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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拾得"他人手机并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转账的行为如何定性在理论及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论切入。论述了取得他人手机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符合两个犯罪构成要件。认为当行为人明知手机为他人占有而窃取时,其行为为盗窃;行为人窃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并转移资金的行为有别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当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