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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荡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建立一个红彤彤崭新的世界,中共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改造活动。而改造成果之一,则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贸易的发展。以贵州为例,主要表现为建立了一系列国营贸易机构、国营贸易蓬勃发展、对私营贸易进行鼓励、满足少数民族对特需商品的需要和培养少数民族贸易干部。这一方面促使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获取了少数民族大众对中共的政治认同。
[关键词] 少数民族 贸易 贵州
建国初期,为了荡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建立一个红彤彤崭新的世界,中共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改造活动。而改造成果之一,则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贸易的发展。本文将以贵州省为例,具体考察这一时段的贸易发展状况。
建国前贵州少数民族的民族贸易有几个独特的特点。即:(1)商品的丰富与不充分利用性。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有大量的农副土特产品。例如木材、天麻、桐油、蓝靛、牛皮、黑木耳、杜仲等,但由于少数民族大都分布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运输线长,贸易成本过高。因此,这些农副土特产品没有很好运输出去。(2)商品贸易地区的差异性。由于贵州是典型的喀斯特地形区,各地的生产水平很不一致,有的处在原始社会末期,过着刀耕火种的生活,有的已处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从而在黔东南地区,商业相当活跃。号称苗疆“黔东第一关”的天柱县,每日经此出入的商船多到百余艘。整个清水江流域,上游到下游数百公里,凡城镇集镇均有外地商行。而黔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专营商业的很少,需用物品多是以物易物或等商贩登门买卖,不习惯用秤,多是估堆计量。(3)商品贸易的特殊性和落后性。由于贵州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消费特点和消费水平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对商品的要求各不一致,如苗族妇女(特别是青年女子)喜欢佩带银项链银首饰,因此对银的需求量比较大。而盘县的布依族喜欢玉簪子、玉镯子之类的装饰品,对玉的需求量比较大;惠水、天柱、雷山喜用深蓝色的土布,对蓝靛需要量多,而荔波少数民族用白色的土布,对蓝靛需要量少。而且贸易方式极其落后,许多地方没有集市贸易,以物易物甚为普遍,交换中的不等价现象十分惊人。大定苗族地区,50公斤桐油只能换得11.5公斤食盐。
针对这些特点,贵州1949年至1950年在民族地区主要采取随军贸易的形式,通过武装护送的办法,把大量的食盐等生活必需品运送到少数民族地区,不到半年时间,就彻底改变了民族地区“斗米斤盐”和“淡食”的悲惨局面。并派出流动贸易小组,深入边远的民族村寨进行商品供应和宣传民族政策。但这只是在匪特骚扰严重、政权极不稳定的情况下,而采取的临时安抚措施。而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和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的则是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的第一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制定的措施。措施为:(1)在少数民族地区积极建立与发展国营贸易机构,在有条件建立供销合作社的地区,积极扶助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大力收购少数民族地区的土特产,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2)在国营贸易的领导和组织下,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条件,团结正当私商(包括汉族商人与少数民族商人)进行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根据需要与可能,恢复与建立初级市场,开展城乡物资交流。(3)执行公私兼顾、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采取经济领导与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坚持限制不法私商(首先是汉族私商)对少数民族人民的欺骗行为。