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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课程内容与《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第三部分“课程目标”有三种对应关系。1.“属于”关系。课程内容属于课程目标,因而是课程目标的直接构成部分。比如:“能够区分写实作品和虚构作品,了解诗歌、散文、小说、戏剧等文学样式。”在这里,课程内容是“区分写实作品和虚构作品”“了解诗歌、散文、小说、戏剧等文学样式”,学习好这些内容,也就达成了课程目标。语文课程“阅读”“写作”“口语交际”等学习领域中的程序性知识,即听说读写的态度、规则和策略等,一般与课程目标是“属于”关系。一些与听说读写态度、规则和策略直接相关的语言学和文学等相关知识,与课程目标也是“属于”关系。换言之,它们是必须学习的课程内容。2.“达到”关系。学习课程内容能够有效地达到课程目标。比如:“耐心专注地倾听,能根据对方的话语、表情、手势等,理解对方的观点和意图。”达到这条目标该“教什么”“学什么”,存在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语文课程中所涉及的语言学、文学理论、文章学等知识,一般与课程目标是“达到”关系,学习这些内容是为了较好地“达到”课程目标,具有相应的语文能力。3.“相符”关系。课程内容要与课程目标相符合。比如:独立撰写一份小课题研究报告,就是与“为解决与学习和生活相关的问题,利用图书馆、网络等信息渠道获取资料,尝试写简单的研究报告”这条目标相符合的语文活动。阅读指定的课外读物,就是与“根据自己的学习目标,选读经典名著和其他优秀读物,与文本展开对话”这条目标相符合的语文活动。
——摘编自:王荣生《语文课程目标:转化与具体化——基于〈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的语文教学建议》,《中小学管理》2012年第4期
——摘编自:王荣生《语文课程目标:转化与具体化——基于〈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的语文教学建议》,《中小学管理》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