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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与其受保护程度,以及关注度、重视度,日益渐增。传统领域的专利侵权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本文以有机化学领域为代表,从化学的视角,对化学与法律复合的领域,进行专利侵权的研究,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有机化学;专利侵权
化学,一门传统的基础学科,是研究物质的性质、组成、结构和变化,以及物质间相互作用的科学。化学领域发明创造的特点是投资大、难度高、周期长,此外,还有微观性、实验性。化学领域专利的特点是技术方案理解困难,权利要求多,说明书厚;撰写难度大;保护周期长;解释难度大。而有机化学更是对其进行细化的结果,以碳氢化合物为主干骨架,与自身或其他不同组成结构的C-H化合物相互反应,制备新的有机物。有机化学是化学在实用上的最广泛体现,如高分子材料、药品等,其中,医药领域最引人注目。药品的本质就是有机化合物,更确切而言,就是碳(C)、氢(H)、氮(N)构成的大分子化合物,其制备或者合成方法,容易引发涉外侵权诉讼。有机化学领域虽有对新产品的专利保护,也有对合成方法的专利权的保护,但该领域更注重对有机物合成方法的保护,以下着重探讨对相似的合成方法的专利权的保护。
制备有机化合物的反应一般是常规反应,其反应过程是可以预见的,当常制备的新的有机化合物的反应过程可以预见时,该合成方法被称之为相似方法。相似方法发明是指用已知的方法合成新物质的发明,它是通过选择具有相似结构的原料,利用已知的制备方法合成出一种具备突出效果的新的有机物,其专利性不是属于合成方法,而是孕育在新的产品之中。虽然相似的合成方法是在不给予产品保护的情况下,衍生出来的一种间接地对产品进行保护的方法,但在给予产品保护的情况下,对于存在某些原因不能采取产品保护方式的发明也可以采取保护相似的合成方法获得保护。
曾于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明确规定,药品及用化学方法获取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直到1992年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才使得药品及用化学方法获得的新物质不再是专利法的排除对象。此后,专利法又经过两次修正,如现行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两条规定了“新产品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保护”,以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倒置”,改变了以往对专利方法保護的漠视。
现行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对于一项有机化合物相似的合成方法的权利要求而言,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所合成的目标化合物,二是合成此目标化合物有关的相似合成方法;该相似合成方法中一般只涉及反应过程和反应原料物质。因此,一项有机物相似合成方法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只取决于此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目标化合物、反应原料物质和反应过程。
在确定目标有机物相似合成方法的权利要求时,或者对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时,既要避免扩大解释权利要求,也要避免缩小解释权利要求。由于使用相似合成方法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发明的实质是产品发明,其说明书中主题涉及的是产品,因此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容易将其解释成产品保护,而忽视了合成方法的限定,从而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此相反,由于权利要求中在描述有关化学相似合成方法时,一般只给出反应原料和反应过程,对于反应条件,一般不作具体描述,而相似合成方法权利要求从形式上看又是方法权利要求,故而在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容易将其视为一般的化学方法权利要求,从而过分强调方法的限定作用,可能将权利要求进行缩小化解释。
对利用相似合成方法权利要求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原则是,当所制备的新产品与权利要求保护的相似方法合成的有机化合物相同时,并且采用了权利要求保护的有关的有机物的相似的合成方法时,构成侵权。如果缺少了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则不构成侵权。
在判断被控侵权方案是否侵犯了相似合成方法专利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被控侵权方案中所合成的目标有机化合物是否与相似合成方法专利中权利要求所制备的有机物相同,或者是否符合此权利要求中所定义的有机化合物的通式。若相同,则要进一步考虑被控侵权方案中的合成方法是否属于相似合成方法专利中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方法,此时则再判断两者所用的反应原料物质与反应过程是否相同。
由上述判断判断准则,可分为五种情形:一是目标合成物不同,反应原料物质和反应过程无须考虑,此时不构成侵权;二是目标合成物相同,反应原料完全不同,反应过程亦可毋须考虑,此时不构成侵权;三是目标合成物相同,反应原料为初始原料的一般衍生物,反应过程完全不同,此时不构成侵权;四是目标合成物相同,反应原料为初始原料的一般衍生物,反应过程相同或者只是反应顺序不同,此时构成侵权;五是目标合成物相同,反应原料相同,反应过程相同或者只是反应顺序不同,此时构成侵权。
化学领域的有机化合物浩瀚如海,其合成方法亦千变万化,可申请专利者随时间前行,日益渐增。合成方法与新合成的有机物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评估条件和标准,具体实践操作时,需参照更为精准的专利评判准则,非本文能以实际贯彻。本文作者只能以目前知识水平仅从宏观层面进行理解与探讨,不足之处,望海涵!