(4)积极训练与培养少数民族商业干部,采取边做、边学、边教的培养方法,逐渐提高其政治、业务和文化水平。此外,对那些生活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还在贸易上给予特别的照顾,例如以较低价格供给他们一些迫切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如食盐、棉布等)。国营贸易机构因此而造成的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根据西南局的指示和历次全国贸易会议的精神,贵州省先后于1951年、1952年召开两次少数民族贸易工作会议。特别是第二次贵州省民族工作会议,划定了民族贸易区:“(1)省府已决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划为少数民族贸易区域;(2)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不论县、区,凡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60%以上的地区,亦划为少数民族贸易区域。根据各地区反映情况,会议研究暂定惠水、罗甸、榕江、从江、三都、麻江、黎平、丹寨、台江、雷山、剑河、炉山、荔波、关岭、册亨、望谟、贞丰、安龙、紫云等二十县为少数民族贸易县。另有十八个县内有一部分区为少数民族贸易区,总共有85个少数民族贸易区。”确定了民族贸易的一些原则:“(1)凡少数民族地区土产,只要不赔本就大胆经营,能外销的土产必须经营好,有的由省外销,有的由中央调拔。(2)大宗的土产如烤烟等,要本国家计划和价格进行经营。(3)有销路及对少数民族关系较大的土特产如兴仁的红糖,稍赔些钱也得经营,因对生产意义甚大。(4)内销土产,凡区与区间,县与县间能销的土产要大力组织经营,不能有单纯任务观点,要积极想办法,薄利多销能销不赚的原则,把土产销出去。(5)没有销路的土产,要说服少数民族不生产。(6)凡少数民族需要的商品,要全面经营。在执行计划中,必须明确:(1)各专业公司对少数民族地区贸易商店,在价格上、品种上、运输上、手续上要多加照顾并予方面视为一个任务。(2)专业公司不能供给的又是少数民族特别需要的商品,当地县商店可自行采购。(3)要注意就地加工门货及适合当地需要手工业产品,如土布、农具、雨具等。(4)要上下分工,行动一致,遵守政策。”
按照上述原则,首先贵州从1951年开始,建立一揽子国营贸易机构。到1952年在贵州省民族地区的国营商业机构达125个,职工人数1315人,到1956年国营商业机构发展到4856个,比1952年增加38.8倍,职工人数达15260人,比1952年增长11.6倍。1955年4月贵州省民族贸易公司成立,到1956年全省有省民贸公司1个、分公司4个、县公司37个、县以下的机构61个、民族专柜33个,至此贵州民族贸易机构的框架基本形成。
其次,民族国营贸易蓬勃开展起来。见下表。
但国营贸易与私人贸易相比较,存在着某种不足。在收购方面,“收购不及时。如兴仁专区商店收购全听上级指示,有时解决不了当时的困难,如茶叶上市时不得指示就不收,结果被私商收去了。又交易手续麻烦。如收购时,一处称货,另一处上税,又一处取款。买货时也是一处开发票,另一处交款,再回来取货。往往兄弟民族怕麻烦,就宁愿吃点亏,到私商那里去做买卖了。还有的是不管兄弟民族的需要,只图商店的铺张好看,什么东西都搬到商店里去,结果卖不出去。如册亨等县的商店,运起些胭脂、口红、香水等奢侈品去,结果连人都不得一个来问的。有的只挂上牌子了事,不进行宣传。兄弟民族因为认不得字,也不来买货。有的不把营业时间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往往赶场时,兄弟民族来了,而商店却要星期,不营业。有的没有注意调拨路线,生硬地要问上级发货,结果因运价高,因而卖的价比私商的高,影响了商店的业务。此外,少数民族干部少,在交易上也产生了困难。其次干部方面:有的坚持上下班时间,过时不营业,不适合少数民族的习惯。有的态度生硬,使少数民族不愿接近。如镇宁县商店有些干部,不想到兄弟民族的苦处,而竟说‘你等不耐烦就挑回去,我们今天没有时间收你的。’有的不了解少数民族的习惯,不耐烦讲价钱,和让他们挑选货品。个别的还存在着单纯盈利观点,凡货都加百分之五的利润出售,有的还存在单纯的救济观点,什么都收,以致卖不出去。如册亨县商店收购棉花时,黄白不分,结果销不出去。”
因此,对私人贸易进行鼓励。具体说来,就是:“(1)首先要调动私商积极性。要通过私商代表,回去做一番宣传,带头积极经营,反复说明反对五毒有利于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对私商是一种教育,反五毒不是消灭资本家和私商,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动私商积极经营,更属重要。(2)价格方面我们可以采取议价办法,合理计算。在经营品种上,也应适当分工,不能采取包销包收方式,工商行政部门应主动帮助他们解决贷款上或运输上的困难,指导他们经营。(3)加强市场管理。首先将度量衡逐步实行统一。私商利用不合理规定的尺、秤、斗进行投机、欺骗,要采取镇远的办法,将各式各样的度量衡及大秤小斗集中起来,开展览会,讲解给少数民族听,不致上当。此外一切交易应纳入交易市场,禁止拦路强购的欺骗买卖。其次,要加强各级领导,成立工商联,加强对私商的管理,反对欺骗敲诈的交易,对群众要进行物价的宣传,使少数民族懂得物价,减少被欺骗的机会。