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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史上,儒学家对"诚"、"信"的理解是有差异的."诚"被认为具形而上意义;"信",则更多地被注意到它的工具性价值.儒学史上被这样理解"诚"、"信"大体上可以归为法理学家富勒所说的"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种道德类型.按"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道德二分法来领会传统儒学中的"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