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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处理案件时除纠纷双方自愿选择外,应以"因民间纠纷引起""情节较轻"为必要条件。治安调解工作效果的实现离不开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但囿于治安调解工作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功利性与特殊性,难免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实际需求存在矛盾。另外,自由裁量权在权力运用方面具有扩张可能性,需要通过治安调解工作立法、提升公安民警工作能力与素养、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监督等措施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