但宣传时不能宣传‘私商是奸商’,主要应宣传国家政策,还要说明没有私商经营,对于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由于在开展国营贸易的同时又重视私商贸易,因此,到1956年,民族地区的收购总值比1950年增长了14.7倍,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比1950年增长4.2倍,供应的民族特需商品达1200多种。商品比价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五倍子的收购价,1955年每担13元,1958年提高为每担26.5元;1949年50公斤桐油只换11.5公斤食盐,1950年可换80公斤,食盐的平均销价由1950年的43.45元下降到1958年的19.46元。1956年少数民族地区工农商品的比价指数比1950年缩小了52.3%。
再次,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1956年5月召开的全国民族贸易会议明确指出:“在民族地区商品供应中主要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必须积极经营少数民族特殊需要的茶叶、绸缎、花边、丝线、珠宝玉器、金银饰品、百货以及其他喜爱的日用商品等。其次,必须克服目前在商品供应工作中存在的花色、品种、规格不对路的现象。”贵州省为此也专门召开了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工作会议。强调:“应多从政治作用上来考虑,必须克服单纯业务观点与营利观点,加强民族特需商品的经营,以便通过供应工作,增进民族团结,对一些货源不足的商品,应尊重他们的习惯,那怕是赔钱亦应积极设法组织供应。必须说明,我们是讲经济核算的,但它必须服从于政治目的的要求。”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1953年贵州省商业厅专门办了两个民族商品厂,生产民族特需用品,各州、县也请民间巧匠和刺绣能手制作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特需商品,各级民族贸易公司也积极经营加工白银饰品,如银项链、银项圈、银耳环、银手镯、银头针、银衣片、银雀花等上百个品种。中央在银根紧张的情况下,也倒挂牌价拨给贵州白银。未调价前,市场白银收购价为0.2元一克,供应民族特需品用银则为0.12元一克。到1956年,民族特色商品成交511149元,占总额(892229元)的59.65%,成交品种76种(不包括花色),占总数的50.65%。
最后,培养少数民族贸易精英。正如1956年5月的《人民日报》社论所说:“民族贸易干部熟悉本族人民的生产情况和生活需要,对于产品的收购和供应,都善于满足当地人民的具体要求……通过民族贸易干部,还可以进一步密切各族人民的联系。……只有深刻地认识民族贸易干部的重要作用,积极地认真地培养他们,使他们既熟悉政策又精通业务,充分发挥他们的优点,才能够做好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因此,贵州省对培养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贸易精英十分重视。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就有民族贸易精英414人,其中汉族240人,苗族104人,侗族50人,其他民族20人,少数民族贸易精英占总人数的42%强。
少数民族地区贸易,固然改善了少数民族大众的生活和生产。丹寨县解放前要五十斤米到八十斤米方换一斤盐,现在只四斤米可换一斤盐。松桃解放前一百斤桐油才换得三丈布匹,现在可换得一匹(十丈多)所以大众的反映是:盐巴吃好了,衣服穿得上了。把贸易公司称为“毛主席公司”同时,过去少数民族不注意和没有用的一些土特产现在也能推销出去。望谟、册亨野梦花和木棉,到处都是,过去不知道是宝,让其自生自灭,现在知道可以卖钱时说:“我们脚下踩的都是钱。”但重要的是,获取了少数民族大众的政治认同。黔东南涌溪乡苗族妇女潘氏说:“过去我们从来没有见过这样多适合我们少数民族妇女需要的银首饰,只有共产党、毛主席这样关心我们少数民族的需要,我回去后努力生产,多抢工分,多喂几头肥猪来买这些银首饰,给我那将要嫁的姑娘正合适。”
参考文献:
[1]游建西:近代贵州苗族社会的文化变迁(1895——1945[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
[2]贵州民族事务委员会:贵州民族工作五十年[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9
[3]对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商品供应问题的意见[Z].贵州省档案馆资料,全宗号47,目录号2,卷796
[4]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贸易情况及存在问题[Z].贵州省档案馆资料,全宗号47,目录号1,卷190
[5]贵州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关于全省第二届少数民族贸易会议的报告[Z].贵州省档案馆资料,全宗号47,目录号1,卷8
[6]国营贸易购进总计划 国营贸易销售总计划 国营贸易供应计划表[Z].贵州省档案馆资料,全宗号47,目录号1,卷50