关键词:知识产权;有机化学;专利侵权
化学,一门传统的基础学科,是研究物质的性质、组成、结构和变化,以及物质间相互作用的科学。化学领域发明创造的特点是投资大、难度高、周期长,此外,还有微观性、实验性。化学领域专利的特点是技术方案理解困难,权利要求多,说明书厚;撰写难度大;保护周期长;解释难度大。而有机化学更是对其进行细化的结果,以碳氢化合物为主干骨架,与自身或其他不同组成结构的C-H化合物相互反应,制备新的有机物。有机化学是化学在实用上的最广泛体现,如高分子材料、药品等,其中,医药领域最引人注目。药品的本质就是有机化合物,更确切而言,就是碳(C)、氢(H)、氮(N)构成的大分子化合物,其制备或者合成方法,容易引发涉外侵权诉讼。有机化学领域虽有对新产品的专利保护,也有对合成方法的专利权的保护,但该领域更注重对有机物合成方法的保护,以下着重探讨对相似的合成方法的专利权的保护。
制备有机化合物的反应一般是常规反应,其反应过程是可以预见的,当常制备的新的有机化合物的反应过程可以预见时,该合成方法被称之为相似方法。相似方法发明是指用已知的方法合成新物质的发明,它是通过选择具有相似结构的原料,利用已知的制备方法合成出一种具备突出效果的新的有机物,其专利性不是属于合成方法,而是孕育在新的产品之中。虽然相似的合成方法是在不给予产品保护的情况下,衍生出来的一种间接地对产品进行保护的方法,但在给予产品保护的情况下,对于存在某些原因不能采取产品保护方式的发明也可以采取保护相似的合成方法获得保护。
曾于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明确规定,药品及用化学方法获取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直到1992年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才使得药品及用化学方法获得的新物质不再是专利法的排除对象。此后,专利法又经过两次修正,如现行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两条规定了“新产品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保护”,以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倒置”,改变了以往对专利方法保護的漠视。
现行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对于一项有机化合物相似的合成方法的权利要求而言,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所合成的目标化合物,二是合成此目标化合物有关的相似合成方法;该相似合成方法中一般只涉及反应过程和反应原料物质。因此,一项有机物相似合成方法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只取决于此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目标化合物、反应原料物质和反应过程。
在确定目标有机物相似合成方法的权利要求时,或者对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时,既要避免扩大解释权利要求,也要避免缩小解释权利要求。由于使用相似合成方法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发明的实质是产品发明,其说明书中主题涉及的是产品,因此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容易将其解释成产品保护,而忽视了合成方法的限定,从而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此相反,由于权利要求中在描述有关化学相似合成方法时,一般只给出反应原料和反应过程,对于反应条件,一般不作具体描述,而相似合成方法权利要求从形式上看又是方法权利要求,故而在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容易将其视为一般的化学方法权利要求,从而过分强调方法的限定作用,可能将权利要求进行缩小化解释。
对利用相似合成方法权利要求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原则是,当所制备的新产品与权利要求保护的相似方法合成的有机化合物相同时,并且采用了权利要求保护的有关的有机物的相似的合成方法时,构成侵权。如果缺少了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则不构成侵权。
在判断被控侵权方案是否侵犯了相似合成方法专利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被控侵权方案中所合成的目标有机化合物是否与相似合成方法专利中权利要求所制备的有机物相同,或者是否符合此权利要求中所定义的有机化合物的通式。若相同,则要进一步考虑被控侵权方案中的合成方法是否属于相似合成方法专利中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方法,此时则再判断两者所用的反应原料物质与反应过程是否相同。
由上述判断判断准则,可分为五种情形:一是目标合成物不同,反应原料物质和反应过程无须考虑,此时不构成侵权;二是目标合成物相同,反应原料完全不同,反应过程亦可毋须考虑,此时不构成侵权;三是目标合成物相同,反应原料为初始原料的一般衍生物,反应过程完全不同,此时不构成侵权;四是目标合成物相同,反应原料为初始原料的一般衍生物,反应过程相同或者只是反应顺序不同,此时构成侵权;五是目标合成物相同,反应原料相同,反应过程相同或者只是反应顺序不同,此时构成侵权。
化学领域的有机化合物浩瀚如海,其合成方法亦千变万化,可申请专利者随时间前行,日益渐增。合成方法与新合成的有机物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评估条件和标准,具体实践操作时,需参照更为精准的专利评判准则,非本文能以实际贯彻。本文作者只能以目前知识水平仅从宏观层面进行理解与探讨,不足之处,望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