处理医疗纠纷的效率明显提高。全院每千名门诊人次医患纠纷从2005年的0.35下降至2010年的0.092;每百名出院人次纠纷数由2005年的0.266下降至2010年的0.032。群体性闹事纠纷2008年4起,2009年4起,2010年仅发生了1起。
一、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
1、人民调解室是独立于医院和患者的第三方,其人员的报酬、经费都是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与医院、患者没有行政的隶属和经济上的依赖关系,能够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处理医患双方的纠纷,有利于协调和沟通医患双方的关系而不至于产生抵触情绪。在以往的医患纠纷中,医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患方往往存在对医方信不过和不闹白不闹的心理。即使医方公平处理或妥协退让,仍然有部分患方不能接受处理意见,便向省卫生厅甚至是卫生部上访,但囿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事务繁多,很多时候又不得不转至医院处理,使纠纷越闹越大越复杂。人民调解室独立、公正地调处医患纠纷,使医院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得以解脱,也让患方有了平等协商解决问题的平台。
2、人民调解室处理医患纠纷具有便捷及时的优点。人民调解室属于群众自治组织,它既不同于行政调解必须在医疗事故鉴定后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才能进行调解的程序,也不同于民事诉讼必须经过法院受理或经过委托鉴定后才能进行调解或判决,只要医患双方自愿即可进行调解。因而人民调解的形式更为便捷及时,能把大量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人民调解室以非诉方式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无诉为贵、和为贵”、追求和谐社会的民族传统。这样减少了医患民事诉讼案件和医患越级、群体上访,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医患矛盾的扩大和激化,能够保障医院的正常秩序和对医务人员人格的尊重和人身安全,构建了较为和谐的医患关系。
4、人民调解室的人员构成对准备借医闹而获得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有强制约束力和震慑力。该院人民调解室的人员配备除吸收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纠纷调处之外,还包括东塘街道司法所的专职调解人员,社区综治委和辖区派出所、法院的工作人员,他们懂医学、知法律、善调解,能够及时为医患纠纷调处提供医学解释和治疗情况、法律依据、赔偿标准以及综合处理意见,给那些准备借医闹而获得不当收入的人以约束,给那些企图乘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有些是专业医闹以震慑。
二、存在的问题
纵观人民调解机制在湖南省脑科医院建立以来,发挥独立的第三方优势,发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优点十分突出,缓和了紧张的医患关系、营造了宽松的医疗环境,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认可。省卫生厅、省政法委、中央综治办的领导先后到该院视察指导,也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中央电视台12频道“平安中国”栏目还于去年对此进行了专题连续报道。但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1、工作人员的保证和工作经费保障问题。因为在医疗卫生单位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目前是一个发展探索中的新生事物,其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的保障还不到位。该院的人民调解室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兼职,又没有任何工作经费和经济补助,加班加点都是义务劳动。而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专业性强,工作细致复杂,调处中既需要析理说法、依法服人,还需要具备足够的调解时间和超人的调解耐心,不能按时下班、经常熬夜是其工作特点。在人民调解制度逐渐被人们认可,工作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其工作人员靠义务劳动很难长久坚持。从制度上保障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和建立一支稳定的、具有奉献精神和专业特长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已是当务之急。
2、人民调解组织的机制运作尚缺乏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医院人民调解室是行业性的群众性组织。它既离不开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力支持,也离不开政法委、司法、法院、公安、医疗事故理赔保险、街道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例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对于医院人民调解室调解好的案子要求重新鉴定如何来把握;人民法院对于医院人民调解室调解好的案子要求重新审理,如何处理既维护好人民调解室的权威信,又能保证案子的质量、可信度和可靠度的二者统一;公安部门对暴力抗法人员如何及时介入化解矛盾等等。
综上,要真正地在该院乃至全省的医疗系统中广泛而深入地推广人民调解制度,就必须尽快在制度上保证专业队伍的稳定,保障运行经费的充足和适当给予工作人员补助,还要在省司法部门和省卫生厅的领导下,综合协调各方关系,理顺处理医患纠纷的途径,共同为打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5次集中学习时提出的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而继续努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法规办)
关键词 医患纠纷 制度构架 人民调解
中图分类号: R711文献标识码:A