[7]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工作会议总结[Z].贵州省档案馆资料,全宗号47,目录号1,卷803
[8]积极培养民族贸易干部[N].人民日报,1956-5-12
[9]贵州省贸易公司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分公司一九五六年度工作总结[Z]. 贵州省档案馆资料,全宗号47,目录号2, 801
[关键词] 少数民族 贸易 贵州
建国初期,为了荡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建立一个红彤彤崭新的世界,中共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改造活动。而改造成果之一,则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贸易的发展。本文将以贵州省为例,具体考察这一时段的贸易发展状况。
建国前贵州少数民族的民族贸易有几个独特的特点。即:(1)商品的丰富与不充分利用性。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有大量的农副土特产品。例如木材、天麻、桐油、蓝靛、牛皮、黑木耳、杜仲等,但由于少数民族大都分布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运输线长,贸易成本过高。因此,这些农副土特产品没有很好运输出去。(2)商品贸易地区的差异性。由于贵州是典型的喀斯特地形区,各地的生产水平很不一致,有的处在原始社会末期,过着刀耕火种的生活,有的已处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从而在黔东南地区,商业相当活跃。号称苗疆“黔东第一关”的天柱县,每日经此出入的商船多到百余艘。整个清水江流域,上游到下游数百公里,凡城镇集镇均有外地商行。而黔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专营商业的很少,需用物品多是以物易物或等商贩登门买卖,不习惯用秤,多是估堆计量。(3)商品贸易的特殊性和落后性。由于贵州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消费特点和消费水平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对商品的要求各不一致,如苗族妇女(特别是青年女子)喜欢佩带银项链银首饰,因此对银的需求量比较大。而盘县的布依族喜欢玉簪子、玉镯子之类的装饰品,对玉的需求量比较大;惠水、天柱、雷山喜用深蓝色的土布,对蓝靛需要量多,而荔波少数民族用白色的土布,对蓝靛需要量少。而且贸易方式极其落后,许多地方没有集市贸易,以物易物甚为普遍,交换中的不等价现象十分惊人。大定苗族地区,50公斤桐油只能换得11.5公斤食盐。
针对这些特点,贵州1949年至1950年在民族地区主要采取随军贸易的形式,通过武装护送的办法,把大量的食盐等生活必需品运送到少数民族地区,不到半年时间,就彻底改变了民族地区“斗米斤盐”和“淡食”的悲惨局面。并派出流动贸易小组,深入边远的民族村寨进行商品供应和宣传民族政策。但这只是在匪特骚扰严重、政权极不稳定的情况下,而采取的临时安抚措施。而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和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的则是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的第一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制定的措施。措施为:(1)在少数民族地区积极建立与发展国营贸易机构,在有条件建立供销合作社的地区,积极扶助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大力收购少数民族地区的土特产,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2)在国营贸易的领导和组织下,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条件,团结正当私商(包括汉族商人与少数民族商人)进行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根据需要与可能,恢复与建立初级市场,开展城乡物资交流。(3)执行公私兼顾、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采取经济领导与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坚持限制不法私商(首先是汉族私商)对少数民族人民的欺骗行为。(4)积极训练与培养少数民族商业干部,采取边做、边学、边教的培养方法,逐渐提高其政治、业务和文化水平。此外,对那些生活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还在贸易上给予特别的照顾,例如以较低价格供给他们一些迫切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如食盐、棉布等)。