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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本文专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进行固定资产交易要考虑其增值税的抵扣和销售等业务。在会计实际工作中,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抵偿债务业务的核算也发生了变化。本文所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