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医患纠纷,湖南省脑科医院近几年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建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室。该组织以其特殊的性质构成和采取及时有效的调解手段,严重影响医院工作秩序的恶性纠纷明显下降,处理医疗纠纷的效率明显提高。全院每千名门诊人次医患纠纷从2005年的0.35下降至2010年的0.092;每百名出院人次纠纷数由2005年的0.266下降至2010年的0.032。群体性闹事纠纷2008年4起,2009年4起,2010年仅发生了1起。
一、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
1、人民调解室是独立于医院和患者的第三方,其人员的报酬、经费都是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与医院、患者没有行政的隶属和经济上的依赖关系,能够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处理医患双方的纠纷,有利于协调和沟通医患双方的关系而不至于产生抵触情绪。在以往的医患纠纷中,医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患方往往存在对医方信不过和不闹白不闹的心理。即使医方公平处理或妥协退让,仍然有部分患方不能接受处理意见,便向省卫生厅甚至是卫生部上访,但囿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事务繁多,很多时候又不得不转至医院处理,使纠纷越闹越大越复杂。人民调解室独立、公正地调处医患纠纷,使医院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得以解脱,也让患方有了平等协商解决问题的平台。
2、人民调解室处理医患纠纷具有便捷及时的优点。人民调解室属于群众自治组织,它既不同于行政调解必须在医疗事故鉴定后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才能进行调解的程序,也不同于民事诉讼必须经过法院受理或经过委托鉴定后才能进行调解或判决,只要医患双方自愿即可进行调解。因而人民调解的形式更为便捷及时,能把大量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人民调解室以非诉方式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无诉为贵、和为贵”、追求和谐社会的民族传统。这样减少了医患民事诉讼案件和医患越级、群体上访,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医患矛盾的扩大和激化,能够保障医院的正常秩序和对医务人员人格的尊重和人身安全,构建了较为和谐的医患关系。
4、人民调解室的人员构成对准备借医闹而获得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有强制约束力和震慑力。该院人民调解室的人员配备除吸收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纠纷调处之外,还包括东塘街道司法所的专职调解人员,社区综治委和辖区派出所、法院的工作人员,他们懂医学、知法律、善调解,能够及时为医患纠纷调处提供医学解释和治疗情况、法律依据、赔偿标准以及综合处理意见,给那些准备借医闹而获得不当收入的人以约束,给那些企图乘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有些是专业医闹以震慑。
二、存在的问题
纵观人民调解机制在湖南省脑科医院建立以来,发挥独立的第三方优势,发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优点十分突出,缓和了紧张的医患关系、营造了宽松的医疗环境,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认可。省卫生厅、省政法委、中央综治办的领导先后到该院视察指导,也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中央电视台12频道“平安中国”栏目还于去年对此进行了专题连续报道。但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1、工作人员的保证和工作经费保障问题。因为在医疗卫生单位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目前是一个发展探索中的新生事物,其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的保障还不到位。该院的人民调解室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兼职,又没有任何工作经费和经济补助,加班加点都是义务劳动。而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专业性强,工作细致复杂,调处中既需要析理说法、依法服人,还需要具备足够的调解时间和超人的调解耐心,不能按时下班、经常熬夜是其工作特点。在人民调解制度逐渐被人们认可,工作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其工作人员靠义务劳动很难长久坚持。从制度上保障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和建立一支稳定的、具有奉献精神和专业特长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已是当务之急。
2、人民调解组织的机制运作尚缺乏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医院人民调解室是行业性的群众性组织。它既离不开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力支持,也离不开政法委、司法、法院、公安、医疗事故理赔保险、街道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例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对于医院人民调解室调解好的案子要求重新鉴定如何来把握;人民法院对于医院人民调解室调解好的案子要求重新审理,如何处理既维护好人民调解室的权威信,又能保证案子的质量、可信度和可靠度的二者统一;公安部门对暴力抗法人员如何及时介入化解矛盾等等。
综上,要真正地在该院乃至全省的医疗系统中广泛而深入地推广人民调解制度,就必须尽快在制度上保证专业队伍的稳定,保障运行经费的充足和适当给予工作人员补助,还要在省司法部门和省卫生厅的领导下,综合协调各方关系,理顺处理医患纠纷的途径,共同为打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5次集中学习时提出的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而继续努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法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