国营贸易机构因此而造成的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根据西南局的指示和历次全国贸易会议的精神,贵州省先后于1951年、1952年召开两次少数民族贸易工作会议。特别是第二次贵州省民族工作会议,划定了民族贸易区:“(1)省府已决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划为少数民族贸易区域;(2)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不论县、区,凡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60%以上的地区,亦划为少数民族贸易区域。根据各地区反映情况,会议研究暂定惠水、罗甸、榕江、从江、三都、麻江、黎平、丹寨、台江、雷山、剑河、炉山、荔波、关岭、册亨、望谟、贞丰、安龙、紫云等二十县为少数民族贸易县。另有十八个县内有一部分区为少数民族贸易区,总共有85个少数民族贸易区。”确定了民族贸易的一些原则:“(1)凡少数民族地区土产,只要不赔本就大胆经营,能外销的土产必须经营好,有的由省外销,有的由中央调拔。(2)大宗的土产如烤烟等,要本国家计划和价格进行经营。(3)有销路及对少数民族关系较大的土特产如兴仁的红糖,稍赔些钱也得经营,因对生产意义甚大。(4)内销土产,凡区与区间,县与县间能销的土产要大力组织经营,不能有单纯任务观点,要积极想办法,薄利多销能销不赚的原则,把土产销出去。(5)没有销路的土产,要说服少数民族不生产。(6)凡少数民族需要的商品,要全面经营。在执行计划中,必须明确:(1)各专业公司对少数民族地区贸易商店,在价格上、品种上、运输上、手续上要多加照顾并予方面视为一个任务。(2)专业公司不能供给的又是少数民族特别需要的商品,当地县商店可自行采购。(3)要注意就地加工门货及适合当地需要手工业产品,如土布、农具、雨具等。(4)要上下分工,行动一致,遵守政策。”
按照上述原则,首先贵州从1951年开始,建立一揽子国营贸易机构。到1952年在贵州省民族地区的国营商业机构达125个,职工人数1315人,到1956年国营商业机构发展到4856个,比1952年增加38.8倍,职工人数达15260人,比1952年增长11.6倍。1955年4月贵州省民族贸易公司成立,到1956年全省有省民贸公司1个、分公司4个、县公司37个、县以下的机构61个、民族专柜33个,至此贵州民族贸易机构的框架基本形成。
其次,民族国营贸易蓬勃开展起来。见下表。
但国营贸易与私人贸易相比较,存在着某种不足。在收购方面,“收购不及时。如兴仁专区商店收购全听上级指示,有时解决不了当时的困难,如茶叶上市时不得指示就不收,结果被私商收去了。又交易手续麻烦。如收购时,一处称货,另一处上税,又一处取款。买货时也是一处开发票,另一处交款,再回来取货。往往兄弟民族怕麻烦,就宁愿吃点亏,到私商那里去做买卖了。还有的是不管兄弟民族的需要,只图商店的铺张好看,什么东西都搬到商店里去,结果卖不出去。如册亨等县的商店,运起些胭脂、口红、香水等奢侈品去,结果连人都不得一个来问的。有的只挂上牌子了事,不进行宣传。兄弟民族因为认不得字,也不来买货。有的不把营业时间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往往赶场时,兄弟民族来了,而商店却要星期,不营业。有的没有注意调拨路线,生硬地要问上级发货,结果因运价高,因而卖的价比私商的高,影响了商店的业务。此外,少数民族干部少,在交易上也产生了困难。其次干部方面:有的坚持上下班时间,过时不营业,不适合少数民族的习惯。有的态度生硬,使少数民族不愿接近。如镇宁县商店有些干部,不想到兄弟民族的苦处,而竟说‘你等不耐烦就挑回去,我们今天没有时间收你的。’有的不了解少数民族的习惯,不耐烦讲价钱,和让他们挑选货品。个别的还存在着单纯盈利观点,凡货都加百分之五的利润出售,有的还存在单纯的救济观点,什么都收,以致卖不出去。如册亨县商店收购棉花时,黄白不分,结果销不出去。”
因此,对私人贸易进行鼓励。具体说来,就是:“(1)首先要调动私商积极性。要通过私商代表,回去做一番宣传,带头积极经营,反复说明反对五毒有利于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对私商是一种教育,反五毒不是消灭资本家和私商,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动私商积极经营,更属重要。(2)价格方面我们可以采取议价办法,合理计算。在经营品种上,也应适当分工,不能采取包销包收方式,工商行政部门应主动帮助他们解决贷款上或运输上的困难,指导他们经营。(3)加强市场管理。首先将度量衡逐步实行统一。私商利用不合理规定的尺、秤、斗进行投机、欺骗,要采取镇远的办法,将各式各样的度量衡及大秤小斗集中起来,开展览会,讲解给少数民族听,不致上当。此外一切交易应纳入交易市场,禁止拦路强购的欺骗买卖。其次,要加强各级领导,成立工商联,加强对私商的管理,反对欺骗敲诈的交易,对群众要进行物价的宣传,使少数民族懂得物价,减少被欺骗的机会。但宣传时不能宣传‘私商是奸商’,主要应宣传国家政策,还要说明没有私商经营,对于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由于在开展国营贸易的同时又重视私商贸易,因此,到1956年,民族地区的收购总值比1950年增长了14.7倍,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比1950年增长4.2倍,供应的民族特需商品达1200多种。商品比价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五倍子的收购价,1955年每担13元,1958年提高为每担26.5元;1949年50公斤桐油只换11.5公斤食盐,1950年可换80公斤,食盐的平均销价由1950年的43.45元下降到1958年的19.46元。1956年少数民族地区工农商品的比价指数比1950年缩小了52.3%。
