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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应当是民法代理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我国民法代理制度的不健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又过于简单,导致该制度在内容上的残缺性和矛盾性.要解决此问题,关键在于界定表见代理适用领域,调和合同法第48条与第49条的矛盾,以及补正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