再次,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1956年5月召开的全国民族贸易会议明确指出:“在民族地区商品供应中主要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必须积极经营少数民族特殊需要的茶叶、绸缎、花边、丝线、珠宝玉器、金银饰品、百货以及其他喜爱的日用商品等。其次,必须克服目前在商品供应工作中存在的花色、品种、规格不对路的现象。”贵州省为此也专门召开了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工作会议。强调:“应多从政治作用上来考虑,必须克服单纯业务观点与营利观点,加强民族特需商品的经营,以便通过供应工作,增进民族团结,对一些货源不足的商品,应尊重他们的习惯,那怕是赔钱亦应积极设法组织供应。必须说明,我们是讲经济核算的,但它必须服从于政治目的的要求。”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1953年贵州省商业厅专门办了两个民族商品厂,生产民族特需用品,各州、县也请民间巧匠和刺绣能手制作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特需商品,各级民族贸易公司也积极经营加工白银饰品,如银项链、银项圈、银耳环、银手镯、银头针、银衣片、银雀花等上百个品种。中央在银根紧张的情况下,也倒挂牌价拨给贵州白银。未调价前,市场白银收购价为0.2元一克,供应民族特需品用银则为0.12元一克。到1956年,民族特色商品成交511149元,占总额(892229元)的59.65%,成交品种76种(不包括花色),占总数的50.65%。
最后,培养少数民族贸易精英。正如1956年5月的《人民日报》社论所说:“民族贸易干部熟悉本族人民的生产情况和生活需要,对于产品的收购和供应,都善于满足当地人民的具体要求……通过民族贸易干部,还可以进一步密切各族人民的联系。……只有深刻地认识民族贸易干部的重要作用,积极地认真地培养他们,使他们既熟悉政策又精通业务,充分发挥他们的优点,才能够做好民族地区的贸易工作。”因此,贵州省对培养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贸易精英十分重视。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就有民族贸易精英414人,其中汉族240人,苗族104人,侗族50人,其他民族20人,少数民族贸易精英占总人数的42%强。
少数民族地区贸易,固然改善了少数民族大众的生活和生产。丹寨县解放前要五十斤米到八十斤米方换一斤盐,现在只四斤米可换一斤盐。松桃解放前一百斤桐油才换得三丈布匹,现在可换得一匹(十丈多)所以大众的反映是:盐巴吃好了,衣服穿得上了。把贸易公司称为“毛主席公司”同时,过去少数民族不注意和没有用的一些土特产现在也能推销出去。望谟、册亨野梦花和木棉,到处都是,过去不知道是宝,让其自生自灭,现在知道可以卖钱时说:“我们脚下踩的都是钱。”但重要的是,获取了少数民族大众的政治认同。黔东南涌溪乡苗族妇女潘氏说:“过去我们从来没有见过这样多适合我们少数民族妇女需要的银首饰,只有共产党、毛主席这样关心我们少数民族的需要,我回去后努力生产,多抢工分,多喂几头肥猪来买这些银首饰,给我那将要嫁的姑娘正合适。”
参考文献:
[1]游建西:近代贵州苗族社会的文化变迁(1895——1945[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
[2]贵州民族事务委员会:贵州民族工作五十年[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9
[3]对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商品供应问题的意见[Z].贵州省档案馆资料,全宗号47,目录号2,卷796
[4]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贸易情况及存在问题[Z].贵州省档案馆资料,全宗号47,目录号1,卷190
[5]贵州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关于全省第二届少数民族贸易会议的报告[Z].贵州省档案馆资料,全宗号47,目录号1,卷8
[6]国营贸易购进总计划 国营贸易销售总计划 国营贸易供应计划表[Z].贵州省档案馆资料,全宗号47,目录号1,卷50
[7]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工作会议总结[Z].贵州省档案馆资料,全宗号47,目录号1,卷803
[8]积极培养民族贸易干部[N].人民日报,1956-5-12
[9]贵州省贸易公司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分公司一九五六年度工作总结[Z]. 贵州省档案馆资料,全宗号47,目录号2, 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